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义务论的反思
2017-11-04严科栋
摘 要:守法义务的证立也未能清晰地与对公民遵守法律之原因的探究相区分开来,这一困难不仅与法哲学上诸命题发生密切的联系,还与20世纪以来的政治实践和公民运动纠缠不息。认为公民守法是一种义务的观点主要基于道德上的理由,但是守法义务论在道德上无法成立。
关键词:公民守法;规则;道德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225-01
作者简介:严科栋(1992-),男,汉族,浙江宁波人,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在读。
一、守法义务论的问题
遵守法律的问题的争议性在法理学的讨论中非常普遍,但似乎纷繁复杂的理论也无法完善地予以解决。在实践中,守法问题被以不同的方式解决,包括:1.以违法方式处理;2.以政治问题原则(即不属于司法裁判范围)为由规避;3.以道德和宗教的理由轻判或不起诉。但几乎每一次判决都存在重大争议。
如果法律是一项信仰,如同宗教一样,那么我们毋须纠结于是否服从的问题,不同的公民个体,信或不信,终究有其确定的结局。正因为法律不是信仰,我们才无法从法律的本身发现不证自明的真理,而只能从法律之外为之寻找公民是否负对其有责任的原因,或在法律之内为其辩护。当我们谈到遵守法律的问题,更多时候,我们经常理所当然将其判断为一项义务,尽管我们对此的认识模糊不清(当然,多数情况下被认为是政治的或道德的),但却很难解释,为何道德上可能要求拒絕遵守某些法令,并视之为是对权利的保护;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认为,如果公民不遵守法律,那么道德上和法律上的责任可能同时加诸于个体。我想主要的疑惑在于,当人们说到“遵守法律的义务”时,这究竟意味着什么?或者说这句话的人想要表达什么,对于说话的对象又意味着什么?法律是否是要回答“什么是正确的,什么行为与法律规定的一致?”等诸如此类的疑惑。当我们谈论法律的时候,并没有任何规则要求我遵守它(除了自我指涉的法律规范本身),也没有一个规则告诉我什么是正确的,然而一旦我们拒绝同意存在某种社会事实,就会导致规则怀疑论,此时守法义务不可能,显然,这类说法不太能够被接受。
当人们单纯地说“你应当遵守法律”的时候,并不能确定这句话的意蕴,我们会产生“某一法律是错误的和邪恶的,我们应不应该遵守”,“这一法律损害了我的利益,我要不要遵守”,“我不习惯这么做,并且不遵守也没什么损失”等等诸如此类的质疑。而为了解决这类质疑并保证法律能被接受和遵守,法学家们往往沉醉于对守法理由,即对于“公民为什么要遵守法律”问题的论述。关于守法理由的论述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类:要么是从法律之外寻找理由,要么立足于法律之内为其辩护。
二、守法义务论在道德上无法证立
尽管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符合道德义务的多个特征,它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同样强调主观上的要求,也频繁出现在法律和政治性文件当中并是一项久远的传统,但是证成仍然太过于困难并且其中的矛盾难以克服。我们很难证明遵守法律属于道德义务的范畴,因为违犯此项义务所遭受的压力并不主要来自于良心的谴责;压力的形式也并不是各种社会谴责,而是来自于暴力机关的强制。
守法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在理论上说不通,而认为其为一种法律义务的观点更是被社会法律的变迁打击得体无完肤。20世纪下叶以来,公民不服从现象日益增多,而美国最高法院以“政治问题原则”为由拒绝裁断越南战争的合法性问题意味着将公民不服从纳入法治体系的努力宣告基本终结,这也间接导致一场奇特的而且不甚美满的理论婚姻(在继续)——道德感与合法性,良知与国法的结合。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以及一系列法哲学论文涵盖了丰富的法理学内容,却很少主动谈及守法义务这一重要问题,或者只是在涉及其他法学家的观点时有所讨论,这种接近于无视的态度似乎表明:公民有无遵守法律的义务根本不是一个值得探讨或有助益的问题,因为公民遵守法律并非是一种义务而表现为一种惯习。在德沃金描绘的权利法哲学的蓝图中,关于公民守法问题是极重要的篇幅。他仍然强调道德与法律的必然联系以及对法律的作用,但他再三强调:“因为法律值得尊重,所以我们才遵守法律”,显然侧重在法律本身的范围内评价守法的问题。而关于道德问题的论述重点在于强调道德对法律的重要性有益于改进法律而非单独强调“恶法非法”。
三、结论
上述结论说明了关于守法义务问题上的困难和逻辑不周延的矛盾,我们应当明确:不能将遵守法律视为纯粹法的要求,因为“法律本身不得证明违法为正当”;不能把道德义务区分为一般和高级,或从法律中区分出高级法的形式,这虽然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但这不仅需要极其高明的论证技巧,而且这在某种程度上反而使问题复杂化了;对公民守法的原因和溯源的探究应当区别于对公民有无遵守法律的义务的证立,尽管这两个问题不能绝对分开,但在逻辑上必须避免混淆。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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