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所见《戍律》初探
2017-10-31朱德贵
摘 要: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披露了三则有关秦《戍律》的新史料。这些新史料显示,秦时即已存在“取庸代戍”之制。按此制之规定,秦在“取庸代戍”方面无爵位高低之限制,但对“庸代人者”和“取代者”的身体强弱和籍贯作了严格的规定。不仅如此,该批《戍律》简文还揭示了秦“戍者月更”及“君子守官”代役的制度。尤为重要的是,该批简牍第一次向世人展示了秦戍卒请假销假制度的历史真相。当然,秦《戍律》亦对“缮治城塞”的人员构成、簿籍制作、负责官吏的职责及其连带责任等情况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关键词:岳麓秦简;取庸代戍;请假销假;缮治城塞
中图分类号:K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10-0133-12
作者简介:朱德贵,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20世纪70年代,云梦秦简披露了一枚《戍律》简文,仅有寥寥数字,其文曰:“·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秦律杂钞》简39)”1即便如此,这枚简牍也使学界对秦律及“徭戍”制度有了一个崭新的认识。可喜的是,新近公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又出现了三条全新的《戍律》史料,这为我们重新认识秦律的体系及“徭戍”制度帶来了新的契机。如《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戍律》载:
1.·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无)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许之。以弱代者及不同县而相代,勿许。(简182/1414-1)【不当相代】而擅相代,赀二甲;虽当相代而不谒书于吏,其庸代人者及取代者,赀各一甲。(简183/1298)2
2. ·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为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并行,不从律,赀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简184/1299)遣归葬。告县,县令拾日。
以上三则史料是我们深入研究秦《戍律》最为鲜活而可靠的第一手材料。大体而言,这些新史料反映了如下几个历史事实:
例1表明,秦已存在“取庸代戍”制度。不可否认,汉简中存在大量“取庸代戍”方面的记载,为此,谢桂华先生专门撰写一篇有关论文,即《汉简和汉代的取庸代戍制度》3。但由于秦史资料的缺乏,谢先生并未论及秦“取庸代戍”的问题。因此,这批简牍就显得尤为弥足珍贵,它们既填补了秦“取庸代戍”制度史研究的史料空白,更加深了我们对汉代戍役制度的认识。
例2说明,秦时已建立了完备的“戍者月更”和“遣戍”制度。以往学术界为了解释“戍者月更”和“遣戍”制度,一般皆以汉制推演秦制。而此批《戍律》简文显然给我们的研究提供了最为原始的第一手资料,它们使我们清晰地认识到秦“戍者月更”的存在,亦使我们更能正确地认清秦“遣戍”的条件、请假缘由以及销假的过程等历史真相。
例3则充实了秦“缮治城塞”制度研究的史料基础。关于这一问题,上个世纪70年代出版的云梦秦简已披露了部分细节,但此次公布的岳麓秦简《戍律》无疑对“缮治城塞”制度的规定更为具体而详实,这极大地拓展了我们对秦戍役制度研究的视野。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拟利用这批新出史料并结合传世文献和以往出土秦汉简牍专门对秦“取庸代戍”、“戍者月更”、“遣戍”以及“缮治城塞”等制度问题作一全面而系统的分析。不妥之处,敬请专家斧正。
一、“取庸代戍”制度
在传世文献中,我们常见一些有关“庸(或傭)”的记载,如“臣(范睢)为人庸赁”4“(兒宽弟子)及时时间行佣赁”5“(陈涉)尝与人佣耕”6“(匡)衡佣作以给食饮”7等。正如谢桂华先生所言,这些“庸赁”“佣赁”“佣耕”以及“佣作”显然指的是雇佣或雇工之意,而非“取庸代戍”中之“庸”。“取庸代戍”中之“庸”的“确切含义,应指取庸代戍,即被雇者代替雇者戍边”8。这种“取庸代戍”之制在秦律中归入了“戍律”,而非“徭律”。这也就证明,“取庸代戍”属于秦兵役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种兵役制度在传世文献和以往出土秦简牍中极为罕见,但汉简显示,两汉时期确实存在这一制度。如谢桂华先生就曾依据大量西北汉简中有关“取庸代戍”的简文详细论证和分析了汉代这一制度1。谢先生的研究结论大略有如下几点:一是雇工、雇佣和佣工等与“取庸”不同。在大量“敦煌和居延汉简中的‘庸,显然非指一般的‘雇工‘雇佣和‘佣工,它的确切含义,应指取庸代戍,即被雇者代替雇者戍边”2。二是“取庸代戍”制度中的籍贯、年龄和爵位问题。谢先生云,汉代之取庸代役,“无论在内地,还是在边郡,雇主和和被雇者,均应为同县人”。至于爵位问题,汉代“在通常情况下,被雇者的爵称应与雇主同级,或者爵称低于雇主”3。三是汉代的“取庸代役”的情况极少,大多数“戍卒(包括田卒、河渠卒等)为自行戍边”4。很显然,谢桂华先生以其深厚的简帛学和历史学功底洞察到了秦汉“取庸代役”制度中的主要问题,但对照以上所引《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之简文,笔者以为,这种“取庸代役”制度尚有众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兹据《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的《戍律》并结合传世文献和西北汉简对这一问题再作一系统梳理和分析。
第一,“取庸代戍”的约束条件。正如上引例1所载,秦在法律上对“取庸代戍”者规定了严格的约束条件。那么,汉代是否也存在这些约束条件呢?答案是肯定的。谢桂华先生依据西北汉简的记载对两汉“庸代人者”和“取代者”的居住地、年龄和爵称等限制性条件作了一些分析和推测,这为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有关汉代“取庸代戍”的材料:
在此例中,被雇者“大夫朱定□”(或曰“大夫朱定”)的身分显然比无爵位的雇主“士伍丁延”高。换言之,在秦汉“取庸代戍”制度中,除了谢先生所言情况外,低爵位甚至无爵位者也可以雇佣高爵位者服戍役。这正好符合岳麓秦简《戍律》中有关“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无)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许之”的规定。endprint
可见,岳麓秦简《戍律》对于爵位问题的规定概有如下三种:爵位低者可以代替爵位高者服戍役;爵位高者可以代替爵位低者服戍役;无爵位者可以代替有爵位者服戍役。
第二,“取庸代戍”的管理问题。上引岳麓秦简《戍律》制定的这三条“取庸代戍”的法律条文显然针对的是“庸代人者及取代者”。那么,官府是如何知晓有人违反了这些“取庸代戍”制度呢?这就需要有严格的文书登记和审查制度。可惜的是,秦简中并无此类文书的记载,但汉简中却披露了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如《肩水金关汉简》载:
由上引居延旧简和《肩水金关汉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可知,“戍卒(包括田卒等)欲取庸任作名籍”的文书格式应包括如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取代者(被雇者)”的信息,如戍卒类别、籍贯、爵位、姓名和年龄;第二部分就是用一个词语“取……”,表示要雇人代役之人;第三部分为“庸代人者(雇主)”的信息,如籍贯、爵位、姓名、年龄、身高和颜色等。
与此相反,“戍卒取庸任作名籍”文书格式却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庸代人者”的信息,如戍卒类别、籍贯、爵位、姓名和年龄;第二部分是用一个动宾结构的词语“庸同县……”来表示“取代者”;第三部分则详细记录了“取代者”的信息,如籍贯、爵位、姓名、年龄、身高和颜色等。
以上这两类文书肯定要经过官吏的严格审查,否则就不会有岳麓秦简《戍律》中“虽当相代而不谒书于吏,其庸代人者及取代者,赀各一甲”的规定。此处所言“谒书于吏”,当指“庸代人者”和“取代者”必须如实登记籍贯和年龄,以便相关官吏核查“庸代人者”和“取代者”的身体状况和籍贯等情况。在确定“庸代人者”和“取代者”皆无违反上文所述的三条法律时,则会在文书后面标记“丿”和“∫”等符号。在居延汉简中,还有一枚有关“取庸代戍”制度的简牍明显标记了“卩”,如《合校》303.13载:“田卒大河郡平富西里公士昭遂,年卅九,庸举里严德,年卅九,卩。”1李均明等先生对此解释说:“简牍钩校符中,√、 ∫ 之类多表示人或物见存,而卩多表示某行为已实行,侧重点虽不同,但就其实质而言,皆表示某帐(或其他文书)已核校,如吐鲁番文书所云‘勾上了。”2可见,官府对这类“取庸代戍”文书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在上引简牍中甚至出现了三次审核的情况,如《肩水金关汉简》73EJT37:985中的“∫ ∫ ∫”即可为证。至于《合校》303.13中的“卩”,亦有可能表示“庸价”已取之意,或表示文书审核后,双方雇佣关系已达成的意思。但此处之“卩”具体所指为何,尚待更多出土材料的证实。
概言之,秦《戍律》在“取庸代戍”方面的規定与其说是对一般黔首的优待,毋宁说是对高爵位者的激励。我们知道,秦民获得爵位愈高,则其经济和政治等待遇亦随之而提高。因此,“取庸代戍”制度的施行极大地激发了秦军功爵制的优越性,但同时也证明,秦实际服戍役者绝大部分为贫苦之黔首。
二、“戍者月更”和“遣戍”制度
学术界一般认为,云梦秦简中的“《戍律》当为有关征发兵役的法律”3。既然《戍律》属于兵役制度,其与秦简中出现的《徭律》就有着本质的区别。然而,长期以来,学者们在探讨秦汉赋役制度时,往往将秦“月为更卒”之制视为徭役,而非戍役,如有的学者依据云梦秦简的记载就直接提出了“《徭律》即月更之徭律”的观点4。新出《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戍律》之简文证明了这一观点似不确。上引《戍律》例2表明,秦“月为更卒”是“戍”,而非“徭”,且秦“遣戍”制度极为严格。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例2中的材料:
第一,“戍者月更”与“君子守官”代役问题。例2《戍律》对“戍者”役期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面明文规定了“戍者月更”;另一方面则又强调了“守官四旬以上”的“君子”可以抵消戍期“一更”的规定。
秦“戍者月更”指的是“戍者”每月轮番驻守(或劳作)之意5。这一制度为汉代所继承,如《汉书》卷七《昭帝纪》在“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条目下注引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1这里所谓“一月一更”指的就是秦《戍律》中的“月更”。
同时,法律又规定了“君子守官四旬以上”亦可免除相当于“一更”的役期,亦即一月之戍役。享受这种待遇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君子”、“守官”以及“四旬以上”。何谓“君子”?根据简文意思,此“君子”指的是地位或品行较高且担任一定行政职务的人,如云梦秦简中出现的“署君子”就是指“防守岗位的负责人”2。这类人既然社会地位颇高,其极有可能拥有一定的爵位。“守官”就是在官府任职并从事行政工作之意。其中,“官”指的是官府治事之处所,如《礼记·玉藻》:“在官不俟屦,在外不俟车。”郑玄注曰:“官,谓朝廷治事处也。”3因此,据律文可知,但凡“君子”居官处理政务满40天以上,皆可免除一月之戍役。
第二,“遣戍”制度4。这条法律中有一枚简牍同样在云梦秦简《戍律》中出现了,如云梦秦简《秦律杂钞》载:“·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简39)”5据此可知,岳麓秦简《戍律》相较云梦秦简《戍律》而言要详实地多,它不但包括“同居毋并行”的内容,更详细记载了秦戍卒请假销假制度的具体情况。
一是“遣戍,同居毋并行”。这些“遣戍(或曰行戍)”之管理者就是“县啬夫、尉及士吏”。然而,有学者认为,秦“戍役由县尉征发”6,恐不确。由云梦秦简《戍律》可知,秦在“遣戍”时,“县啬夫”负主要责任,“尉及士吏”则次之。但处罚是一样的,皆为“赀二甲”。
那么,《戍律》中之“同居毋并行”表达的是何种含义?《岳麓书院藏秦简(肆)》载:
以上简牍中之“廖”即“瘳”,《说文》曰:“瘳,疾瘉也。”1不难看出,简E.P.T53:26、E.P.T59:119和简6.8表明,戍卒“病有廖(病愈)”后,须亲自到所属候官销假,并言明“即日视事(即当天上岗之意)”。简59.37和简185.22是“诣府”报告戍卒“病有廖”,并可以“视事”的情况。简311.6是一份封缄类文书。该文书的收件为都尉府,封缄人为“尉史承禄”。此“尉史承禄”指的是候官之尉史。这是因为“‘令史和‘尉史既可以作为地方行政系统中县邑侯国的属吏,也可以作为边郡军事系统候官的属吏,这与他们最初是‘令的吏和‘尉的吏有关”2。总之,这份文书有三层意思:一是候官派遣“尉史承禄”呈送七月份九位生病吏卒“饮药有廖名籍”到都尉府。且文书指明必须于“八月旦”送达。第二层意思则是记录了封缄数量和方式;第三层意思就是封缄时间和封缄人。这份文书表明,戍卒“有廖”销假后,必须按月呈报都尉府3。endprint
与汉简中所反映的销假制度类似,岳麓秦简也有相关记载。但由于岳麓秦简《戍律》中简186/1255之前一枚简牍残缺,具体情况不明。笔者从“而舍之,缺其更”一语推测,戍卒返回戍所时,各地应提供相应之住宿,其因病“缺其更”,必须“以书谢于将吏”。如果“其疾病有瘳”或者“已葬”,则必须“遣往拾日于署”,并“为书以告将吏”。换言之,戍卒病愈或亲人葬后,主管者必须遣戍卒前往署所报到,并由署所确定其上岗的日期。与此同时,还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戍卒的直接上司。反之,如果“所【将】”戍卒“疾病有瘳”或“(亲人)已葬”,“劾已而敢弗遣拾日”,则主管官吏“尉、尉史、士吏”各赀罚“二甲”,连带责任者“丞、令、令史各(赀)一甲”。因此,秦销假时必须“拾日于署”,而此“署”乃指戍卒服役之署所。
三、“缮治城塞”制度
岳麓秦简《戍律》对“缮治城塞”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是因为“城塞”在古代战争中具有重要作用。所谓“城塞”,指的是某城之“塞”,如文献中常见的“寇陇西、金城塞”4“复寇金城塞”5“出平城塞”“与邓鸿等追击逢侯于大城塞”6“鲜卑入马城塞”7等记载皆可为证。《说文》曰:“塞,隔也。”8如《战国策》云:“昔者齐南破荆,中(东)破宋,西服秦,北破燕,中使韩、魏之君,地广而兵强,战胜攻取,诏令天下,济清河浊(清济浊河),足以为限,长城钜坊,足以为塞。”1同时,“塞”又指“边塞”,如《广韵》曰:“塞,边塞也。”2在西北汉简中,这种作为军事设施的“塞”也不乏记载,如“持禁物蘭越塞(E.P.T68:74)”“匈奴人昼入甲渠河南道上塞(E.P.F16:3)”“匈奴人入塞(288.7)”等3。因此,“城塞”在古代战争中有着巨大的防御功能。正因为如此,秦官府才将之纳入了《戍律》之范畴。
巧合的是,云梦秦简《秦律杂钞》中亦有一则史料与上引例3无论在文字抑或在文意上皆大体一致的简文。我们由此可以断定,云梦秦简的这则史料其实应归入《戍律》,如其文曰:“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嫴)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简40)佐主将者,赀一盾。令戍者勉补缮城,署勿令为它事;已补,乃令增塞埤塞。县(简41)循视其攻(功)及所为,敢令为它事,使者赀二甲。(《秦律杂钞》简42)”4结合这两则史料,我们可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秦律規定了“缮治城塞”的人员构成。由于“城塞”在战争中具有重大作用,秦官府非常重视“缮治城塞”的工作。根据岳麓秦简《戍律》中上报“属所尉”的三类簿籍可知,这类工作的具体参与者包括如下几类人员:
一是戍卒。从“戍者城及补城”“令戍者勉补缮城”和“增塞埤塞”来看,戍卒主要承担筑城、修缮城池和“增塞埤塞”等工作5。这类“缮治城塞”者所形成的簿籍在岳麓秦简中称之为“用徒数”簿籍6。此“徒”显然不是“刑徒”,而是戍卒。
二是“舂城旦、居赀续<赎>、隶臣妾”。登记这类筑城者所形成之簿籍,秦律谓之曰“舂城旦、居赀续<赎>、隶臣妾缮治城塞数”簿籍。据“徒隶少不足治”可知,“舂城旦、居赀续<赎>、隶臣妾”以及戍卒是“缮治城塞”的主要劳作者。
三是“黔首”。从岳麓秦简《戍律》可知,只有当“徒隶少不足治”时,秦官府才会考虑征发“黔首”“缮治城塞”。不仅如此,《戍律》还对黔首“缮治城塞”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法律规定征发黔首服役,必须“闲时岁一兴”,其目的在于不耽误农事,确保国家生产粮食的安全。其次,法律又规定“大夫以下至弟子、复子无复不复,各旬以缮之”7。这些“缮治城塞”者包括公士,上造,簪袅和不更等几个爵称之人。同时,秦《戍律》也规定了对“弟子、复子无复不复”等当享受“复除”之人也一同征发,且规定“各旬以缮之”。就无爵位之“公卒、士五”而言,一旦兴徭,“缮治城塞”更是应尽之责。
第二,规定了“缮治城塞”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上引《秦律杂钞》中“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当有一标点,整理者将两者连称,恐误!笔者以为,正确标点应为:“县司空、署君子将者(署所主管)”。如秦简《敦(屯)表律》:“署君子、敦(屯)长、仆射不告,赀各一盾。(简34)” 8秦简显示,都官系统和县廷皆有“司空”一职,但此处为县廷之“司空”。简文中之“署君子”指的是署所中有职位及爵位的官吏。其大意是说,如果戍者筑城和修补城池后未能确保一年而“城有坏者”,则“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
具体来讲,秦“城塞”的修筑和维护由“县丞、令、令史、尉、尉史、士吏”及其下辖机构负主要责任,“属所尉”掌握簿书登记和考核工作。而县廷机构下之县司空具体负责“城及补城”工作。
我们知道,司空主要“掌水土事。凡营城起邑、浚沟洫、修坟防之事,则议其利,建其功。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1。至于具体如何“营城起邑、浚沟洫、修坟防”等工程,司空则需要大量役使人员2。那么,有哪些可供司空役使之人员呢?秦简显示,“城旦舂”“居赀赎责(债)”等触犯法律者为司空役使的主要劳动力。因为这些已决之触犯法律者不仅由司空监管下从事各种劳作,而且司空还负责追收拖欠官府之债款3。如里耶秦简J1(9)1 A面:“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宜居士五(伍)毋死有赀余钱八千六十四。毋死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毋死署所县责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已訾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己酉,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瞻手。”4诸如此类由县级司空负责追缴“赀钱”的例子还有11例,如简J1(9)2—简J1(9)12等5。对这些拖欠国家“赀钱”者及其他恶性罪犯,一旦缉捕后,县司空则采取“关入中央或地方行政长官府寺附设之‘狱”的措施;而对已决之犯罪,则“要除去桎梏,改戴较轻而便于劳作的铁制刑具‘钳釱,或除去刑具为‘复作”6。因此,县司空利用手中掌握的大量“徒隶”就可从事“营城起邑、浚沟洫、修坟防”等工作7,其中,“缮治城塞”即为“司空”相当重要之职责。endprint
但《秦律杂钞》中的戍卒“城及补城”则归“署君子将者”具体负责。此处之“署君子将者”是指“尉、尉史、士吏”等主管官吏。又,从岳麓秦简中所記之“县丞、令、令史、尉、尉史、士吏”等总领“缮治城塞”工作来看,征发“黔首”来“缮治城塞”既是县廷行政之要务,也是分管县廷军事工作之“尉、尉史、士吏”的职责。但如果是“别离与郡治和县治的城塞”,则由“离城乡啬夫”具体负责“缮治城塞”8,其职责有如“城尉”。
可见,由于“城塞”在战国秦汉时期具有重要的军事功能,因此,“缮治城塞”既是包括司空曹在内之县廷诸曹行政之要务,又是主管军事之县尉的职责。
结 语
综合而言,《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所披露的有关秦《戍律》方面的史料,其中绝大部分为首次刊布,是我们深入探讨秦戍役制度提供了鲜活而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大体而言,这批新史料反映了如下历史真相:
一是秦存在“取庸代戍”制度。上引《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戍律》表明,秦律对“取庸代戍”者的爵位没有限制,低爵位甚至无爵位者也可以雇佣高爵位者服戍役。不仅如此,秦法律对“庸代人者”和“取代者”的身体强弱和籍贯作了严格的规定,即“以弱代者及不同县而相代,勿许”。这批简牍还显示,秦对“取庸代戍”者的管理也极其严格,如秦官府针对“取庸代戍”者建立了各种严格的文书登记制度,凡“【不当相代】而擅相代”以及“不谒书于吏”者,皆处以不同程度的赀罚之罪。
二是《戍律》首次披露了秦“戍者月更”及“君子守官”代役制度。岳麓秦简《戍律》中所说之“戍者月更”,指的是“更戍卒”每月轮番驻守之意。尤为重要的是,这批岳麓秦简不仅证明了云梦秦简《秦律杂钞》中“同居毋并行”属秦《戍律》,而且还制定了任职于官府的吏员满40天以上可以抵消一月之戍期的规定,亦即“君子守官四旬以上为除戍一更”。
三是秦律制定了严格的“遣戍”和请假销假制度。秦律规定,“田时先行富有贤人,以闲时行贫者”。同时,在“遣戍”时,必须严格执行“同居毋并行”的政策。岳麓秦简还显示,秦针对“戍卒”制定了严格的请假和销假制度。如更戍卒在署所,“父母、妻死遣归葬”,必须向其户籍所在县“拾日”。在确定其请假真实原因后,由所在县发文至署所,然后“遣归葬”。一旦“其疾病有瘳、已葬”,必须由所在“将吏”核实,然后“遣往拾日于署”,并由署所之官吏确定其到岗日期。
四是秦律对“缮治城塞”的人员构成、簿籍制作、负责官吏的职责及其连带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更戍卒“城及补城”时,必须“姑(嫴)堵一岁”,一旦“城有坏者”,则“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可见,具体负责官吏有“县司空”和“署君子”。但在维修“城塞陛鄣”时,则县级各类行政官吏诸如“县丞、令、令史、尉、尉史、士吏”等都承担相应责任。其中,“属所尉”还负责“缮治城塞”者的簿籍编制、登记和考核工作。根据这些簿籍可知,这些“缮治城塞”者包括“舂城旦”“居赀续<赎>”“隶臣妾”“戍卒”及“黔首”等。
概言之,岳麓秦简《戍律》既反映了秦“徭戍”制度的完善,更体现了秦民承担了各种繁重的戍役负担。对此,主父偃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秦民的这种悲惨境遇,他说:“(秦始皇)发天下丁男以守北河。暴兵露师十有余年,死者不可胜数……又使天下蜚刍挽粟,起于黄、腄、琅邪负海之郡,转输北河,率三十钟而致一石。男子疾耕不足于粮饟,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道路死者相望。”1可见,主父偃所言,正是当时秦戍卒生活的真实写照。
(责任编辑:陈炜祺)
A Primary Study on the “Shu Lu” in the Qin Bamboo Slips Kept in Yuelu Academy
Zhu Degui
Abstract: Three new historical materials about “Shu Lu” have promulgated in the Qin Bamboo Slips Kept in Yuelu Academy Published recently. These new historical materials show that the system of “Qu Yong Dai Shu” existed in Qin Dynas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ystem, the rank of nobility was not restricted, but the laws of Qin Dynasty restricted the health status and origins about the employers and employees. Except that, the Qin Bamboo Slips revealed the system of “Shu Zhe Yue Geng” and “Jun Zi Shou Guan” in Qin Dynasty. Most importantly, the systems of the report back after leave of absence and the “Shan Zhi Cheng Sai” have been initially disclosed.
Keywords: Qin Bamboo Slips Kept in Yuelu Academy; Qu Yong Dai Shu; Report back after Leave of Absence; Shan Zhi Cheng Sai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