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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问题

2017-11-03付梦茹

青年时代 2017年27期
关键词:解决机制

付梦茹

摘 要:我国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主要机制为多元化解决机制,即诉讼解决机制与非诉讼解决机制,但在具体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不足。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在民事纠纷方面逐渐呈现出突发性以及群体性等特点,这就要求要摒弃“诉讼万能”的传统观念,完善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保障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

关键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是人类社会中存在的不可避免的矛盾关系,为了有效解决民事纠纷,保障社会环境的公平、有序和稳定,世界各国、各地区根据各地实情设立了关于民事纠纷方面的解决机制。我国设立了诉讼解决机制与非诉讼解决机制解决民事纠纷。虽然我国在司法制度领域很早就设立了诉讼解决机制与非诉讼解决机制,但在理论研究、立法制度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都存在很多问题。所以,需要不断完善多元化解决机制,健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民事纠纷及多元化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主要是指相关主体之间在民事权力以及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纠纷,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也可以称为民事冲突或者民事争议。基于民事纠纷具有不可避免性以及可处分性等方面的特点,需要运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对其进行缓解和消除。

(二)多元化解决机制

多元化解决机制主要是指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化,并且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相互协调和互补,满足民事纠纷的解决需求。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建设,民事诉讼逐渐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最主要和最权威的方式,但民事纠纷并不是所有的都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非诉讼的方式也能够解决民事纠纷。我国在民事纠纷方面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主要分为诉讼解决机制与非诉讼解决机制。诉讼解决机制通过以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方式等国家相关司法资源解决民事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调解和仲裁、社会组织调解、当事人自行解决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

二、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发展格局

(一)诉讼解决机制的特点

1.强化了诉讼服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级法院都加强了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化建设,注重协商程序的构建。在加强对民事纠纷解决服务和指导过程中,结合民事纠纷的性质,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解决。

2.构建了速裁机制

在简化流程的基础上,各级法院对于民事纠纷案件逐渐推出了速裁机制。结合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司法需求,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设立民事纠纷案件的速裁小组,并尽可能为当事人创造和解的条件。在简化流程时,注重民事纠纷案件的审批质量,严格按照相关民诉法的规定进行调解,保护各方的诉讼权力,妥善处理民事纠纷的主要矛盾。

3.注重专业法庭以及巡回法庭的发展建设

很多法院都已经针对消费者权益、劳动争议以及交通事故等民事纠纷案件,设立了专业法庭以及巡回法庭,达到了快速、专业、集中处理,从而合理调配各项审判资源。

4.健全了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和全面调解

各级法院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下,在民事纠纷案件各项环节中贯彻落实诉讼调解,在一审、二审等全过程中贯彻落实调解,基本形成了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和全面调解的新格局。

(二)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方式及特点

非诉讼解决机制可以作为替代性补充,主要是除诉讼解决方式以外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总和。一般而言,我国在非诉讼解决机制方面包含当事人自行解决(即私力救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以及行政机关处理、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等方式。

1.私力救济

在私力救济中,民事纠纷的解决者是当事人或者第三方。目前,从我国在私力救济方面的发展来看,主要包含当事人自行协商、第三人调解以及组织化私力救济和宗教团体内部私力救济。其中,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方式是私力救济中的基本形式,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也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在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诉讼解决机制以外运用最广泛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2011年,我国推出了《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在非诉讼解决机制中的地位。

3.行政机关处理

行政机关对于民事纠纷的处理,主要是在特殊类型的民事纠纷。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基于权威性以及正当性,行政机关的处理具有较大的优势。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行政机关积极参与民事纠纷的解决中,以行政裁决以及行政调解两种方式处理民事纠纷。

4.仲裁机构的仲裁

目前,我国在仲裁制度方面包含普通民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和其他行政仲裁等內容。其中,普通民商事仲裁在我国呈现较为良好的发展,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方面,主要呈现出仲裁范围的扩大、劳动者维权成本降低以及仲裁程序不断充实完善等特点,极大扩大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应用空间。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方面,虽然仍处于试点探索的发展阶段,但基于其巨大的重要性,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也得到了不断增强。

三、完善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一)积极转变观念,摒弃“诉讼万能”认识

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上,要树立正确的民事纠纷解决观念,积极转变观念。建立健全诉讼解决机制和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合,要摒弃“诉讼万能”的认识,树立正确的民事纠纷解决观念。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要营造有利于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法制氛围和环境,克服过度依赖诉讼解决机制的观念。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发展完善,要充分体现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方式方面选择权力。在此基础上,要强化在非诉讼解决机制方面的宣传,在普法内容中充分纳入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相关内容,进而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引入现今的法律文化,构建良好的舆论氛围,最终引导广大的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科学、理性的民事纠纷解决观念。endprint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补充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发展体系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在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方面的法律体系发展,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但是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法律建设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决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强化人民法院的调解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的ADR制度,设立专门的民事纠纷调解程序,构建一套完善的诉讼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第二,健全人民调解机构。要结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建设高素质的民事纠纷调解队伍,并积极引导和培养民间机构加入到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中,进一步强化调解能力。第三,加强仲裁的实际作用。相关单位要加强对于仲裁的支持,除了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之外,法院不应主动开展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第四,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作用。相关行政机关需要再依法行政的基础上,调解一些民事纠纷,补充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体系。

(三)强化人民法院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主导作用

在建立健全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同时,不能忽视诉讼解决机制的发展建设,要强化人民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主导作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占据主导地位,与其他的社会力量相比,具有强制力保障。人民法院应强化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其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主导作用。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需要加强同其他社会力量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相互协调、配合。在《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了要完善多元化解决机制,并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的范围,人民法院还可以委派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和组织协同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在完善多元化解决机制方面,人民法院要构建同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的长期协作机制,引导社会公众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缓和社会矛盾,降低民事纠纷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刘杰.我国多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4).

[2]韩波.城市化失序、新市民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便利化升级[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2).

[3]赵旭东.民事纠纷解决中合意形成机制的检讨与反思——以当事人视角下的合意为中心[J].法学家,2014(1).

[4]王彩凤.关于民事纠纷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讨[J].赤子(上中旬),2015(7).

[5]孙冉.民事纠纷中的调解制度[J].时代教育,2014(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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