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式法学教育在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中运用的再挖掘
2017-11-04周伯煌童丽珏
周伯煌+童丽珏
摘 要:诊断式法学教育因其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学目标而在国内高校中日益普遍。但究其实践运行现状,却存在诸如教学流于形式、缺乏资金支持等实践难题,因此在应用型法学人才培育中重新挖掘诊断式法学教育的实践模式,提出从资金供给、教学方式以及实习基地三方面加以重构,这对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新形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诊所式教育;诊所式法学教育;应用型;法学人才
中图分类号:D9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034-02
作者简介:周伯煌(1968-),男,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所谓应用型法学人才,一般是指以职业为导向具有实务应用能力的法学学习群体,其中以高校法学毕业生的应用性需求更为突出。据有关数据显示,法学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在法学相关职业中就业的毕业生人数却仅为毕业人数的一半左右。法学是一门应用色彩浓厚的学科,但法学学习人数的日益增长与法学岗位就业比低下的鲜明对比,揭示出了当前各大高校中存在着法学实践性教学不足的问题。因此,对法学学生进行以职业为导向的教学与培养,已成为国内各大高校法学教学的教学目标之一。基于此,各地方高校将诊所式教育理念从西方引进,结合法学学科的中国国情,探析多样化促进实践性教学的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
一、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提出及其意义
(一)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提出
诊所式教育一词,最初源自于西方医学教育课堂,其原理是医学生在理论课程学习之余在各医院诊所进行临床实习,借此提高医学生的医学业务水平。由于诊所式教育具有有力的实践培育功能,美国法学院于20世纪60年代期间率先将其应用于法学教育中,“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概念随之应运而生。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内涵可以理解为,在法学教育中引入实践教学的环节,为法学生提供实地剖析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的平台。基于当前国内高校法学人才培育的现状,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模式因其能够有效促进法学理论与实践能力的平衡而被地方高校所普遍采用,如各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参与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等,诊所式法学教育在国内如雨后春笋涌现,法学教育界学者们对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理论研究也日趋成熟。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对于法学人才培养的意义
一是弥补法学人才职业应用能力的不足。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教育的关键也应在于实践性的体现。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应用正是基于这一价值追求,其以提供具体的实践平台来锻炼法学生法学实际应用能力。在诊所式法学教育的过程中,教师改变以往的主导型授课的形象,扮演起实践指导员的角色,而学生则从原有的被动转化为主动参与教学课堂,将抽象化的法学理论实践切实地运用到实际法律问题的解决上。诊所式法学教育可以不断培养、强化学生的法学实践应用技能,特别是对于面临就业抉择的法学毕业生而言,这种强调实践运用的教学方式能恰如其分地解决这类法学人才职业应用能力不足的最大难题,同时法学人才应用性的不断提高在另一层面上满足了我国法律实务对法学人才的社会需求。
二是增强法学人才践行社会道德观的诉求。法学就业者必须具有符合正常社会道德要求的基本职业观,而职业观又由职业敬畏感、责任感以及认同感共同组成。其传统的法学教育过多注重法学理论的填鸭式灌输,而缺少对法律职业道德真正诠释。因此在这一教育模式下培育出来的法学人才往往对法律职业缺乏敬畏感与责任感。而这正是诊断式法学教育的优势所在:通过法学学生对社会具体案例的分析与思考,身体力行参与到接触到的每一个真实案件中,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让每个参与案件“诊断”的法学生对法律职业心存慎重感与责任感。另外,法学学生能够在法律实务中预先以主人翁的心态看待法律职业、深入法律职业,这意味着对于这群法学人才的职业认同感与归属感已可以提前形成。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在高校法学人才培育中的实践难题
(一)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随着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流行,各大高校纷纷设置不同的实践课程以践行诊断式法学教育,如暑期短期实习、法律咨询课程等。这些课程从形式上看,都具有实践性能力培养的共同目的,都能体现诊断式法学教育的基本理念。但从实质上看,这些实践性教学课程并未能发挥真正的效能,其原因可归结为:一是教师的实践引导力不足。法学教师一般为对法学理论深有造詣的专家学者,大多数教师仍固守重理论研究轻实践的传统教学理念,实践经验缺乏,这往往导致法学教师对实践环节的授课与指导能力往往呈现出力不从心的现象;二是法学实习效能低下。法学实习是法学实践教学的必备课程,但在法学实习中,普遍存在的是利用假期1-2月时间开设实习课程。法学实习一般是将学生分配到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由于实习期较短,法学学生一般从事简单的助理工作,如装订案卷、校对文书等。这些工作虽然简单但是也需要一定的磨合期,这意味着法学学生刚对工作上手便要结束实习期,换言之法学学生在法学实习过程中并无法得到实际的实践技能的锻炼。
(二)实践教学缺乏经济支持
随着开设法学课程的高校数量的增多,在校法学学生的数量也日益增多。从需求与供给的关系来看,学生的增多意味着对实践教学需求的增加,而学校作为实践教学的承载地,其势必更多地被要求提供诊断式教育的供给。但现实是,每一所高校的教学成本是有限的,每一笔教学费用的支出必须经历复杂的申报程序。虽然诊断式法学教育已成为一种教学常态,但是真正在教学投入成本上把诊断式法学教育纳入经费预算的高校寥寥无几。
三、新型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重构
(一)资金来源:多元化筹集
作为增设的实践课程,如何扩展资金来源渠道解决经费问题,为诊断式法学教育模式奠定厚实的资金基础,可从下列方面入手:一是来源于国家的基本教育经费。由于诊断式法学教育在法学教学体系中的实用价值日益显著,将法学实践课程纳入教育部规定的必修课程范畴是必然的趋势。因此,各大高校应主动向教育部申请将诸如法律诊所课程等认定为必修课程,以此为这些实践课程的开设寻求由国家政府部门提供基本经费。二是社会其他主体提供的公益性教育补助资金。由于实践性课程持续性长、软硬件设备需求大等原因,单靠国家的教育经费还无法实现真正供给。因此,高校能够以公益性筹集、慈善募捐等可以向基金会等政府部门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慈善组织寻求教育资金的资助。endprint
(二)教学方式:实务化授课
教学方式是教育的内核,因此通过改进现有教学方式,是实现诊断式法学教育最有效的捷径。而诊断式法学教育的关键在于实践性课堂的设立与开展。因此为了将实践性课程能够真正做到“授实务”、“学实务”,应做到如下几个步骤环环相扣:
第一步,引进实务性指导教师参与诊断式法学教育。在实践性课堂中,应邀请以律师、法律从业者等专业实务性人才以特聘教师的身份参与到课程授课中。这些特聘教师法律实务经验丰富,对法律职业环境熟知,能够在教学过程中以最真实、最有效地方法将实务知识传授给学生,并指导学生进行具体实务操作。
第二步,增设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奠定操作基础。法律文书是法律职业中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司法实际案件的常用的文本,是综合法学与写作的双学科课程,其对学生的文书写作能力、文书逻辑以及文书写作水平等多方面的考察,是短期间难以速成的法律技能。在法律文书写作的教学中,授课教师应当注重将真实案例融于枯燥的文书讲解中,详细分析每种文书适用的案例与实务。
第三步,开设模拟法庭模拟法律实务环境。模拟法庭是在诊断式法学教育中安排学生以还原案件审判流程为内容进行法庭角色模拟的课程,是能够引导学生形成系统法律逻辑与职业素养的实践教学方式。指导教师应当指导学生主动参与案件活动,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在法庭审判中切实感受诉讼程序、原被告质证、法庭辩论的环节。通过模拟、还原案件真实过程,能够直观地将法律实务过程展现在学生眼前,对培养学生的实务感知、实务操作能力。
(三)实践演练:法检实习基地的建设
基于实践性课程的教学基础,将学习成果运用于法学实践是关键一环,这样才能学以致用,有效地将诊断式教育的效能发挥最大化。因此建设长期、稳定的法检实习基地是为诊断式教育大有裨益的。而法检实习基地的建设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是实习基地的时间应具有长期性。短期的实习形式由于不能真正体现实践效能,已不是诊断式教育所主张的。因此,在诊断式法学教育重构过程中,高校应当适当延长实习期限,建立具有半年以上实习周期同时长期合作的实习基地模式,例如本科教育中的“3+1”模式就非常值得借鉴。
二是实习基地的类型应当具有全面性。所谓法检实地基地,不仅仅将基地的范围限定在法院与检察院,而是广义上的跟法律职业有關的工作单位,如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企业法务部门等。高校应当以校园为中心,进行周围辐射带动法检基地的建设,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单位形成合作关系,使学生的实习场所具有多样性,能够更全面地运用法学知识检验法学实践在现实中的运行。
三是实习基地的运行应当具有互动性。实习基地应该有一整套良性互动的运作机制,以确保每个学生都能投身于基地,实习于基地。而所谓互动,是指在整个实习基地的基础上,在不同实习单位之间进行互换、互评的运作机制。具体而言,实习的学生在实习届满1个以上周期后应当及时与其他学生进行单位互换,从而能够确保大部分学生能够在不同法学职业环境下调解与适应。而互评机制是用于单位评价学生实习表现,学生评价单位实习条件,以及学生与学生之间对实习成果互相评价的机制,以此确保不同阶段的实习成果能够得以及时的反馈。
四、结语
诊断式法学教育若是得以有效的实施,其能够形成学校、单位、学生三方共赢的局面。对于学校而言,学校对于诊断式法学教育的经济与教育成本投入,能够在一定时期后反映出其教学结果。在诊断式法学教育的实施中,这同样是学校进行教学改革,提升教学质量的重要体现;对于各个实习单位而言,长期合作的实习与实践方式,能够为单位提供源源不断的实习劳动力,且实习周期较长,能够发挥实习学生“顶岗”式作用,从而节省单位人力资源开支;最重要的是对于法学学生,在诊断式法学教育中能够切身感受法学在现实案件中的认识与适用,对提高法学学生实践力与应用力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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