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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障碍

2017-11-04孟晓敏

法制博览 2017年10期
关键词:民商法

摘 要:我国在民商法制定、推行过程中,针对个人信用已经做出了初步的解释说明,人们也逐渐认识到了个人信用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具体进行民商法、个人信用系统现实融合过程中,因为种种因素的制约,出现了许多困难与障碍,而要想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真正实现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的有机融合,就必须要有效攻克其各种融合障碍。

关键词: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障碍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3;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60-02

作者简介:孟晓敏(1990-),女,汉族,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及个人信用制度建立。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调动下,信用作为一种无具体形态的宝贵财富,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也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在就业阶段,或者是贷款申请过程中可以获得很大的帮助,但就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现状来讲,其还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法律保障方面极为匮乏,以此,为了能够让人们在生活、工作中得到信用方面的有力支持,针对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探究必须要给予足够重视。

一、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障碍分析

民商法针对个人信用原则内容的不完善存在诸多不足指出,再加上个人信用构建还处于初级阶段,在两者都存在不足的基础上,会对二者的现实融合产生直接影响。同时,民商法的制定、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一般都是分开开展的,两者之前缺乏有效的综合性、关联性,这也会在某种程度上给两者的现实融合带来不利影响。且在具体运行过程中,民商法也未形成准确的信用原则定义、原则,标准规范方面也未达到统一性,所以与实际构建的个人信用逐渐存在较大差异,久而久之,会导致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的分歧越来越大,进而根本无法实现现实融合[1]。

另外,从监督管理层面来讲,民商法也很难达到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的现实融合,与制定建立相同,由于两者分别属于不通过系统范畴之内,所以各项监督、管理工作也是由不同监管部门来负责的,在此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在部门监管职能方面出现重复、疏忽漏洞的情况,同时,也由于民商法的监管部门经常会忽视与个人信用体系监管部门间的互动交流,在长期的信息闭塞,以及缺乏默契的情况下,二者的现实融合自然也无法的有效实现。因此,为了真正达到预期的融合目标,必须要针对当前存在的各种融合障碍,探究出科学有效的优化策略。

二、优化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的策略探究

(一)增强个人信用理念

就我国国民当前存在的个人信用理念严重缺乏,以及对个人信用认识不准确等情况下,我国应充分重视、加强个人信用理念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落实,教师帮助公民对个人信用的重要性产生准确认识。例如,可以专门印制一些与个人信用知识相关的宣传手册,并在各大社区、街道与城镇进行派遣,同时,还要重视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的科学运用,促进公民个人信用意识的不断提升。此外,银行、超市等相关机构也可以通过加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力度,拓展网上个人信贷业务,或者是通过及时督促用户按时还款等一系列措施的有效实施来帮助公民不断提升自身信用额度,且在累积一定高度的个人信用额度之后,用户还可以享受到不同的特惠服务[2]。例如,以支付宝中的蚂蚁花呗为例,其实提供的就是一种小型的贷款服务,其首先会结合用户当前拥有的个人信用额度来为其提供相应数额透支资金,而用户则可以利用这一透支资金来完成购物支付,且用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还款之后,信用额度也会得到一定提升,但用户若未按时进行还款,便需要按照预期天数来支付相应的预逾期利息,个人信用额度在超过750分之后,用户便可以享受候机时走绿色通道,或者是优先办理一些银行信贷业务等一些优惠服务,在此基础上,用户的现金使用额度也会随之不断增加,而通过这一系列鼓励措施的有效实施,公民的个人信用程度也会得到有意识的提升。

(二)优化个人信用制度

有待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所以,要想真正达到预期的融合目的,个人信用制度的优化也是必须要给予科学落实的重要任务。在开展市场交易活动过程中,个人是其中最主要、最重要的执行者与参与者,若脱离了个人,会导致市场交易活动难以有效开展。此外,通过对个人信用制度的不断优化,在推动社会经济快速、稳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因此,不论在任何条件下,所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个体、对象,对于诚实守信这一原则都要给予充分重视与严格遵循[3]。

(三)增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在进行现实融合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大量信用信息被泄露,或者是信息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再加上一些不法分子经常会利用这一漏洞给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一定威胁,所以,为了避免上述不良现象的出现,真正实现二者的有机融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推行应给予足够重视,通过科学完善法律法规的有效實施,为个人用户信用信息安全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对于出现的一系列非法利用个人信用信息损害信息安全的行为,应适当加大惩处力度,以此来将个人信用信息制度的科学性、完整性充分体现出来[4]。

现阶段,在名誉保护上我国虽然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就,但是在其他方面的法律保护力度、程度上还需要给予更深层次的分析探究,通过在具体实施中的不断完善来为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提供有力支持。为此,我国应着重从个人信用信息搜集、管理方面着手,针对管制、约束方面制定出明确的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对个人权利问题作出更科学细致的分析,对西方发达国家在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上的一些优秀经验给予全面分析与积极借鉴,从而为二者的现实融合扫清相关障碍,真正达到预期融合目标,并将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的积极推动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也为广大公民日常生活、工作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服务。endprint

(四)注重政府融合职能的增强

在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中,政府发挥的积极促进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对此,各级政府应给予足够重视。

首先,在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过程中,政府应发挥好自身的积极指导作用,对民商法的制定、进一步推行也要实施有效监督,在充分认识这一点的前提下,应对政府的融合职能给予科学利用,以此来为二者的高效、顺利融合创造良好条件;其次,政府要正确认识到自身在整个融合促进中需要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不断增强其法律意识,在督促中始终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以此来为二者的融合效果提供有力支持;最后,对于自身职能的不断强化,各级政府也要给予足够重视,在现有前提下,对于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办事效率应给予积极督促,从整体上提高其服务意识,结合具体需求,对民商法做出更深层次的分析研究,对其与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完善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联系做出准确把握,在此基础上,对各项融合工作作出科学安排,将法律的公正客观性全面呈现出来,也以此来为市场经济改革、发展创造理想的信用环境,真正达到预期的现实融合目标,以此来为广大公民、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5]。

三、結语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背景下,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不仅能够全面适应社会发展,也能够紧跟时代发展潮流。因此,为了将二者现实融合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必须要针对融合中出现的各种障碍做出全面分析与把握,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尝试更科学有效的完善策略,创造出良好的融合条件,并以二者理想的现实融合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 参 考 文 献 ]

[1]蒋梅.试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修改[J].法制与社会,2015(13):15-16.

[2]郭睿琦.浅析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J].职工法律天地,2017(2):152.

[3]廖太礼.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23):248-249.

[4]黄云发.试析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J].今日湖北(下旬刊),2015(8):23.

[5]朴升旭.浅析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J].法制博览,2016(28):22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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