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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奔警律》及相关问题浅论*

2017-11-01陈松长

关键词:岳麓秦简岳麓书院

陈松长

(湖南大学 岳麓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岳麓秦简《奔警律》及相关问题浅论*

陈松长

(湖南大学 岳麓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从解读岳麓秦简《奔警律》的内容入手,着重对这条秦律中所出现的“奔警”和与“奔警”相关的一些语词进行了类比分析,同时,对秦代奔警的人员、奔警的方式等问题展开了分析和讨论。

岳麓秦简;奔警;黔首;五寸符

岳麓秦简中,有一组简的内容是秦代有关“奔警”的法律条文,其简首明题为“奔警律”,为便于讨论,我们且先将其释文和简注录之如下:

1252:·奔敬(警)律曰:先粼黔首当奔敬(警)者,爲五寸符,人一,右在[县官],左在黔首,黔首佩之节(即)奔敬(警)。诸挟符者皆奔敬(警)故。

1369:各令令守城邑害所,豫先分善署之,财(裁)爲置将吏而皆令先智(知)所主;节(即)奔敬(警),各亟走,所主将吏善办治。

从简文内容和简背信息看,这四条简文的联属应该是没什么问题的。这里我们所要讨论的是这条律文中所涉及的有关奔警的内涵、奔警的人员、奔警的方式和要求等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

首先,我们来讨论一下与“奔警”有关的一些语词的理解问题。

一般来说,所谓的“奔警”就是简注中所说的“闻警奔走”,即“奔”为“奔走”之意,这大概没有异议。如《汉书·昭帝纪》:

“遣水衡都尉吕破胡募吏民及发犍为、蜀郡奔命击益州,大破之。”

应劭曰:“旧时郡国皆有材官骑士以赴急难,今夷反,常兵不足以讨之,故权选取精勇。闻命奔走,故谓之奔命。”李斐曰:“平居发者二十以上至五十为甲卒,今者五十以上六十以下为奔命。奔命,言急也。”师古曰:“应说是也。”*王先谦:《汉书补注》,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

这里所说的“奔命”,在睡虎地秦简中就有“魏奔命律”*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兴律》中也有关于“奔命”的记载:

“当奔命而逋不行,完为城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

所谓“奔命”即“闻命奔走”,与“奔警”的意思相近,因此,“奔”即“奔走”是不需讨论的。但与“命”相比对,“警”字的具体所指则可有不同的认知。

从语义上看,“警”和“命”的字义并不同。众所周知,“命”者,令也。“奔命”是接到命令而迅疾奔走,那命令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口头的命令,一种则是书面的令文。而“警”则一般理解为警信或警事,如《韩非子·外储说上》:“楚厉王有警,为鼓以与百姓为戍。”*梁启雄:《韩子浅解》,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版。这在岳麓秦简中也有同样的用法:

1018:廿六年正月丙申以来,新地吏为官未盈六岁节有反盗,若有敬(警),其吏自佐史以上去繇使,私谒之。

1014:它郡县官,事已行,皆以彼(被)陈(阵)去敌律论之。吏遣许者,与同辠。以反盗敬(警)事故,繇使不用。

1015:此令。 ·十八*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尚待刊布。

简文中所出现的两个“敬(警)”都是指“新地”出现的警情。

大凡出现警情,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出现警情的地方需要紧急派员去报警,二是接到警情的地方要紧急征调动员各种资源去应对警情,因此,这“奔警”的语义也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即一种是报警,而另一种则是出警。

如果从报警的角度来解读的话,那所谓“奔警”也许就如同“奔命”一样,是携带有边警的文书紧急奔走。在这个层面上看,这“警”就与“命”一样,很可能就是一种特别的警事文书或告急文书。

如果从出警的角度来解读,那“奔警”就是奔赴警情所在地以处理应对紧急情况。从这条律文来看,它所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有关出警的法律规定。

与“奔警”相类似的语词在岳麓简中还有“奔劾”一词,经初步整理,它至少出现了五次:

1431:劾之日数定辠,以纵辠人律论之。所告奔劾者得及自出而后有迁□奔劾者,不爲

1356:谨以道里计之,有失期盈二日以上,当告奔劾者,智弗告奔劾,皆以所当告奔劾而弗告

1484:弗劾,以纵辠人律论之,弗智,赀各二甲。 ·十四*尚待刊布。

这三条简的内容明显相关,但我们还不能完全确定其是否可以直接联系,感觉是还缺简,至少是简首还没找到。这里,我们所关注的是“奔劾”一词,它虽然在这几枚简文中反复出现,但传世文献中罕有其例,那“奔劾”究竟该怎么解释呢?

所谓“劾”者,一般指官府检举揭发罪状和定罪或审判罪人。前者如《史记·蒙恬列传》:“太子立为二世皇帝,而赵高亲近,日夜毁恶蒙氏,求其罪过,举劾之。”后者如《急就篇》:“诛罚诈伪劾罪人,”颜师古注:“劾,举案之也。”王应麟补注:“劾,推穷罪人也,汉世问罪谓之鞫,断狱谓之劾。”如《史记·魏其侯武安列传》:“劾灌夫骂坐不敬,系居室。”*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74年版。

其实,“劾”的本义《说文》说得很清楚:“劾,法有辠也。”上述的检举揭发罪状和定罪或审判罪人都是“法有辠”的不同步骤而已,除此之外,“劾”还可用作名词,即指检举揭发罪人的一种文书。《后汉书·范滂传》:“滂覩时方艰,知意不行,因投劾去。”*王先谦:《后汉书集解》,中华书局,1984年版。这里的“因投劾去”即因此将劾书投掷于地而离去的意思。尽管此例已晚至东汉时期,但他足以说明“劾”作为一种案举揭发罪人的文书使用是不奇怪的。因此,我很怀疑岳麓秦简中“奔劾”的“劾”也应解读为一种特定的文书名。所谓的“奔劾”,也就是持劾书而奔走,而“奔劾者”即以劾书而奔走的人。因为是“奔劾”,当然是有日程规定和限制的,故简文中要根据其里程来核算他的送到时间,凡有延误者,当及时举报,不举报者,“以纵辠人律论之”。

如果这种理解可以成立的话,那么,我们也许可以推论:这“奔劾”与“奔警”、“奔命”或都是同一类型的语词。

此外,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奔书”一词,如:

1234:·尉卒律曰:黔首将阳及诸亡者,已有奔书及亡毋(无)奔书盈三月者,辄筋〈削〉爵以为士五(伍)。

1259:有爵寡,以为毋(无)爵寡,其小爵及公士以上,子年盈十八岁以上,亦筋〈削〉小爵。爵而傅及公。

1258:士以上子皆籍以为士五(伍)。乡官辄上奔书县廷,廷转臧(藏)狱,狱史月案计日,盈三月即辟问乡。

1270:官,不出者,辄以令论,削其爵,皆校计之。*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12月。

我们在整理过程中,根据对这条简文的解读认为,这“奔书”可能是一种特殊的有关奔亡记录的文书。现在看来,可能这并不是一种特定的有关奔亡的文书,而应该是有关奔走携带所有紧急文书的一个泛称,也就是说,前面所说的“奔警”、“奔命”、“奔劾”中的“警”、“命”、“劾”等都应该是“奔书”的一种,而不应该将“奔书”中的“奔”另解为“奔亡”的“奔”。也许可以旁证这一点的是,在简1452中,前面所出现的“奔书”改为了“奔牒”,大家知道,“牒”既是简的代称,也是书的同义词,如果“奔书”是一种与奔亡记录有关的特殊文书的话,那是断不可在简文中随便改写为“奔牒”的。

其次,我们再来讨论一下“奔警”的人选问题。

简文中说得很清楚,这“奔警”的人并不是戍卒或将吏,而是“黔首”:“先粼黔首当奔敬(警)者”,意思就是先要从黔首中遴选好可以担当“奔警”的人。由此可知,“奔警者”都来自黔首。

大家知道,黔首是秦代对庶民的一个专称,凡普通百姓都是黔首,那作为特定边警或警事的紧急处理,怎么会从普通百姓中去挑选专人呢?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秦代“黔首”身份的好奇,因此,我们无妨对秦简中所出现的“黔首”的具体语境作一下搜索和分析。

我们且看秦简中“黔首”的身份是怎么表述的:

·问之啓陵乡吏黔首官徒莫智敢言之·户曹(8-769)。*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

在这条编号为(8-769)的里耶秦简中,“吏、黔首、官徒”三者明显是并列关系,“黔首”位于“吏”之后,“官徒”之前。这说明秦代的“黔首”身份是介于“吏”与“官徒”之间的。相类似的身份排序也见于岳麓秦简1112:

“谨布令,令黔首、吏、官徒隷、奴婢明智(知)之”。*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尚待刊布。

虽然这里的“官徒”写成了“官徒隶”,但“黔首、吏、官徒隶、奴婢”四者的关系也是并列关系,而更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是表述一种并列关系,可这里的“吏”是放在“黔首”之后的,这也许说明,秦代的“黔首”与“吏”的关系更加密切一些,故其前后位置的摆放可以随便处理。

我们且不管黔首与吏的关系如何,但大致可以明确的一点是:秦代的“黔首”是介于“吏”与“官徒”之间的一个特定的群体,在秦代的管理体系中,“黔首”虽不是正式入编的官吏,也不是隶属于官府的“徒隶”,但它也与下层官吏和徒隶一样,随时都有被征调繇使的可能,这在岳麓秦简中有比较明确的表述:

1864:·令曰:诸军人、漕卒及黔首、司寇、隷臣妾有县官事不幸死,死所令县将吏劾〈刻〉其郡名槥及署送书。*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尚待刊布。

这里很明确地将“黔首”和“军人、漕卒”并列一起来说事,这说明“黔首”随时都可能像“军人、漕卒”一样“有县官事”,也就是说,“黔首”随时有为官府服役的义务。而“黔首”后面的“司寇、隶臣妾”也就是前面所说“官徒”“官徒隶”的具体细化。

在秦简中,我们看到:“黔首”虽不隶属于具体的官吏之下,但在为官府服役的责任和义务上,他又是被视为与吏或吏的属官是一样的。这一点,在正在整理的岳麓秦简中也有明确的记载:

1668:·令曰:吏及宦者、羣官官属└、冗募羣戍卒及黔首繇使、有县官事,未得归,其父母、泰父母不死而。*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尚待刊布。

这条令文中的“黔首”是跟前面所列的吏及宦者、官属、戍卒完全并列的,这足以说明,在秦代的管理体制中,“黔首”就是跟“吏及宦者、羣官官属、冗募羣戍卒”一样,是随时都“有县官事”和“繇使”的。我们知道,所谓“繇使”也就类似于我们现在所说的外派公差*陈松长:《秦汉时期的繇与繇使》,《湖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年第3期。,按一般的理解,外派公差应该都是有公职的人员担当,但这条律文明确规定,秦代的“黔首”虽名义上是没有隶属于某一官署的公职,但实际上他们又是秦代“繇使”的主要生源,在“有县官事”和“繇使”这一点上,由于“黔首”数量众多,易于调遣,于是也就成了没有名分的“繇使”主力。因此,一旦有紧急情况出现,直接从“黔首”中选派精干人员“奔警”,这也就是习以为常的事了。

另一方面,遴选“黔首”去“奔警”,也就是临时征调黔首去赴边警之急,即将黔首征调整编为士伍以应战事的临时手段,这也足以说明,秦代的“黔首”不仅仅是普通的庶民,他们还是兼有“民兵”性质的特殊群体。

既然“奔警”的人选是“黔首”,而“黔首”这个群体又比较庞大,故必须先要遴选适宜担当者去应命,为了避免遴选和“奔警”的人力不足,律文又明确规定:

“黔首老弱及(癃)病,不可令奔敬(警)者,牒书署其故,勿予符”。

这条律文的规定表面上是将黔首中的老弱病残者排除在“奔警”之外。但实际上又是对所有黔首是否能够胜任“奔警”任务的排查,故虽然是老弱病残者也要“牒书署其故”,即用牒书记录其不能“奔警”的原因,同时不给他作为“奔警”凭证的“符”。这说明,每次“奔警”很可能需要临时征调很多的黔首去为警事而奔走,故凡老弱病残者,都要“牒书”记录其不能“奔警”的原因以备查。

第三,我们来考察一下秦代“奔警”的方式问题。

简文说:

“当奔敬(警)者,爲五寸符,人一,右在【县官】,左在黔首,黔首佩之节(即)奔敬(警)。诸挟符者皆奔敬(警)故徼外盗彻所,合符焉,以譔(选)伍之”。

对“奔警”的方式,简文交代得比较清楚:即凡“奔警”的人都要挟带“五寸符”,且人各一符,每个符的右边存在官府,左边由黔首佩带,黔首拿到符后就要及时“奔警”。其“奔警”地方都是“故徼外盗彻所”,到那以后即核验其符,合符者即选编入五人为伍的建制以备警事之需。

在“奔警”的方式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奔警”凭证的“五寸符”,《说文·竹部》:“符,信也,汉制以竹,长六寸,分而相合。”*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2002年版。《汉书·文帝纪》:“九月,初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颜师古注:“应劭曰:铜虎符,第一至第五,国家当发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听受之。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长五寸,镌刻篆书第一至第五。师古曰:与郡守为符者,谓各分其半,右在京师,左以与之。”*王先谦:《汉书补注》,中华书局,1986年版。

《说文》和《汉书》中所说的“竹使符”虽与简文中所说的“五寸符”的功能不同,但其性质是大致相同的,它们都是与“发兵”有关,只是一是“国家发兵”,一是边塞备警而已。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它们都是“长五寸”,这多少也说明从秦到汉,这报警和发兵的符在形制上是有所承继和传承的。简文中并没有应劭所说的“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长五寸,镌刻篆书第一至第五”的具体交代,从简文看,这奔警的符除了也是“长五寸”之外,并不知道符上是否有篆刻的“第一至第五”的文字,但我们根据现在所知出土简牍的实物来判断,这“竹使符”上肯定不是“镌刻篆书”,而应是墨书的秦隶文字和供合符用的标志。如果参照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吏民田家莂”的合符标志来判断的话,那秦代奔警的“五寸符”上也应该会画有可供验对用的线条或其它标志。

从简文得知,凡奔警者必须有作为“奔警”凭证的“五寸符”,那拿到奔警符后的黔首必须立即“奔警”,这奔警的方式自然是徒步奔走,且应是各自单独奔走的。简文中强调的是“佩之即奔走”,说明并不是有组织的“奔警”,而是选好“奔警”的黔首后要求他们立即出发去“奔警”的所在地。律文接着强调所有的“奔警”者都要奔赴有警事的“故徼外盗彻所”,在到达指定的警事地点后即编入以五人为伍的建制中去。应该说,这种“奔警”的方式很不同于一般的发征徒隶和刑徒去戍守边塞或服劳役,因此,这种特殊的“奔警”方式也可能是秦代官府控管黔首的特殊方式之一。

我们也许会问,这样各自为体的紧急“奔警”怎么控管呢?其实,律文的后半段又作了很具体的规定:

“其故徼县道各令守城邑害所,豫先分善署之,财(裁)爲置将吏而皆令先智(知)所主;节(即)奔敬(警),各亟走,所主将吏善办治之。”

首先是故徼县道要各自令奔警之人驻守城邑要害之所,且各自要预先妥善部署。也就是说,奔警者到位后的职责是“守城邑害所”,而接受奔警的各故徼县道预先就要作好接收和部署安置奔警人员的各类事务,并根据奔警者的情况裁度和设置管理这些奔警者的“将吏”,并且要让奔警者都知道谁是他们的主管。

其次是黔首一旦奔警,各自都是紧急奔走,故其所主管的“将吏”都要妥善地办理和管理这些奔警之人的具体事务。简文中的所谓“善办治之”,也就是特别强调各故徼县道的主管官吏都要妥善地安置和管理这些奔警的黔首。

最后,律文还特别强调,如果城邑害所都是老弱病残者看守的话,那是不够的,必需及时配备足够的兵力去驻守,这方面,都要先让这些地方的主管之人知道,以便有效地接受和安置奔警之人。

[1]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

[2] [清]王先谦.汉书补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6.

[3]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4]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

[5] 梁启雄.韩子浅解[M].北京:中华书局,1960.

[6] [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74.

[7] [清]王先谦.后汉书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4.

[8]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M].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

[9] 陈松长.秦汉时期的繇与繇使[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20-22.

[10] [汉]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2002.

OntheBen-jingStatuteandtheRelatedQuestionsfromtheYueluAcademyCollection

CHEN Song-chang

(Yuelu Academy,Hunan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2,China)

This paper mainly analyses the Ben-jing and the words concerned from theBen-jingstatute.and discusses the issues including the staff and method of the Ben-jing of Ch’in state and dynasty.

Ch’in strips collected by Yuelu Academy;Ben-jing;the common people;the credential of five inches

K233

A

1008—1763(2017)05—0005—05

2017-02-12

陈松长(1957—),男,湖南新化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中心湖南大学分中心首席专家。研究方向:出土简帛文献与秦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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