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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运作策略分析

2017-11-04李雅晴

商业经济研究 2017年20期
关键词:运作模式

李雅晴

中图分类号:F71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以货币国际化为引领来大力促进跨境人民币结算模式的运用,有助于第三方物流企业及货主企业节约因汇率波动而造成的资金汇兑损失和资金占用成本,增强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国际物流市场的竞争能力。研究阐述结合第三方物流需求优化跨境人民币结算运作模式的意义;从第三方物流企业主导跨境交易币种的选择权不足、跨境人民币结算渠道不畅通及相应监管问题展开分析;给出提升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跨境交易中币种选择话语权,强化其运用人民币跨境结算渠道建设和健全人民币跨境结算风控机制等系列对策。

关键词:第三方物流企业 跨境人民币结算 运作模式

引言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迅猛并引领全球电商发展潮流,由于跨境电商交易活动中各交易者所处时空不同,位于不同国境及关境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需借助第三方物流企业来帮助其完成交易标的物的跨境流通问题。与跨境电子商务和跨境物流相伴生的是跨境支付问题。金融机构应携手第三方物流企业探索跨境人民币结算运用新策略,以此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Trade Facilitation)水平并降低跨境物流业务中的汇率成本。随着我国金融体系融入全球经济和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国际一般贸易和资本投资项目对人民币的需求日益提升,跨境人民币结算在贸易市场和投资市场中的功能将持续被强化。针对国际结算业务运作效率低、实时化支付能力不足等问题,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的建构有助于优化既有国际结算业务结构及内容,丰富既有跨境结算模式及渠道,帮助参与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及货主企业降低因汇率波动而衍生的交易成本和因资金汇兑周期长而衍生的资金占用成本,提升交易各方有限资金的利用效率。为此,我国金融主管部门应在强化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监管的前提下积极响应金融市场对持续有效放宽跨境人民币交易项目的管制,积极探索适应第三方物流业务的跨境人民币结算运作新模式,为包括第三方物流企业有序运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设更为宽松和便捷的金融环境。

第三方物流企业运用跨境人民币结算模式的难点剖析

(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跨境交易币种选择主导权分析

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属国际物流业的后发者,在第三方物流跨国企业巨头主导下的国际物流市场中,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所占市场份额相对较少,由此导致其缺乏与货主企业就交易币种问题展开谈判的能力和实力。在出口物流业务方面,当前我国出口产品多为初级产品和服务,产品与服务之技术含量较低且附加值少,出口商品与服务的被替代性较高,这导致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无力在与交易对手展开商务谈判时有效贯彻用人民币来取代其他强势货币的战略意图。在进口物流业务方面,我国商品进口主要是高科技产品和日用消费类必需品,外方交易者在标的物上具有控制权并在交易币种选择上具有绝对话语权,故跨境进口物流业务更多采用卖方习惯的本币或其他强势货币。再者,采用外币谈判是处于谈判弱势方争取扩张市场份额的手段。从谈判角度分析,这是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为获取更多国际物流市场份额而采取的主动让利行为,即通过选择外币交易结算的模式来帮助外商降低交易成本,降低交易对手的资金汇兑风险,进而增进交易对手即境外物流服务购买者的消费者剩余价值。

(二)第三方物流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渠道问题分析

既有跨境人民币结算渠道功能与第三方物流企业需求不协调。当前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实施跨境物流业务中所采取的跨境结算模式可以分为四类型:即代理行支付结算模式、清算行支付结算模式、NRA(Non-Resident Account)账户支付结算模式、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 ,CIPS)模式。截至2015年,通过代理行和清算行处理跨境支付业务规模达36万亿元人民币,基于NRA账户完成的跨境交易结算业务规模达2.8万亿元,通过CIPS完成的跨境交易结算业务规模达1.8万亿元。由上可知,当前第三方物流企业所采取主要跨境结算模式仍然是依托于代理行和清算行平台的跨境结算系统,这一模式的运用基础是考虑到人民币非国际自由兑换货币。为确保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有序展开,金融机构须使得境外交易方拥有足额人民币以用于跨境物流交易活动,而非独力依赖于跨境贸易或跨境投资方式来输出人民币。由于代理行和清算行的跨境结算模式需要交易方可以拥有“无理由”货币兑换权,以作为处于对华贸易逆差国家的金融机构启动人民币结算业务所需的铺底资金。但由此产生的离岸人民币市场波动趋势易于脱离我国金融主管部門的监管,威胁我国金融系统的安全性。为此,打造以CIPS系统为主导的人民币跨境结算系统成为金融监管当局当前主要任务。但CIPS系统属于跨境支付系统的后进者,与既有的SWIFT系统相比存在诸如网络平台覆盖面不足、功能不健全、系统潜在漏洞多等系列问题。

(三)第三方物流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监管问题分析

跨境人民币结算系统的监管系统功能不健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更多擅长于对传统金融业务的监管,对于人民币国际化情境下国际化金融业务的监管经验和能力都显不足,难以满足包括第三方物流业务在内的人民币跨境结算系统有序运行的需要。导致跨境人民币结算系统监管系统功能不健全的首要原因在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监管相关立法存在滞后性,无法满足互联网时代和金融全球化情境下跨境物流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对跨境本币结算业务的需求。跨境电商和跨境物流业务结算的监管立法工作具有复杂性,而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较为宽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在第七条虽然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但却未能详细规范其具体业务的办理流程,政策制定原则化有余而细化不足,严重影响政策的落实到位。再者,跨境人民币结算系统的监管政策局限性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2013)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支付机构不得在备付金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这与我国的人民币国际化战略和第三方物流企业所需的便利化跨境结算需求相背离;跨境支付机构通常采取变通手段来突破政策限制,考虑到跨境业务多基于网络平台来展开,其业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难以被金融监管机构有效监管,由此增加了虚假交易、洗钱等非合规性几率,增大了跨境金融业务脱离监管的风险。endprint

第三方物流企业运用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可行性策略

(一)培育跨境第三方物流服务中的人民币跨境结算市场

培育以人民币为基础的跨境结算行为习惯,以壮大人民币跨境结算市场。金融机构应强化跨境人民币结算在第三方物流领域应用的市场拓展工作,努力培育第三方物流客戶运用人民币开展跨境结算业务的行为习惯。在跨境交易中,增强跨境交易中币种选择权的能力不仅取决于谈判各方力量比较,且取决于交易各方的交易习惯。故金融机构应当针对性开展跨境人民币交易的市场拓展工作。例如要利用中国举办国际会议契机,充分利用人民币被纳入SDR系统的良机来增强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交易者心中的形象,提升交易对手对人民币跨境结算的信心。同时,金融机构和第三方物流企业须积极运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来展开跨平台、多形式的推介活动,积极塑造人民币跨境结算场景,潜移默化的培育物流服务消费者运用人民币支付结算的行为习惯。

(二)强化第三方物流企业运用人民币跨境结算渠道建设

突出CIPS在人民币跨境结算渠道系统建设中的核心地位。金融主管部门要着力加强境内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能力和跨境支付型金融产品创新能力,在我国金融系统内部稳步降低代理行和清算行模式的运用范围,稳步引导境内外第三方物流企业及物流客户进入CIPS结算渠道中。针对当前CIPS在国际跨境支付系统领域中的地位相对较低且市场份额较少的问题,CIPS系统运作者须积极营造基于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支付场景,并迅速优化基于CIPS系统的海外分支网点布局结构,扩张CIPS系统结算网络终端规模,为系统使用者提供更多结算便利性。再者,CIPS系统运营者应当以强化时效性指标为导向加强与欧美主要跨境结算体系的无缝对接。CIPS系统运营者应客观认识到,欧美国家控制下的全球结算系统仍处于国际结算市场的主导地位,强化CIPS系统与欧美主要结算系统的无缝对接,在合作互利基础上共建全球结算平台,有助于优化人民币支付结算系统的网点布局结构,降低境内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境外结算系统的依赖性。

创新非金融机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架构与机制。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跨境物流业务通常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相伴生,为推动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业务的有机融合,第三方物流企业倾向于选择非金融机构创设的更为便捷的第三方支付网络平台来完成其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但与金融机构的风控系统相比较,非金融机构主导的第三方结算网络平台的金融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平台业务内容的合规性不足。故非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积极引入金融机构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风险内控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成熟做法,提升非金融机构网络结算平台合规性水平。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还需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在平等协商和互惠基础上签署核心业务托管协议,推动核心业务的互补式融合,协力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例如,各类结算运营者须及时交换关于购汇超限者的私人信息,统一设置单个客户单笔最高结算金额,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年度上限,以防止利用人民币跨境结算系统来恶意透支购汇、洗钱等不当金融行为。各类结算机构应共享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物流客户的私人信息,对超限客户或违规客户应当采取协同制裁措施,严防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发生。

(三)健全第三方物流企业运用人民币跨境结算风控机制

建立支持第三方物流的人民币跨境结算风险控制信息交互平台。人民币跨境结算的风险主要来源于第三方物流市场的开放性及由此引致的跨境交易者身份模糊性和跨境交易信息不透明性问题。为严控跨境人民币结算系统风险向系统外部扩张,结算系统运营者须建立支持第三方物流业务的人民币跨境结算风控信息交互平台。该平台可为各类跨境结算当事方及金融监管当局提供信息沟通渠道,增强包括金融、海关、税务、商务等各主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能力,并籍此来强化各主管部门展开跨部门协同监管人民币跨境结算系统的能力。各部门可籍由该平台掌握第三方物流企业所实施的跨境贸易的真实内容,并为优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跨境贸易业务流程和配套监管流程提供信息支持。各监管部门可基于该平台并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要求来获取监管所需相应信息,而不必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跨境结算时重复提交资料,由此降低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实施跨境结算业务时的制度成本。例如税务部门可从平台提取其完税凭证并以此来严控税款流失;金融机构可从平台调取数据来分析跨境物流业务的交易真实性,继而强化跨境结算业务的合规性,从而有效遏制跨境金融违规行为,稳定我国金融系统安全,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性。

加强第三方物流业务中跨境人民币结算法治水平。针对当前我国人民币跨境结算领域的监管活动的分业监管问题及由此引致的多头治理问题,跨境人民币结算监管部门应当明确其监管职能,将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归属于电子支付监管领域,并设立专业的职能机制来统筹推动并规范人民币跨境结算模式的运行。在明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管理监管权的归属问题上要突出法治引领的作用,通过立法完善人民币跨境结算监管制度的方式;从立法技术角度,订立制度要严格规范各监管方权责边界,切实化解多头监管问题,以及部分监管行为无法可依的问题,以法治来确保CIPS系统和新兴跨境结算网络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和公信力。同时,制度设计须以立法方式规范人民币跨境结算系统中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加强对从事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身份真实性和资质审查职责,完善对其业务内容合规性审核力度,明确其交易资金性质,以严防通过人民币跨境结算系统所进行的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孙翠,陈强.人民币国际化下跨境电商结算方式新要求[J].现代金融,2016(7)

2.肖成志,祁文婷.人民币国际化和跨境电子商务对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及国内第三方支付的影响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6(11)

3.钟燕.基于云物流的跨境电商物流模式探讨[J].商业经济研究,2016(1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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