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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环保关于全面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思考与探索

2017-11-04祝燕飞俞晓丽陈亚俊

城市地理 2016年5期
关键词:环保探索思考

祝燕飞+俞晓丽+陈亚俊

摘要:本文主要从基层环保角度出发,提出了全面发放排序许可证工作存在的困难,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环保;排污许可证;思考;探索

在对相应工程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必要的法律手续是企业需要集中关注的,其中对于环境要求比较细化的标准性文件就是排污许可证。其主要作用就在于企业要得到相应的许可,才能在实际的环境工程范围内进行基础操作。对于排污的基本制度,我国在相应的法律内已经进行了集中的标注,对于没有相应排污证的企业是禁止相应工程项目进行的。另外,2015年2月审议通过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全面发放排污许可证工作势在必行。余杭区历来重视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工作,新形势下,基层环保如何做到全面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需要更多的思考与探索。

一、余杭区排污许可证管理现状

浙江省在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方面走在全国前列。04年我国标注的综合排污许可证基础试点城市中就有杭州市,四年后,杭州市政府针对相应问题进行了相应管理条例的出台。2010年浙江省更是颁布了关于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基础办法,并对相应的实施条例进行了细则的印发,集中力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余杭区作为试点范围内的地区,以省、市相关文件为准绳,在践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上不遗余力并不断完善。2010年,余杭区环保局制定出台《余杭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与管理操作细则》(余环发[2010]92号),对核发操作程序等做了规定;2012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的若干处理意见(试行)》(余环发[2011]115号),对许可证核发过程中发现的几种常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2014年,出台《关于实行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查制度的通知》(余环发[2014]52号),对许可证核发质量开展评查,规范管理。

二、全面发放排污许可证存在的困难

(一)缺少上位法的支持

近几年来,我国对于相应环境的治理和维护形成了比较全面的具体法律,不仅对于基础性污染行为产生了基本的约束,也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条款的惩处,但是对于基本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却没有相应的规范性规定,相应的实践还不是很到位。对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基本的统一规定,甚至会出现由于综合治理不善导致的制度之间的恶性冲突。在实际的法律支持方面,基础的实际效果不能有效助推相应环保行为的顺利践行,导致许多基础性厂家在没有相应许可的条件下进行排污,从而导致环境建设陷入被动。另外,还有相应的企业在进行许可证办理过程中,由于没有对变更条款进行及时的申报,形成了违规排放的现象。

(二)“全面”“依法”两难全

在杭州市的环境治理方面,相应的法律条例的建立有效地助推了整体环境保护行为的提升,其中最为大众熟知的就是《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不仅是对相应许可证申请行为的约束,也是余杭区在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过程中的法律依据。根据《条例》,排污许可证是一个单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证明。因此,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排污者必须符合条件才能取得排污许可证。如“依法”按现行的《条例》,排污单位因为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以及擅自扩建未经审批等问题,不符合发放条件,环保部门根本无法“全面”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管理范围广程序复杂

《条例》规定,凡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规定种类大气、水污染物的单位,都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且根据《条例》中排污许可申领与年度核查相关规定要求,对一家企业的排污许可审核与核查,环保部门需要进行现场水、气、固废、档案台账资料等核查,专业性强、相当繁琐,一般情况下完成每家排污单位的核查所需时间至少需半天以上。而且,排污许可证副本的格式较为复杂,需要登载的内容非常多。一般基层环保执法人员配备少,而符合上述规定的排污单位数量庞大,监管力量与监管对象数量完全不匹配。

三、关于全面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建议

(一)加强排污许可证立法

对于基础行为的约束要进行相应法律条款的要强化,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了具体办法和基本的实施步骤是由国务院规定许可的。因此,相应的法律机构要对基础条款进行集中的标注,并且对于立法目的以及基础的立法原则进行规范,对于实施的主体也要进行及时的控制。另外,对于排污许可证的基本申请条件、申请时间和基础受理方式,都要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规定。

(二)全面推行“一证式”改革

对于相应的基本工作要进行相应的环节前移,要首先进行基础性的环评文件批复或备案,然后对于基础项目进行环保设施的质量安全验收,并要运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日常监管来取代相应问题的申报,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进行工作效率的优化提升,建立健全“一证许可”的基本项目制度,简化企业申领程序。优化事先许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排污许可证管理全面管控污染源排污行为,提升企业整体对于环境监管的执行力度。在实际的工程项目进行中,要充分践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以基础的环保监督为依托,按照相应的行为要求进行环境行为的产出。并且,要强化对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理性认知,以此为许可、核定以及监管依据。

(三)多方监管落实责任

对于基本行为的管理,需要企业和社会的协同作用,在建立健全相应管理措施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强化监督作用。对于相应的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查处,并要求设立排污许可证暂扣和吊销等处罚措施,集中力度对相应管理要求进行及时的监督。另外,不仅要强化政府等第三方對于企业的监督,也要保证相应企业形成良好的自治系统,建立基本的监测、记录和报告方案,从本质上强化企业自身的主体控制意识。对于激发大众监督力量的调动也要强化,保证基本信息的科学化公开,形成依法治理,民众监督的合理化监管模式,优化政府监管资源的局限性。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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