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分析
2017-10-30顾志明樊帆
顾志明 樊帆
摘 要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农业发展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经营规模比较大,基本特征是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前提。本文主要从简单了解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状况,深入分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从而加快现在农业发展步伐,提升农业经济发展的实力。
关键词 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 发展问题 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状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提出基础是那些传统的规模小、半自给的农户家庭经营,它是构建我国现代农业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农业转型的核心所在。下面我们主要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及分类和具体情况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1基本内涵和分类
一般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分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组织,经营规模比较大,物质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比较高,对于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几率高。这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与传统农户家庭相比规模较大,农业生产实现专业化,能够充分利用自身现有的劳动力资源,取得较好的经济收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农业生产活动是以市场需求为前提的,绝大部分的农产品都要进入市场,在市场得到充分流动,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1.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具体状况
目前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它的重要纽带是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其主要骨干成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重要的支撑力量。
中央已经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上日程,农业补贴也逐渐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组织倾斜。由于国家扶持政策的大力支持,我国着重培育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某市为例,现有具备家庭农场雏形的准家庭农场四千多个,平均每村二至三个。家庭农场的劳动力总数达到两万多人。按照产业机构的情况划分,种植业家庭农场总数最多,占整个家庭农场的百分之八十,而养殖业家庭农场和种养结合家庭农产只占百分之二十。按照经营规模划分,规模在五十亩至一百亩的家庭农场占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五,在一百亩至五百亩的家庭农场占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五百亩至一千亩的家庭农场只有百分之三,而一千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则是少之又少。按照全年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划分,十万以下的家庭农场占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八,十万至五十万的家庭农场占百分之四十七,五十万以上的家庭农场占总数的百分之五左右。由于目前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资格尚未得到明确认证,再加上缺乏相关的扶持政策,家庭农场的发展受到许多因素的限制。
近些年我国的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较快,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发展五六十万个,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一是发展速度快,主要是数量上的增多;二是合作领域不断增多,不仅在生产领域,还涉及到加工、流通、服务等多个领域;三是合作规模不断扩大;四是服务多元化延伸。目前我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十分迅速,龙头企业的数量和规模都非常领先。我国的农产品加工业处于一个大发展时期,虽然受到市场和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但总体来看,有利于新型农业主体经营发展的条件居多,机遇较好。
2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问题
随着我国工业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可以有效解决我国的农村劳动力过剩的问题,还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帮助农户尽快摆脱贫困,同时加快了我国的现代农业发展和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因此,如何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速度较快,经营方式比较灵活多变,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订单生产、合作经营、土地入股等多种合作方式,与农户之间实现利益共享。总的来说,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趋势较好,但也面临许多问题。
第一,土地流转比较困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实现扩大规模和机械化,土地流转实现规范化势在必行。而当前农民最怕失去土地和失业,承包地也存在分散化的现象,每家农户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要实现成片的土地流转十分困难。中央在种粮补贴的发放方面有具体规定,归原承包户所有,即使不种地也能享有,这就会导致一些农民宁愿土地闲置也不愿流转出去。
第二,规模档次不高。我国的经营主体虽然种类比较全面,数量充足,但是缺乏大品牌影响力强的龙头企业,能够实现规范运作的合作社数量有限,多数合作社尚未发挥应有的示范带头作用,高水平的种养大户比较少,家庭农场的管理缺乏科学性和规范化,深加工能力较差,多数处于出售原料或者生产初级农产品的阶段,产业链拓展困难。
第三,运行机制不完善。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农户之间的利益机制缺乏规范化,一些合作社与成员之间仅仅是买卖关系,多数是订单合同的购销关系,并未形成一系列的利益共享机制。对于订单生产不够严格,根据价格的高低销售给不同的企业,订单的履行率太低,专业合作社并未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四,资金投入缺乏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扩大生产规模,需要投入大笔资金,但是农业信贷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担保信用出现危机、融资困难等问题。农业保险在法律方面缺乏相关的规定,国家在政策方面的补贴有限,保险覆盖面不大,现有的农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保险已经不能满足当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需要。同时,农业技术出现推广难,专业指导线没有有效的链接,公共服務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现代农业活动的需要。
第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组织化。由于目前的土地经营机制还不完善,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基础建设严重滞后,尚未形成优势特色产业。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科学的管理,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之间各自运行,团队协作意识差,抵御市场经济的风险能力弱。endprint
第六,管理水平比较低,缺乏健全的服务体系。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很多,但是由于经营规模较小,在销售过程中更加注重利益忽视了服务的重要性,注重技术却忽视了市场需求,过度关注自我发展,产销脱节现象比较严重。大多数农民合作社虽然有合作章程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但是内部管理制度跟不上,缺少健全的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制度。现有的农产品市场上缺乏科学性和规范化,没有形成健全的信息网络,没有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
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策分析
提高新型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质量水平,并使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带动作用,从而加快现代农业的发展步伐。针对上文中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个人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对策:
第一,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等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要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里的土地使用权获得保障,必须加强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完善工作,同时要建立土地流转的专项资金,不断健全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为土地流转的顺利开展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利益分配方面,应该鼓励转入土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转出土地的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加大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一个系统过程,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国家共同配合。政府应该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相关的扶持政策,对于农业发展等各类财政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对于具有示范作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身进行优先扶持,深化农业补贴发放机制改革,将新增的农业补贴着重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鼓励龙头企业进行重新组合,培育一批高质量的、辐射带动力量大的企业,带动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之间建立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相比一般农业而言,实现基地农业的专业化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和前提,这就需要政府做好相关的引导工作,在龙头企业和市场之间建立一个连接众多农户的某种主导产业集聚的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区域。这种联结机制可以实现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有机结合,以订单的方式让龙头企业和其他合作社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从而保障龙头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很大,因此龙头企业和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不确定性也就非常大,为了降低这种交易成本,需要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深度融合。合作社可以将资金、技术和劳动要素以入股的方式融入,形成产权联合的密切利益关系,入股后合作社应该参与企业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拓展农业政策性保险,加强对其资金投入的保障。完善农村信贷的担保方式,因地制宜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准入标准和条件,提高金融支持企业发展的可行性。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改变农村资金外流的不利局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开展政策性的保费补贴,鼓励发展农业保险并给于适当的补贴,从而满足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
第五,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范管理,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要注重数量发展,更要注重估计规范化管理,要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成产权责任明确、运行规范的市场主体。加强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注册登记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管理机制,为新型经营主体实现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化、销售市场化和产销利益化而努力。同时还应该加强农业服务组织的服务功能,鼓励发展互助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到公益性服务中来,大力开展农业推广和农资配送等生产性服务,提升农业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4总结
总之,随着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我们要认真和学习党代会的精神要求,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组织形式,从而促进现代农业的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带动整体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薛维海.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J].寧波通讯,2010(04).
[2] 冯高强.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D].安徽农业大学,2013.
[3] 崔宁波,宋秀娟,于兴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约束与建议[J].江西社会科学,2014(03).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