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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对市民社会理论的若干疑虑

2017-10-31肖玉东

东方教育 2017年17期
关键词: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民主

肖玉东

摘要:上个世纪90年代起在中国改革的市场取向确立后市民社会理论成为延续十几年的理论学术热点,似乎中国必然会沿着这个理论的逻辑进入一个实在的市民社会。但是,很多学者一开始就忽略了这个理论并非基于西真实和独立的社会形态的前提。即便如此,在当时对这个理论近乎狂热的追捧中,一些学者从一开始便保持了应有的清醒。

关键词:市民社会;民主;国家;市场经济

无论是作为一个概念,还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历史形态,”市民社会”都是西方特定历史文化背景的产物。改革开放已近40年,从上世90年代在中国兴起的市民社会展望的热情也已退去,但是当时一些学者对市民社会的疑虑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似乎已经给出了答案。

第一、对当代市民社会与民主化的关系。

有些学者持比较乐观的态度,认为市民社会与民主化的关系在少数学者的论断中被定格为:市民社会的存在必将导致民主化。这种观点在国内外的学者中占据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对此,庞金友先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1]:“我们不否认公民社会对民主化的扶持与推动作用,但这种作用是有限度的、有条件的,不应该对其盲目迷信与乐观,更不应该无视“实然”与“应然”之间的距离。事实证明,公民社会与民主化之间存在着双向的互动,公民社会既可以推动也可以削弱民主化进程”。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对市民社会在“在规范意义上进行应然的思考容易得出乐观的结论,但它与描述意义的进行的实然思考会产生巨大的偏差。这种掩盖了偏差的貌似简单”,而实际的结果是“顽固的乐观情绪不仅会诱发许多不确定因素,致使民主政治的实际运作及公民社会的实践忽视许多重要的相关因素,从而产生难以预计的后果,更会破坏公民社会与民主化的良性互动,从而招致一种可怕的断裂—它的修复远不是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力之所及的。”这对于我们在认识现代市民社会与民主化的關系时,应当具备清醒的头脑和科学的态度:“公民社会与民主化之间是双向互动的良性机制,公民社会能促进民主化的发展,民主化也会推动公民社会的建立、发展与完善。正如约翰·霍尔指出的那样:‘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了而不是消除了公民社会发展的新的历史可能性。简单地或片面地关注公民社会对民主化的作用,不仅会使观察的视野狭窄,还会使人们忽略更多重要的东西”。

第二、市民社会与共同体,国家的关系

这个关系实际是如何调整个人特殊利益与国家普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整个社会按照人们生活范围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私人领域是公民社会最根本的构成要素。私人领域是基于家庭基础上的个人自治,强调人作为社会的主宰享有对社会以及自然索取的权利。私人领域包括市场交换、社团活动、工作以及家庭活动等人们的日常生活领域。“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我在促进我的目的的同时,也促进了普遍物,而普遍物反过来又促进了我的目的”。[2]至上自由主义认为,一个公正的社会不是努力促进任何特定的目的,而是使其公民追逐自己权利的目的,同时不与其他所有人的自由相冲突,所以,它必定受那些不预先规定任何特殊的善的规则的制约。证明这些规则的东西首先不是使一般的利益最大化,或促使善,而是证实权利的概念。这是一个优于善而又独立于善的概念。[3]按照这种逻辑思维,自由主义最终得出的结论为,利益先于道德规范并且在不妨碍他人时人有满足自己欲望的无限权利。这种逻辑衍生出来私人领域的严重排他性以及人们由于缺乏道德的制约而陷入对物欲的追求所造成的激烈社会冲突之中。而“公”域的存在仅只为了“私”域的目的实现,“公”域仅具有工具理性,失却了自身的价值理性选择。市民社会的建构,难以避免地要对共同体进行消解。但是在阶级还未完全消亡的历史背景下,特定的共同体一一国家或社会组织的存在还有其必要性。在我国特定的社会体系下,权利本位社会形成的先决条件是“具有统治权威的国家公共领域支持一个维护公民自主关系的法制体系”,[4]凡法制化的公共权威是对公共事务行为的规范,也是对于私域权利的保障。社会在一定程度上的整合更有利于人权的维护和人本身的全而发展。决不能偏废国家和社会的任何一个方面,否则社会的发展就是畸形的。所以,如何克服“公”和“私”之间的矛盾冲突,成为我国市民社会建构中的一个必须解决的理论核心问题。

第三、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市场经济是许多市民社会论者断定中国必定会产生市民社会的依据,从前文的分析看,它充其量只是一个必要条件。对此,陶传进先生撰文指出“西欧公民社会所由产生的宗教、政治与社会背景提示我们,社会有着其自身的机制,它可以通过内在的力量促使专制权力解体,其间不必有一个市场经济的中介。相反,市场经济往往也是这种社会力量的产物,但在其与公民社会一同发展的过程中,给人们以市场经济促进公民社会发育的假象。在目前的中国社会也是一样,如果我们找不到社会力量壮大的契机,指望市场机制在其发展经济中能产生积极性的副产品,就会忽视一些更为重要的东西”。[5]对于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所给的结论是“虽然市场经济有助于消除专制集权控制,为社会成员自由的社会活动创造空间,但是它却无法提供社会价值的产生空间,也不能培育出公民社会所需要的合作精神与公共责任感。相反,市场的内在运作机制所具有的恰恰是对它们的损害作用和对社会成员原子化与机会主义倾向的诱发”。[6]其直接原因是:“市场经济虽然具有拓展社会中的自主活动空间的作用,但由于市场机制下对自利性动机的诱发力量和对机会主义倾向的助长作用,实际从另外一个方向构成了公民精神的死敌”。[7]

参考文献:

[1]庞金友:《当代公民社会与民主化关系的再思考》,《教学与研究》,2004年第1期,第78-83页。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3]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67页

[4][美]米诺格:《政治学入门》,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5]陶传进:《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一种批判的视角》,《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1期,第47页

[6]同上,第42页

[7]同上,第43页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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