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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标准中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模式

2017-11-04孙英晶

智富时代 2017年9期
关键词:专利法知识产权标准

孙英晶

【摘 要】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将标准列入知识产权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也存在一些问题,对于这种问题产生的原因究其根本是作为公共产品的标准和作为知识产权性质的标准之间的矛盾。在实际处理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时候可以采用专利法体系内和反垄断法体系内两种解决方法,对事前问题的处理这两种方法还存在着不足,本文通过对这两种方式的分析提出了在制定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时可以事先设计专利信息披露制度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标准;知识产权;专利法;专利信息披露制度

一、引言

众所周知,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即使在国际上也受到了很大的关心。国际标准组织对于标准化过程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在积极的寻求新的解决方法。对于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让标准可以保护好知识产权技术、维护标准使用者的权益,从而让标准更好的实现它作为公共产品的社会功能,并实现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追求。当前只有标准中知识产权出现了滥用职权、违反竞争、存在垄断等严重的违法行为时才能引起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视,然后利用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中的的相关条例进行处理。作为事先安排的知识产权政策中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在制定标准时把那些容易引起冲突的问题都明确列示出来比如专利披露、许可价格和条件披露等,这样做不仅可以降低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出现可能性,还可以完善我国的专利保护技术,在事前和事后都有依据可循。

二、专利法体系内的解决模式

在专利法体系内对专利权滥用和专利权强制许可两方面有着明确的限制,主要针对那些对技术标准披露不充分或者虚假信息等情况制定的制度。标准使用者在遇到知识产权问题的时候可以提起诉讼禁止专利权滥用、请求强制许可两种解决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禁止专利权滥用模式

知识产权是一种相对合法的垄断权,但是倘若拥有者利用知识产权做出一些不正当的行为来限制竞争,加强自身的垄断地位,那么这就导致滥用专利权的发生。专利拥有者在利用专利权时,即使遵守了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依然会受到专利权濫用的诉讼,如果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无理拒绝许可、索要的许可费用过高、搭配销售没有必要的专利等。用非法的手段去扩大自身的权益,而损害相对人的权益,这种方式是非常不可取的。

在发生专利权人利用非法的手段行使其权利,而损害到了相对人的权益时通常会采用禁止专利权滥用制度。所以,在提起权利滥用诉讼时可以将禁止权利滥用制度作为提请理由,同时被控侵权人提出的抗辩事由也可以使用这个制度,但是禁止专利权滥用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帮助被控侵权人免受法律制裁,而不能作为法律救济手段。禁止专利权滥用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发生时作为其免责的抗辩理由提出来:有意隐瞒专利信息、专利信息披露不真实或不全面、影响了正常的竞争关系,对标准使用者提起诉讼的时候提出。显而易见,禁止滥用制度的救济力度在那些因为专利信息披露引发的侵权纠纷方面非常的有限,它只可以免除被控侵权人的责任,对那些专利权人是不是只要违反了专利信息披露就可以暂时禁止他们的专利权,而让标准使用人可以继续使用标准的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回应。

(二)专利权强制许可模式

国家依法授权第三人在没有获得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受专利保护的技术,这就是专利强制许可,即非自愿许可,此外,被许可人要给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在某些情况中,大众使用专利产品获得的收益要比专利权人享有的收益更加大,这是强制许可实施的一项重要理由。作为专利权限制度之一的强制许可具有严苛的会引起适用条件和程序。会引起强制许可发生的主要有:拒绝许可、公共利益需要、纠正反竞争行为、依赖性专利等情况。如果专利权人有意隐瞒专利信息或者有计划性的退出,导致标准推广中权利人提出拒绝许可或者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许可条件,专利权人对于权力的过度主张损害了标准中的公共利益或者引起非法竞争以及垄断时,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

三、反垄断法体系的解决模式

知识产权是一种相对合法的垄断权,是一种特别的存在。由于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因此它在市场上容易占据垄断或者支配地位,妨碍市场的正常竞争,特别是某些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权力,通过非法行使知识产权影响正常的竞争关系,进而违反反垄断法。所以,反垄断法也应该包含对知识产权的规范。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这三者是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制内容,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垄断普遍发生在这三个方面。政府干预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反垄断法的制定,其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各国也从国家的经济管理角度出发,在认定这三种垄断行为的构成上有不同的标准,但是存在着一个基本的共性:在判断的时候一定要依据自身的违法性和合理性,即使是标准中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垄断行为也不例外。

四、一种更具优势的解决模式:专利信息披露制度

(一)专利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分析

要认真分析专利信息披露制度中所包含的法律制度,探讨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作为其组成要素的重要作用,对于重点条例要进一步做出分析,这样可以加强对专利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解,可以对专利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更好的构建。

(二)专利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运用

专利信息披露制度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在使用的时候需要考虑到标准组织、专利权人、标准使用者等诸多方面。同时标准组织的性质不同,那么内部关系也就不同,所以对专利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同的标准组织有着不同的要求,对专利信息披露义务的严格程度也不同。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实际处理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时候可以采用专利法体系内和反垄断法体系内两种解决方法,但是对事前问题的处理这两种方法还存在着不足;当前只有标准中知识产权出现了滥用职权、违反竞争、存在垄断等严重的违法行为时才能引起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视,然后利用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中的的相关条例进行处理,因此本文提出了专利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事先安排的知识产权政策中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在制定标准时把那些容易引起冲突的问题都明确列示出来比如专利披露、许可价格和条件披露等,这样做不仅可以降低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出现可能性,还可以完善我国的专利保护技术,在事前和事后都有依据可循。所以,要大力提倡专利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以解决标准中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1]刘芸.专利标准化演化核心问题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17

[2]田金涛,孙琨.专利标准化浅析及企业对策的思考[J].知识产权,2015

[3]林欧.专利标准化垄断的法律规制[J].现代管理科学,201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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