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地方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探索
2017-11-01徐泽春
摘 要 文章从梳理统一国家司法考试与传统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关系入手,认为地方院校要以国家对普通高等院校转型发展为契机,以培养基层实务人员为目标,合理设置法学专业课程。
关键词 司法考试 法学 课程 设置
作者简介:徐泽春,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00
从2002年起,我国对取得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实行了统一的司法考试,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对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该举措直接导致国内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学校安排课程之余,积极参加司法考试,并且已通过司法考试作为衡量个人学校效果的一个标准,个别高校甚至将司法考试大纲作为课堂教学的课程大纲,将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学校招生宣传的一个指标。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两者在考核方式、考核难度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借鉴司法考试的考查特点,不断提升法学本科教育水平是法学专业教育工作者急需考虑的问题。作为地方本科高等院校,面临转型发展的重任,对该问题更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效果等进行创新,对国家司法考试的定位、目的进行研究,使两者可以良性互动发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一、我国司法考试的现状和定位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其作为一种职业准入考试,是初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取得律师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自2002 年开始,我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逐渐改变了我国没有严格统一的法律职业准入标准的现象,使得法律职业队伍更加的专业和优秀,司法考试制度的正式确立与发展,使得法官检察官有了统一的入职标准,司法工作人员的水平有了显著地提高,从而对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更好的人才保障,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发现司法考试制度自实施以来的实际效果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仍然存在某些问题,这将不利于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发展。首先,司法考试的应用能力的考核不足。从根本上还是侧重于对于法条的机械性记忆,近些年来,随着法律教育的发展,司法考试的题目质量有了很大的进步,特别是在刑法领域,新理论、新观点层出不穷,极大地提高了考生的批判性思维,但是就整体而言仍然存在不足,其次,法律作为一门“语言艺术”,法律的口头表达能力在现行司法考试中却未能体现。其次,司法考试现行的“一考制模式”有待商榷。通过一次纸质化的司法考试模式,其弊端也逐渐暴露了出来。一次考试模式下的现行司法考试也很难反映出考生的分析推理判断等综合能力,而这些能力又恰恰是从事法律职业者最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最后,司法考试忽视了法律职业道德的考察。司法考试对于一个人法律职业道德的考察从简单的几道题很难反映出一个人的法律职业道德。一个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人对法律本身,对社会的危害有多大。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对法学本科教育之反思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积极影响
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本科教育更多的侧重于通识教育,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教授学生基本法律知识。然而统一司法考试的出台使得本科教育开始注重实践教育。司法考试中的题目原型大部分来源于现实的真实案件,因此,老师在传授基本知识的同时将会引进大量的教学案例,这无疑会刺激更多学生的探索精神和批判精神,对于更加深入的理解理论知识将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其次,由于司法考试的精英化定位,通过司法考试也成为法学本科学生检验自己学业的试金石,也成为其在大学中的“终极目标”。司法考试的存在让更多的法学本科学生投身于司法考试中,花更多的时间去准备,从而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这也将促进整个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消极影响
在看到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教育的诸多积极影响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两者之间存在的诸多不相协调和适应的地方,这些矛盾极大地阻碍了整个法学教育的发展,导致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和前景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具体表现如下:
1.法学本科教育逐步沦为应试教育。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人数不断上升,导致法学专业的就业率持续走低,无论是传统的老牌政法强校还是一般的普通高校,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成为一件很棘手的问题,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入职的“敲门砖”更加被重视,大学本科教育也更加偏重于司法实务,原本的通识教育的定位正在朝着应试教育慢慢转变,司法考试极低的通过率,使得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司法考试辅导班,他们致力于让考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以应试主义为指导理念,传授学生应试技巧,对司法考试大纲进行重点研究,掌握重点部分、必考部分,强调题海战术,硬背法律条规等,这必然对强调理论教育、通识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形成冲击。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并不仅仅是通过司法考试,还承担着其它的社会任务。但目前过分重视司法考试使得这几项目标的完成存在现实的困难。
2.司法考试成为法学本科教育质量高低的评估标准,从整个法学本科教育的评估来看,法学教育质量的高低主要从生源质量、师资配备,馆藏图书,学术论文,就业率等方面来评估,近年来司法考试通过率以及考研率也逐渐被纳入考察标准之中,这将对法学本科教育产生极大的影响,特别是对非985、211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更是会产生强有力的冲击,为了使得本院的专业在评估中合格,努力提高司法考试无疑是一种很明智的选择,所以,在一些非老牌政法院校,司法考试的通过率逐步开始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划等号,这将使得法学本科教育的功利化倾向更加明显,长此以往将极大地损害整体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
3.司法考试使得学生面临双课堂、两套教材的困局。自2008年开始,司法考试开始允许法学本科大三学生参加,这使得大三学生面临着“双课堂,两套教材”的困境,对于大多数高等院校来说,法学本科教学计划是按照四年来规划的。因此,对于备战司法考试的大三学生则面临着时间的不足,既要兼顾学校的课程安排,又要制定自己的司法考试规划,近年来興起的各种辅导机构也有自己的“课本”,因其主要为应试教育而编写,使得在学生中很受欢迎,而这些情况极大的破坏了法学本科教育的系统性。更多的学生往返于学校和司法考试辅导机构之间,对于学校的课堂教学也没有了兴趣,学风也更加的浮躁和功利,由于要求不同,学生在忙于准备司法考试的同时,还得应付学校的课程考试,使得学生同时学习两套教材,影响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endprint
三、地方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
在讨论课程设置之前,地方本科院校首先要明确一件事情,那就是专业培养目标。一个高校为一个专业学生的培养制定了明确的目标,课程设置也就会围绕这个目标进行。笔者认为,作为一所地方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应该树立基层性、地方性、应用型的人才培养目标。地方院校一般层次不高,不能与重点大学相比,各方面条件有限。另外,地方院校学生很难到大城市、高层次的单位就业。十几年的实践证明,我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主要是到县一级政法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工作,到省级司法机关的非常少。所以地方院校培养人才首先应该是为地方服务,具备地方特色。实践证明,地方院校法学毕业生报考本地公务员的数量是比较高的。作为地市级的高等院校,为本地县级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培养初级法律工作者是契合实际的。当然,基层性、地方性并不代表对能力培养的放松。地方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应该贯彻国家转型发展要求,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培养应用型人才。
基于以上理念,笔者认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
1. 压缩部分核心课程课时。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有16门:包括法理学、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根据规定,以上课程法学专业是必须开设的,但是在个别课程课时安排以及课程开课顺序上,院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个人认为,有些课程例如国际法、法制史等地方院校学生将来应用的机会不多,可以适当压缩课时,将课时让给核心应用课程。
2. 增加基础、应用型课程课时。对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将来使用频率最高的就是“六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可以適当增加这几门课的课时。特别是应用性最强的民法总论、合同法、侵权法、民事诉讼法,要足额保证这几门课的课时,保证学生对这些课程的充分掌握。
3. 开设特色课程。针对基层性、应用性培养目标,地方院校可以开设一些特色课程。比如针对司法机关招录公务员一般是从书记员做起,可以开设速录课程;针对法学专业要求“能说会写”,开设文书写作课程以及口才学课程。
4. 开设对学生就业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课程,如公务员法、司法考试辅导讲座等。
5. 开设民法方向细分课程。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的应用越来越强,对民法进行细分,开设更多课程,对学生大有益处。除民法总论课程外,可以开设物权、债权法、侵权法、家庭法等课程。
6. 增设培养学生实践参与课程,包括法律诊所、公证实务、仲裁实务、非诉实务课程等。
7. 适当开设一些重要的非专业基础核心课程,开阔学生视野,也为就业以及将来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例如可以开设政治学等课程。
8.注意开课顺序。保证学生在前面两年学完基础核心课程,第三年学习应用课程。特别是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要提前开课,让学生掌握基本诉讼知识。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