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的标准及完善
2017-11-04项伟华
摘 要:我国自上世纪末在国内部分地区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以来,取得了一系列成果,而量刑建议制度中,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尤为重要。本文在肯定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前提下,提出了检察机关在行使量刑建议权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及如何完善。
关键词:刑事司法实践;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31-01
作者簡介:项伟华(1970-),女,汉族,辽宁辽阳人,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风俗又不尽相同,建立一个具体统一完整的量刑规范并不现实,但可以统一制定一部相对宽泛概括性的量刑工作指导意见,具体量刑细化规则的制定的权利应该由高检院下放到省院,因为一个省内的各个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虽然参差不齐,但也具有一定的共性,因此应该由省检察院或由省检察院联合省高院制定一部相对完善的量刑规范指导意见,这部规范不仅应包括量刑的提出、原则等程序性规定,最重要的是应该包括对一些能够细化的犯罪罪名的刑期予以确定,如上文提到的合同诈骗罪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这类犯罪的量刑刑期可以用犯罪数额予以细化,如同盗窃罪一样,把每个刑期幅度的数额确定,比如合同诈骗可分为起刑点2万,3-10年是10万-50万,10年以上,50万以上,具体每个刑档中,每增加1万元,增加刑期1-2个月,例如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就应当在3年4个月左右量刑。再比如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法定刑期在3年以下,按照最新的鉴定标准轻伤分为一级轻伤和二级轻伤,所以应当根据伤害程度得不同来确定刑期,原则上,轻伤一级在1年半在3年左右量刑,轻伤二级在1年半以下量刑,再者犯罪如何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要详加列举,从轻从重按标准刑比例或区间加减,而不做具体的规定。比如未遂犯的处理,应当权衡罪行为造成伤害的轻重、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犯罪情节及动机等等情况,确定从宽比例,而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损害后果等情况,决定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另外刑期适用上在民间引起特别争议的贪污受贿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了关于贪污罪的条款,拟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笔者对此修改并不赞同。笔者认为对贪污受贿犯罪还是应当以数额为标准,兼顾犯罪情节,例如犯罪嫌疑人贪污受贿的数额可能不够立案标准,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司法人员的身份,就构成贪污受贿罪,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处罚要严于一般公务人员。再如,犯罪嫌疑人贪污受贿的数额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由于贪污受贿的款项属于救济或救灾款项,就应当从重处罚,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至于犯罪数额具体标准由于全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规定一个犯罪数额,应当由省级司法机关确定,由于贪污受贿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数额的标准还应当参考一个省内的一年内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平均工资,按照平均工资的百分比进行计算,而且刑期越高,百分比越高。比如一个省的公务员的平均工资一年是6万元。那么贪污立案标准是平均工资50%,3万元,三年以上刑期的标准平均工资是100%,12万元。
正如笔者在前文提到的,实务中主要是对两类案件提出量刑模糊化,一是疑难纠纷案件,二是贪污受贿等职务案件。虽然提出模糊的量刑建议可能对检察机关从减少诉讼风险的角度来说有利。但是从根本上来说案件的矛盾并没有解决。而且严格来说这种规避风险,是一种不作为,没有行使法律授予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这对检察机关的权威性有着巨大的损害,同时模糊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也是一种折磨,正如贝卡利亚所说,这种模糊不定给犯人带来无疑是残酷的折磨,犯人越是富有想象力,越感到自己软弱,就越感到受到这种折磨。另外提起抗诉的前提是检察机关要有明确的量刑建议,如果检察机关本身提出的量刑建议就不明确,那么对法院据此行使自由裁判权下的判决抗诉的成功性可想而知。因此为了保障量刑抗诉的成功,量刑建议提出应当明确和具体。
第一,针对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笔者认为应当首先做好事前审查,建议案件评估。
第二,量刑建议幅度尽可能小,办案人员对案情要有充分了解,尽可能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要以相对量刑建议为主,绝对量刑建议为辅,谨慎地使用概括的量刑建议。
第三,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量刑建议明确化。量刑建议权行使的主体是公诉人,量刑建议明确化工作不仅要求公诉人对案件准确定性,而且还要对量刑情节包括法定和酌定情节及量刑的法律法规有透彻的掌握为了保障量刑建议权行使的有效性,为了达到量刑明确化的目的,除了提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外,还应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即量刑建议的考评与量刑裁判说理制度。
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从宏观层面来讲,能够使量刑公开透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从微观层面来讲,对高公诉人的办案能力和法律素质有着巨大作用。但无可讳言的讲,在刑事司法实务中,量刑建议权在行使的过程中还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影响了量刑建议权职能的发挥。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