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乐:创新“五个审查”工作法 提高刑事抗诉质效
2017-11-03刘亚江蔡民起
刘亚江 蔡民起
近年来,河南省南乐县检察院积极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创新实施了“五个审查”工作法,依法、准确、及时、有效履行刑事抗诉职责,全面提高了刑事案件改质量和效果。
一是认真审查先后到案团伙犯罪中不同犯罪分子的量刑情况,从审查法院是否在规定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寻找抗源。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在審查刑事判决时,重点审查共同犯罪的情节及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案件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分清罪责,以责定刑,罚当其罪,是否在规定的刑罚幅度内量刑,找准抗诉点。
二是认真审查起诉书指控事实是否被法院判决全部认定,从审查法院判决改变起诉事实认定方面寻找抗源。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从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次数、危害后果、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以确保所有指控犯罪事实被法院判决认定。对于法院判决改变起诉事实认定的案件,深挖抗诉源,找准抗诉点,依法提请抗诉。
三是认真审查法院量刑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书的差距情况,从审查法院判决认定量刑情节错误方面寻找抗源。南乐县检察院对于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根据被告人是否具有主从犯、自首、立功、累犯、漏罪、是否系未成年人等法定量刑情节,在指控被告人犯罪时,均提出书面的量刑建议书或发表明确的公诉意见。因此,在审查刑事判决时,对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判决坚持认真审查法院量刑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书的差距,查找差距原因,分析是否有无法律疏漏,一旦发现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依法提请抗诉。
四是认真审查同案犯罪嫌疑人参与犯罪的有关事实情节,从量刑是否均衡角度寻找抗源。在共同犯罪中,一般情况下,各个参与犯罪的人员有明确分工,有预谋、望风、实行、销赃等不同行为,对于单起犯罪能够区分主从犯,应当区分主从犯进行量刑。但是,对于团伙性犯罪案件中,在一起犯罪事实中起望风作用,而在另一起犯罪中起实行作用的犯罪嫌疑人,且同案犯罪嫌疑人长期结伙作案,又犯下多起罪行的,不能够简单界定为主犯或者从犯,不宜再区分主从犯,而应该以犯罪团伙,均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进行均衡量刑。对于同案犯罪嫌疑人之间参与犯罪事实基本一致,但量刑明显不均衡的案件,应当依法提请抗诉。
五是认真审查具有犯罪前科的罪犯是否可以进行社区矫正,从审查有前科劣迹的被告人轻刑判决方面寻找抗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犯罪分子在具有犯罪前科的情况下,再次犯下罪行,该院在审查刑事判决时,认真审查其犯罪前科的性质、类型、时间间隔等因素,确定其是否可以进行社区矫正。对于不符合再次进行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却适用缓刑、管制刑罚的案件,量刑明显不当,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提请抗诉。
南乐县检察院通过创新实施“五个审查”工作法,极大地提高了刑事案件抗诉改判质量和效果,构建了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强化了审判监督,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