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跨境法律运作探析
2017-11-04钟林林
摘 要:2010年6月,国务院将广西东兴列为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2012年7月《广西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实施方案》获国务院批复,2014年3月,《广西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总体规划》获国家发改委批复。作为中国与越南唯一海陆相通的重要口岸城市,东兴的发展是中国与东盟各国经贸往来的缩影,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跨境法律运作进行分析,并尝试对合作区内法律框架的构建给予建议。
关键词:东兴;跨境经济合作区;法律运作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044-02
作者简介:钟林林(1987-),女,广西桂林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广西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地处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位于我国陆地边境线与大陆海岸线西南端交汇处,与越南广宁省芒街市海路相连,拥有沿海重要港口防城港、东兴港两个国家一类口岸,是我国华南地区通往东盟国家最便捷的海陆通道,是中国与东盟“一轴两翼”合作的核心地带,在深化我国与东盟战略合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跨境合作区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跨境经济合作区是指在两国边境附近划定特定的区域,在该区域之内实行出口加工区、保税区、自由贸易区等优惠政策,同时,跨境经济合作区不再是传统的依靠边境贸易发展,它还包括投资、加工制造和旅游等内容,其涉及的地理范围小,涵盖的范围广,且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导而非中央政府,因此跨境合作的双方在合作政策上比较容易达成一致。
早在2007年,东兴市就与越南芒街市签订了《中国东兴——越南芒街跨境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双方各自划出10平方公里区域作为跨境经济合作区,东兴——芒街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开始推进。2012年7月,国务院批复的《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方案》中指出“在条件成熟时,根据中越双方达成的共识,研究建设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东兴——芒街跨境经济合作区由地方层面上升为国家战略层面,此后,东兴——芒街跨境经济合作区作为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项目之一正式启动建设。
东兴——芒街跨境经济合作区是双方共同进行开发管理,区域延伸的特殊功能区,其主要服务于越南与中国珠三角和北部湾地区。就目前的国内立法而言,我国的跨境经济合作区在法律地位上并没有高于各缔约国的国家主权,并未出现国家的主权让渡,无论是东兴市还是芒街市仍然处于中国和越南的主权管辖范围内,跨境经济合作区仅仅是在合作区内的经济活动适用的法律大多受国际条约或更多的受双边协议约束而已。
二、跨境合作区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立法的缺失
目前我国的跨境贸易正处于飞速发展阶段,除了东兴——芒街跨境经济合作区之外,广西地区还有中国凭祥——越南同登、中国龙邦——越南茶岭跨境经济合作区,但我国在跨境经济合作领域仍处于初级阶段,并未达到像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那样的已经发展成熟的跨境经济合作模式,因此,我们在立法方面可以说是缺失的。
在国际法层面,仅有《中国东兴——越南芒街跨境经济合作区框架协议》和《共同推进建立中国广西东兴——越南广宁省芒街跨境经济合作区协议》作为国家和政府间协议,为跨境经济区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國际法支持和支撑。在国内立法方面,除了现有的《对外贸易法》、《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可以对跨境经济合作区内进行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提供法律参照之外,全国人大、国务院等部门至今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管理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法律法规。只有相关的业务部门在有关边境合作的业务上有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但也仅限于对人员的出入境管理、货物检验检疫、货物关税征收等,这些规定对于跨境经济合作区而言太过粗略,没有针对性也无实际操作意义。
(二)严重落后的争端解决机制
目前中国与东盟签订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是在2004年11月于老挝万象签订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签订时尚未正式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份协议的内容可以间接或直接地为跨境经济合作区解决贸易争端提供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前文已经提到跨境经济合作区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特殊经济合作区,因此,目前在跨境经济合作区内并未建立起一套有效的、能够结合自身特色、符合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尚未构建权威的争端解决机构,这无疑对今后跨境经济合作区的争端解决产生不利影响。
(三)法律协调机制的缺位
区域经济一体化要真正做到平稳快速发展,离不开区域经济内各法律主体的法律协调水平提升,欧盟(EU)和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之所以能保持稳定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其区域内各成员国的法律协调机制。我国目前并未有任何一个跨境经济合作区有其自身的法律协调机制,不得不说这是一个遗憾,因为法律协调机制能够促进和谐包容,使得跨境合作的双方商品发展更为快捷、加速区域融合。
三、完善跨境合作区法律运作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国内、国际立法
目前中国商务部的《跨境经济合作区工作程序和政策框架方案》涉及了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政策框架、管理模式、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等内容,但尚未正式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政府也未和越南广宁省芒街市政府对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法律与优惠政策、边民互惠措施和管理办法等具体的经贸互惠措施进行磋商,更不用提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跨境经济合作区的管理办法了,这给东兴——芒街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建设带来了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在国际法方面,中方应该尽快与周边国家进行磋商,尽早构建法律框架,在不违反国家主权问题和主权利益的原则下,应当与东盟各国,特别是越南、缅甸等与中国有跨境合作区建设的国家搁置争议,尽快落实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框架合作协议,研究和探索跨境合作区的运行及管理模式,从根本上填补上位法的缺失。
(二)构建切实可行的跨境经济合作区纠纷解决机制
中国和东盟各国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都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同样也反应在跨境经济合作区内,因此建立合理的并符合地区特色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可以按照跨境经济合作区内各类争端的案件性质不同建立相对应的争端解决机制,或者建议一个双方均认可的中立的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裁决,或在跨境合作区内选择两个具有相当的权威性的商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三)将区域经济法律协调机制运用到跨境经济合作区中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沿线国家的社会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法制水平参差不齐,最直接和简便的法律协调机制就是相互签订互认协议,就双边或多边的国内法进行协调和调整,但这一措施也是需要制度的确立来进行保障的。就东兴和芒街两个城市而言,两个城市的经济发展差距并不大,语言也大部分相通,双方的边民可以自由来往进行通商,因此互认协议的签订应该难度不大。所以,我们在签订互认协议时应该在宪法和国际法的允许的范围内容忍对方国家一些法律规制上的区别,深入进行磋商和谈判,签订互认协议以达到法律协调最终目的,以期从经济上取得最大的利益。
当前,我国的跨境经济合作区的经济正在稳步向前发展,面临着很多机遇同时也有很多挑战。跨境经济合作区目前是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的,但从长远角度来看,跨境经济合作区双方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对经济区的长足发展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我们应当建立起一套适应中越双方的符合跨境经济区发展的法律运行框架,为谋求双方的发展努力。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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