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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困境与突破

2017-11-04董彬

法制博览 2017年10期

摘 要:“审判中心主义”地位的确立,使得侦、审证据差距不断扩大。而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又面临着基础证据合法性存疑、知识储备不足、取证与司法效率矛盾、证据之间龉龌及补正困难等特殊问题。本文试图以“审判中心论”的原则为切入点,从现场及时复勘、规范检材流转、提升证据公信、听取律师意见和制定规范指引等五个方面寻求突破现有技术性证据审查困境的路径。

关键词:技术性证据;审判中心主义;证据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09-02

作者简介:董彬(1983-),男,汉族,浙江杭州人,硕士研究生,任职于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司法实务。

技术性证据指的是以各种鉴定意见为主体的涉及技术问题的证据。随着“审判中心主义”的确立,“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①的理念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强化。围绕庭审收集、制作包括技术性证据在内的证据成为刑事司法活动的中心。然而,侦查机关旧模式的惯性与审判机关证明的新标准形成的“剪刀差”,使技术进证据的问题被暴露在社会公众面前,原有的“证据之王”成了“是非之地”。

一、技术性证据审查的现实困境

技术性证据的定性和范畴一直存在争议,甚至能否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载体都有探讨空间②。面临“审判中心主义”带来的证明标准差,其审查所面临的困难又有鲜明的特点。

(一)证据基础撼动证据效力

技术性证据是基于其他证据基础之上作出的判断。其效力建立在原始性证据取得、流转过程的合法性基础之上。然而,大量案件的现场搜查、扣押、勘验活动并不尽人意。笔者发现,许多的涉毒案件甚至命案存在着证据流转过程的表述不一致、搜查笔录等事后补做、录像反映的勘查过程与书面表述差异较大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技术性证据的基础严重动摇,技术性证据所取得判断、意见与案件事实认定的关联性让人怀疑,成为了庭审中辩护人攻击的重点标靶和法庭质疑事实的重要原因。

(二)知识储备难以承担审查活动

新《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技术性证据成了需要审查的普通证据形式。然而,技术性证据最主要的特点就在于其“技术性”。其形成过程、得出判断都具有专业化特点,司法人员正是由于对上述问题缺乏专业认知,才聘请第三方完成。因而,这在审查时便易显现出知识储备不足的问题。如在一些诈骗案件中,审计报告对于证明嫌疑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重大影响,但由于审查人员相关知识的缺乏,审查确存困难。

(三)取证与司法效率存矛盾

技术性证据的形成和取得往往需要时间、金钱的投入,使其取得与司法效率之间存在天然的矛盾。如某涉毒案件中,在现场查获毒品1500余包,如每包都进行鉴定,不但花费的办案经费极其高昂,而且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员和时间,可能用尽侦查、审查起诉时间也未必能得出结论。又如在颅脑损伤等鉴定,开始鉴定之前必须要有6个月以上的功能恢复期或稳定期,在加上鉴定所需要的时间,也会对案件的审查造成相当影响。

(四)证据龉龌影响审查判断

技术性证据之所以被称为“证据之王”,在于其对案件侦破具有其决定性的意义。大量命案仅通过尸检和DNA鉴定,就可明确死因甚至锁定嫌疑人。然而,技术性证据毕竟是“人”根据客观情况作出的主观判断,难免会出现偏差。如在某案件中,两个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甚至影响到是否构罪的地步,但审查后发现,二份意见均是以审慎的精神和相对科学的法则作出的独立判断。在这样的情况下,实际上作为外行的审查人员,在两份鉴定意见中作出合理取舍是十分困难的。

(五)发现问题弥补相对困难

技术性证据是否存有瑕疵,能否补正对判决有重要影响,但其弥补却往往比较困难。一些技术性证据具有明确时间点,事后无法弥补。如毒品进行鉴定后就被销毁;酒精含量也会随时间推进而发生变化。况且,技术性证据的适用依赖于第三方机构和人员的专业性,当出现问题后,其专业性即受质疑,常常需要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接受辩护方的质询。但鉴定人出庭作证存在着经验不足等问题,未必能达到良好效果。此外,技术性证据的取得需要时间,而再次鉴定所花费的时间也可能是案件审理无法容忍的。

二、技术性证据审查的突围路径

在“审判中心主义”的司法模式之下,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虽存在困难。但“审判中心主义”所倡导的理念,却给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指明了突围方向。

(一)现场及时复勘,挖掘案件细节

“审判中心主义”的人权保障和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案件的审查工作从在卷走向在案,对技术性证据所依据的基础证据的获取进行细致审查。笔者认为,对于一些复杂案件,可采用“现场复勘”工作程序,以求抓住案件每一个环节中的细节,确保技术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明显矛盾。如在一起贩毒案件中,侦查机关称在嫌疑人被抓捕时使用的车辆下方发现塑料包装的毒品50克。但通过对现场复勘,发现嫌疑人无法将同等大小的物品塞入底座,由此排除了上述证据和此基础上的技术性证据。

(二)规范检材流转,夯实证据基础

“审判中心主义”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必须合法。就技术性证据而言,规范其证据基础(如检材)的来源和流转,凸显出避免技术性证据成为“危房”的重要意义。比如,在大量案件中,勘查、扣押、鉴定意见之间都存在表述不一的弊病,而许多侦查机关都采用“情况说明”的方式进行弥补,但采用这种“类证言”的方式解释案件证据疏漏的,也更加降低了其證据效力,即使被采信,也可能“证明力减等”③。因此,有必要对检材的来源、流转做更加细化、合理的方式进行规制。笔者认为,公诉部门提前介入部分案件,可能是较好的方式。

(三)整合现有资源,提升证据公信endprint

“审判中心主义”的证据裁判和司法公开原则,要求案件审查关注证据质量和社会参与度,提升证据公信。对于技术性证据,因其建立在第三方判断上,更易受到质疑。为此,首先要审查技术性证据的客观性和专业性,关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与本案的利害关系和鉴定资质。其次要以怀疑的态度,对不能满足常人推导的技术性证据再次求证,及时寻找该其他技术部门帮助判断,必要时应当考虑进行重新鉴定。最后,当技术性证据意见之间存在矛盾时,可进行联合审证和建立临时的专家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辩护人和公众代表参加,以得出更合理的结论。

(四)善听律师意见,构建绿色司法

“审判中心主义”倡导庭审实质原则,要求“实质化”的庭审。虽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对案件常有较大分歧。但二者对探索案件事实真相的目标趋同。对于技术证据中出现的问题,辩护方会更加倾向在前置程序解决,从而为嫌疑人争取更多利益。因此,审查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查找技术性证据的疏漏,及时补查、补正,这也是构建绿色司法的题中之义。如在一起以原石交易为基础的诈骗案中,辩护人多次提出原石鉴定价值不可靠,笔者审查后即决定采用销售价格作为定案依据,最终得到了法庭认可。

(五)制定规范指引,推进制度建设

“审判中心主义”的庭审实质化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将工作重点引至案件证据和案件庭审之中。由此,技术性证据构筑,必须按照庭审的要求来进行。因而公诉机关有必要推進审判为中心的技术性证据取证制度建设,将庭审证据要求传导给侦查部门,使诉、侦部门之间良性互动,构建“大控方”格局。笔者认为,可编撰、学习、运用对包括技术性证据及其基础证据的取证规范、取证指引等一系列案件实用性文件,将技术性证据取得的规范化约束从事后审查纠正为事前预防,夯实技术性证据合法性薄弱环节。

[ 注 释 ]

①周强.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N].人民法院报,2013-10-19.

②叶兰.鉴定意见作为一个独立证据种类的弊端[J].财经法学,2016(3):104.

③李训虎.证明力规则检讨[J].法学研究,2010(2):68.

[ 参 考 文 献 ]

[1]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