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
2017-11-04余丹艳
摘 要:在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的认定及量刑非常复杂。修改后的刑法结合了交通肇事罪的不同犯罪情节,依据其恶劣程度递进地定义量刑幅度。其中“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加重结果。司法对其含义的解释过于宽泛,现实中此类案件的情况十分复杂,因此造成了理论认识与司法适用上的重大分歧。本文将就“因逃逸致人死亡”含义及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如何定罪等方面作出浅析。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罪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74-02
作者简介:余丹艳(1984-),女,汉族,福建永泰人,本科,中级工程师,任职于国家半导体发光器件(LED)应用产品监督检验中心,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研究方向:检测技术。
现代生活中交通肇事事件时有发生,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处理在实践中非常复杂,对行为人的定罪应结合其主观罪过及当时的客观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内容进行定义。自此,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
一、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解释》将逃逸致人死亡定义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非常复杂。刑法学界存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发生了第二次交通运输事故,过失致人死亡;[1]二、逃逸致人死亡,依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将此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2]三、客观上是指受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观上是指“既包括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3]四、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因不实施救助行为而过失地致人死亡。[4]以上,笔者是认同第四种观点的。
第四种观点则认为“逃逸”不能成为死亡的原因,但是因逃逸而致的不救助的不作为行为则可以致人死亡。《解释》对此观点也是明确的,“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笔者认为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应包含如下几点:
首先,逃逸致人死亡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刑法》第133条规定针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情节进行了划分,对不同的情节定义了三个量刑档次。《解释》也定义逃逸致人死亡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构成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应先造成交通事故,成就交通肇事罪的情节。
其次,逃逸行为具有目的性。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对于事故的主观认知是很重要的。如果肇事者并不知道自己导致交通事故而离开了事故现场,那么其离开的行为并不具有目的性。反之,已知自己的行为还是逃逸,则具备逃避法定义务的目的性。致人死亡只是逃逸的加重结果。另外,不能够局限于是否离开事故现场来判断行为人是否逃逸,而应以是否履行相应义务来判定。
再者,因逃逸而不抢救的行为必须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有因果关系。即在特定的条件下,肇事者的不救助行为是受害者死亡的原因。
最后,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之间须没有介入行为人本人的其他行为。其他的行为包括转移、藏匿或者丢弃被害人等。此类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行为人的犯罪性质转变,由过失犯罪转向故意犯罪。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较为复杂,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及客观环境都有可能对其定罪产生影响,实践中多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形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及造成的结果的进行如下的分析。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定性
交通肇事者的逃逸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着因果关联性。肇事者主观上并不希望被害人死亡,对自己的肇事行为存有侥幸心理,对于被害人的情况过于乐观。实践中具体的情形有如下几种:1.行为人下车查看了事故现场,认为被害人伤情不严重随即逃逸,伤者实际伤情严重因未得到及时的救助致死亡;2.行为人轻信有人会将伤者送院就医而逃逸,结果无人送伤者就医,伤者未得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3.行为人逃逸后,伤者被其他人送去医院,但是可能因为别的事件发生错失了抢救时机而伤者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的。被害人的死亡是因为肇事行为人的不及时救助而导致的,应归责于行为人;4.行为人将伤者丢弃在医院门口,结果伤者因无人缴费而未得到救治而死亡;5.行为人逃逸,躺在公路上的伤者被其他车辆轧死。以上情形适用刑法133条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
(二)不以“因逃逸致人死亡”定性
1.以一般交通肇事罪定性及处罚
在实践中,有些行为人在从肇事至离开交通事故现场的整个过程中,并不知道自己肇事。此情况下,行为人的离开应不视为逃逸,其离开也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无论交通事故的结果如何,如被害人得到他人的帮助获救或因为未能得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都应对行为人定交通肇事罪,适用刑法133条第一档的量刑。
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重伤即使能及时送到医院接受正常的医疗救治也无法避免死亡的,行为人逃逸。无论行为人是否知道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均应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适用133条第2个量刑档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如下一些情形:1.肇事者雖然逃逸,但伤者未死亡的;2.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逃逸;3.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重伤即使得到抢救也无法避免死亡,肇事者逃逸;4.肇事行为人逃逸,伤者得到其他人的救助未死的;5.肇事行为人逃逸,他人将伤者送至医院,伤者虽经及时抢救仍死亡的。
行为人肇事逃逸后,有其他因素介入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致使原有的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行为人逃逸后,被害人被行为人外的其他人发现并送医,但被害人因二次撞车或医生的不恰当治疗等其他的无法预期的事件而死亡。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不是行为人逃逸行为造成的,行为人仅对先行的肇事行为负责。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则以一般交通肇事罪论处,不符合则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2.以故意杀人罪定性及处罚
肇事后被害人因行为人的加害行为致死的,如:1.将被害人转移,丢在僻静处而后逃逸;2.肇事者逃逸时故意碾轧致被害人死亡等等。这几种情形应认为行为人故意杀人,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同种数罪或与其他罪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1.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当场逃逸。行为人在逃跑的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又发生了第二次交通事故,撞压其他人致死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2.行为人第一次肇事后,逃逸过程中又撞死撞伤他人的。第一次交通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逃逸过程中又撞死撞伤他人的,主观罪过由过失转为故意,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故应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结论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非常复杂。在深刻了解立法意义和现实需要的前提下,对于“逃逸致人死亡”的真正含义与成立条件才能有一定的认识。实践中要具体分析案件情况,在常见司法认定情形的参考下,判断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的现实危险性,分清不作为间接故意杀人罪与其的界限。但此类案件情况有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再加上理论界的重大分歧,完全依靠司法者和学界的主观判定,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所以,立法的完善是统一的必然选择。
[ 参 考 文 献 ]
[1]高铭暄.刑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628.
[2]张波.交通肇事逃逸的定性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41:30-34.
[3]李洁.析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J].人民检察,1998,11:17-20.
[4]侯国云.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J].政治与法律,2003,1:52-5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