中国共产党党章制定和修改盘点
2017-11-08梁发明
梁发明
习近平同志强调,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诞生至十八大先后制定、修正过十八次党章。党章的制定和修改的历史,充分展示了党在紧紧依靠人民,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总结党的建设的新创造、新经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伟大历程。在十九大即将胜利召开之际,让我们一起来重温党章的制定和修改历史,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党章
一大党纲起到了党章的作用
1921党的一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共计15条约700字,规定了党的名称、性质和纲领,提出了党的最终奋斗目标。《纲领》确定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规定了党的纲领是“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直至消灭阶级差别;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废除资本私有制,没收一切生产资料,如机器、土地、厂房、半成品等,归社会所有;联合第三国际”。纲领明确提出要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并确定党的根本政治目的是实行社会革命。《纲领》对党的组织章程、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发展党员作了明确的规定,兼有党纲和党章的内容,这是党的历史上关于党的建设的第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光辉文献。
二大党章是党的第一个正式党章
1922党的二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这是党的第一部正式的章程,共六章,二十九条。章程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党的最低纲领,即彻底地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封建主义的民主革命纲领;第一次详尽地规定了党员入党条件及审批手续,规定了党小组、地方支部、地方执行委员会、区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设置、职能、任期,明确了党的纪律,规定了党的经费来源及支配权限,提出党章修改权属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这标志着党的创建工作的基本完成,标志着党从此有了自己最高行为规范。
三大修正党章是第一个修正章程
1923年党的三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章程共六章,三十条,基本保留了二大党章原来结构的内容,只是对个别条文进行了改动。例如,在关于党员入党手续方面,首次规定了新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党章规定了候补党员和正式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大修正党章第一次将党支部规定为党的基层单位
1925年党的四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章程规定,“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首次将党的支部规定为党的基层单位。章程规定从四大开始,中央委员会委员长的职务改称为“总书记”;地方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的委员长职务,改称为“书记”。
五大修正党章第一次规定了民主集中制原则
1927年党的五大并未专门讨论修改党章的问题,在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中,“认定必须改正并补充旧时的党章”。五大闭幕后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27年6月1日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第一次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同时,首次对入党者的年龄作出了必须18岁以上的规定。首次把党与青年团的关系列入党章,并规定“青年团中央,应派代表出席党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各级团部亦应派代表参加各级党部机关之常务委员会议,此等团部之出席代表应有表决权”。在“党的中央机关”一章中,明文规定中央委员会除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外,还要选举“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体现了加强集体领导的精神。
六大修正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必须接受共产国际领导
1928年6月至7月在苏联莫斯科举行的六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章》。党章共十五章,五十三条。六大党章基本保留了五大党章的内容,但在结构上作了一些调整。与以前几部党章相比,六大党章更加突出地强调了共产国际的领导地位。在第一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之一部分,命名为‘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支部”;在第二章规定“凡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党章,加入党的组织之一,在其中积极工作,服从共产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且经常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在关于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方面,规定党员及地方组织要无条件地执行“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并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要“得共产国际同意后召集之”。中共的独立自主地位基本丧失。
七大党章是中共独立自主制定的,确定了毛泽东思想为全党的指导思想
1945年4月至6月在延安召开的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是中共独立自主制定的,共十一章,七十条。党章首次增加了总纲部分。总纲规定了党章的前提和总则,是每一个党员“一切活动的准则”。总纲简要总结了党成立二十四年来的斗争经验,阐明了党的性质与理论,中国革命的性质、动力、任务和特点,党领导中国革命的基本方针和必须具备的条件。七大党章确立毛泽东思想是党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实践之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党章还特别强调了党的群众路线。党章对扩大党内民主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作了详细的规定,更加完善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的七大党章是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最好的一部党章。
社会主義革命
和建设时期的党章
八大党章提出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
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在全国执政后的第一部党章。党章提出了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的任务,就是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尽可能迅速地实现国家工业化,有系统、有步骤地进行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使中国具有强大的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党章对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作出了许多新规定,并强调必须不断地发扬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的传统。此外,八大党章对党的组织机构也作了一些新的规定。例如,中央委员会除选举中央政治局以外,还选举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党的监察委员会增加了要积极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规、法令的状况;明确了共产主义青年团作为党的助手,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等等。八大党章还首次规定了“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endprint
九大党章完全背离了八大党章的正确纲领
1969年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体现了九大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错误方针。九大党章背离了八大党章的正确纲领,否定了八大已经明确的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和党领导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任务。在党章中肯定了根据“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发动的“文化大革命”。
十大党章继续了九大的“左”的错误
1973年十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继续了九大的“左”的错误,沿袭了九大党章的总纲和条文,只作了个别的修改和补充,删去了九大党章中有关林彪为接班人的内容,继续肯定了“文化大革命”,并且强调“这样的革命,今后还要进行多次”。
十一大党章恢复了八大关于把中国建设成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提法
1977年党的十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恢复了八大关于把中国建设成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提法,提出:“在本世纪内,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在内容上与九大、十大党章比较作了较多的修改,增写了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内容,提出在县团级以上党的委员会设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真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政策,等等。但是,十一大党章没有清除“左”倾错误的影响,继续沿用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政策和口号。这些错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得到彻底的纠正。
改革开放
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时期的党章
十二大党章首次把四项基本原则载入总纲
1982年党的十二大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的十一大党章作了多方面的、带有根本意义的修改和完善。首次把四项基本原则载入总纲,并指明这是“全党团结统一的政治基础”。十二大党章的总纲对党的性质和党的指导思想,对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的主要矛盾和党的总任务,对加强党的建设基本要求,对党在国家生活中如何正确发挥作用都作了规定。对毛泽东思想,新党章在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基础上,作了比七大更科学的表述。党章对全体党员、党的干部提出比过去历次党章更加严格的要求。党章对党的民主集中制作了比较充分、比较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对于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党章对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体制作了重要的改变和新的规定,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选举中央委员会时,还要选举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还规定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再设主席和副主席,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党章对加强和改善执政党的领导也作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另外,十二大新党章首次将入党誓词载入党章。
十三大修正党章确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1987年党的十三大通过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章部分条文修正案〉的决议》,对十二大通过的党章部分条文的内容作了修正。其最大的特点和贡献,是把改革开放以来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写进了党章,确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改后的党章条文更加重视制度建设和发展党内民主,更加重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作用。
十四大党章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
1992年党的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的进一步修正,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并将其贯穿党章全文。新党章在总纲部分,增加了关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史进程的表述,阐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历史是我们党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不断前进的历史。新党章把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在这个理论指导下制定的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及一系列方针载入党章,并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了切合实际的新要求。规定从十四大起,不再设立党的中央顾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党章删去了有关顾问委员会的条文。
十五大修正党章确立了邓小平理论为党的指导思想
1997年党的十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明确规定,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党章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章总纲对原来有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容加以调整补充,形成了关于邓小平理论的论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修正后的党章对第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规定党员和党的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十六大修正党章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2002年党的十六大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对党的性质作了进一步阐述。结合中国实际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表述作了新的概括。总纲中对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指导原则增加了新内容。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新要求。对党员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对党的基层组织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和修改。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作了补充规定。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性质作了进一步的表述。增写了党徽党旗一章,并作为第十一章。endprint
十七大修正党章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
2007年党的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新增加了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增写的第七自然段表述为: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集中全党智慧,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党章总纲和条文部分的其他修改,也都體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党章总纲在总结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时,增写了第八自然段,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主要修改内容共有15条,既充分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重大成果,又充实了论述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内容,充实了党的建设的内容。这部党章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精辟概括,丰富了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把党的一系列对内对外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党章,对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全面部署,更加突出制度建设,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更高要求,对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出新要求。
十八大修正党章把科学发展观列入党的指导思想
2012年党的十八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对党章共作了30处修改,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一是对科学发展观作出新的定位和阐述。把科学发展观列入党的指导思想,是这次党章修改的最大亮点和最突出的历史贡献。二是充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成就的内容。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在党章进行了完整表述。三是充实了坚持改革开放的内容。党章增写了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内容。四是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内容。党章修正案专门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阐述。同时,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内容也进行了充实。五是充实完善关于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的内容,对总纲部分关于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作了适当修改。增写了加强党建,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等新内容。六是对部分条文作了适当修改。对党章关于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等作了一些修改。
责任编辑 / 马永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