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黑龙江省达斡尔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对策
2017-11-07吴玄皓商丽蓉白茹陈宇博邹馨仪
吴玄皓 商丽蓉 白茹 陈宇博 邹馨仪
【摘 要】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中,民族文化受到猛烈冲击,少数弱势文化濒临消亡,保护、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未来文化发展的潮流。在“互联网+”背景下研究达斡尔族“非遗”传承与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达斡尔;非遗;传承与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7)19-0227-01
一、建立档案式保护,推广双轨联网储存制
(一)将达斡尔族“非遗”档案保护主体多元化。传统上对少数民族“非遗”的档案保护往往由政府、博物馆承担。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少数民族“非遗”的冲击越发加大,而这些单一的主体显然无法适应保护的需求。达斡尔族“非遗”文化“档案式保护”的主体可以向商业性保护主体过渡,形成包括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公司、各种研究团体、政府文化机构和民间个人等在内的保护管理体系。其中公司可充分利用市场运营的模式,结合达斡尔族“非遗”的内容,形成动态的商业性档案保护模式。每一件以达斡尔族“非遗”文化为内容的商品、广告、标识等都是一个档案,这种流动式的档案保护不但有利于文化自身的保护,更有利于扩大对达斡尔族“非遗”的社会关注度。
(二)推广双线联网储存制。首先,重视达斡尔族档案馆的保护与完善,保留传统的达斡尔族“非遗”活动中的照片资料、道具、影音录像、传承人档案资料、“非遗”项目文本等。其次,借助网络等新媒体的形式,将传统的达斡尔族“非遗”档案实物输入电脑,建立相关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档案数据库,对达斡尔族“非遗”资源进行分类、记录、保存和推广。形成线下实物档案保护,线上网络动态档案推广的双线联网储存制。此外,传统的“非遗”传承人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宣传、储存,起到独特的保护作用。
(三)加强档案的立法保护。在我国,许多集体创造的“非遗”资源和“非遗”传承人对传统“非遗”档案的资源共享,由于所有权关系不明确,传承者本身得不到应有的利益,不利于“非遗”的传承。而随着传承主体的多元化,尤其是在强调商业性主体的传承作用的背景下,许多动态的、传统的、生产性的“非遗”档案资源的出现,对尚未完善的“非遗”档案法律是个严峻的考验。为此应加强档案的立法保护,保护传承者的利益,促进“非遗”档案的保护与推广。
二、构建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一)实现达斡尔族“非遗”文化的可持续发展。黑龙江省在为达斡尔族和其他民族的“非遗”提供法律保护而进行立法时,应以“确保少数民族‘非遗的生命力,包括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为原则,重点针对少数民族的“非遗”进行立法,实现达斡尔族和其他黑龙江省内的少数民族“非遗”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二)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开发的原则。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加强对达斡尔族“非遗”保护工作的领导,并且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此外,应结合私法保护,确定达斡尔族“非遗”传承人的利益,对其传承的“非遗”文化作品给予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的保护,维护其合法利益。在构建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时,应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开发的原则,不过分追求商业价值,不以产业化开发代替保护。
三、加强非遗保护基础建设
(一)加强资金和人才投入。借助当地政府的资源管理优势,收集并整理“非遗”文字、图片、影音资料,建立“非遗”档案室、档案馆、博物馆,为达斡尔“非遗”的保护提供物质基础。政府在资金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加强“非遗”网络基础建设。建立黑龙江省达斡尔族“非遗”数字化分类体系。达斡尔族“非遗”多种多样,对其数字化既要遵循普适性的保护原则与方法,又要采取因类而宜,适合各自特点的方法与措施。基于达斡尔族“非遗”的传统性、活态性和整体性,在对其知识特征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从民俗学、历史学、人类学、美学、心理学等多重角度探索其知识的构成要素,提取知识特征并对其总结归纳。利用数字化技术对“非遗”资源进行学术分类、信息化存储,以便科学建立“非遗”资料性的符号库和素材数据库。
四、建立“非遗”传承人个人工作室
(一)增强传承人新媒体理念,提供傳承人网络培养方案。黑龙江省达斡尔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整个达斡尔“非遗”传承的基础。提高“非遗”传承人素质,使其能适应时代要求,做到主动传承、多方位传承、优质传承。
(二)利用网络平台,建立传承人网络个人工作室。以乌钦为例,乌钦传承人可以开通微博、官网,利用网络平台上传乌钦的视频、图片进行宣传,并组建专业的团队对产品进行包装、宣传,为乌钦的传承与保护赢得广阔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