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骗婚”怎么办
2017-11-03
不久前,创业者苏享茂与其前妻翟某通过婚恋网站结识,二人于6月7日领证结婚,7月18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两个月,苏享茂自杀身亡。有媒体报道称,翟某背后可能存在“骗婚”团队,其4次闪婚闪离获利。
骗婚的婚姻是否有效?骗婚后的财产如何处理?这一系列问题引发网友热议。
骗婚的婚姻有效吗
苏享茂是否遭遇“骗婚”目前还是媒体的推测,还要看进一步的调查。考虑到李薛、马蓉、翟某这几个事都跟婚姻有关系,笔者正好凑一块儿,讲讲“骗婚”的问题。
本文所探讨的“骗婚”,是指借助合法婚姻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我们国家,一方面,人们有结婚送彩礼的传统;另一方面,民法规定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离婚时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此,假意与某人结婚,赚得彩礼或夫妻共同财产后,径行离婚,被一些人视为空手套白狼的好办法。
而骗婚的婚姻在现行婚姻法的框架下,确属合法婚姻。
《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4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1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见,骗婚既不属于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
有朋友提出,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是否可以以此为由,确定骗婚婚姻为无效婚姻呢?很遗憾,按照法律规定来看,也不能。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综上,按照现行法律,骗婚的婚姻就是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离婚时也必须依照法律进行财产分割。
骗婚能不能以诈骗定罪
合法婚姻和诈骗并不矛盾。合法婚姻不是诈骗的免责条件,刑法没有规定诈骗罪的主体为非婚姻关系的双方,所以,如果司法机关认定夫妻间有诈骗行为,就可以以诈骗罪起诉。
比如,苏享茂案代理律师张起淮跟媒体分享过一个案件,一名男子包装自己为精英人士,并谎称自己父亲是高官,与在婚恋网站上认识的一名女子结婚,婚后利用各种手段骗取钱财,最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男子10年有期徒刑。
张起淮也认为,骗取彩礼后就逃婚的骗婚形式相对较好定罪,而已经结婚的,要界定婚内诈骗行为,则难度较大。
笔者稍微介绍一些近年来流行的骗婚形式,可以对号入座的朋友们,就得留个心眼了。男性骗婚的有:一、与富裕女性结婚,通过离婚分割财产,获得巨额利益。二、与前妻假离婚,与第三人结婚后与其离婚,获得巨额利益后再婚。三、与高龄富裕女性结婚,女方死亡后,获得巨额财产的继承权。
女性骗婚的有:一、为骗取礼金,假意与其他男子结婚,礼金到手后“失踪”。二、与高龄富裕男性结婚,男方死亡后,获得巨额财产的继承权。
近年来,各地又出现许多骗婚团伙。比如,今年4月,天津查获一起骗婚案件,一名女子冒充天津蓟县人,其同伙分别饰演媒人、叔叔、父亲、弟弟,通过假结婚骗取礼金,以相似手法作案6起,获利近10万元。
婚姻关系涉及主观情感的问题,要法律来管确实也强人所难。比如,婚姻关系中,一方家庭意识淡薄,胡乱花钱,导致欠下大笔债务,最终离婚,算不算骗婚?再比如,婚姻关系中,一方就是图另一方钱多,而且另一方老迈,死后可以继承遗产,才与其结婚,算不算骗婚?在众多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除了真爱的类型,还有各取所需的结合。你用美貌换钱财,我用钱财换美貌,一拍即合的,不在少数,这很难界定骗婚。
上网站被骗的婚,婚恋网站没责任吗
笔者认为,网络平台是否担责,要看网络平台对于侵权行为有没有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尽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法律并没有规定网络平台必须保证平台上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它本身也不现实,法律关注的是侵权行为发生后网络平台的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国内网络平台会在平台用户注册时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在用户使用平台时对发布的信息是否违法进行审核,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进行事后补救。判断网络平台是否担责,主要看它们是否在这几个环节履行了相应义务。没有履行义务的,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履行了义务,侵权行为仍然发生了,网络平台不担责。
拿网络实名制来说吧。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平台正式实施实名制,网络注册用户必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平台的责任是审核用户是否进行了实名登记,确保所有用户实名登记。如果网络平台上,有用户未经实名,实施了侵权行为,网络平台应当担责。然而,现实中也有人利用虚假身份发布信息,越过实名制的监管。这种情况下,侵权人使用犯罪手段(刑法第280条规定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逃脱网络平台的监管,网络平台鞭长莫及,则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正如许多在招聘网站、婚恋网站上被骗的人,被实名用户发布的虚假信息所骗,由于网络平台没有義务保证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所以很难向网络平台追责。至于线上认识、线下侵权的行为,网络平台只能表示更加爱莫能助了。
现实中,也有一些网络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对VIP用户承诺该平台上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笔者想提醒一句,实际上网络平台很难保证所有用户所发布信息都真实、准确,如果用户在该平台上被这种承诺及虚假信息欺骗,可以依法维权,追究网络平台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文丨靖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