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顾应祥(1483—1565)的土地自由流动论及其思想史意义

2017-10-30解扬

求是学刊 2017年5期

摘 要:明代中叶常州人顾应祥提出的土地应该被允许自由流动的思想及与之相关的德治政府论是明代思想史界的一股清流。顾应祥认为,人之本性彼此各异,在生产劳动上的投入与产出所得也必然不同。对此,国家不该用制度限制或政策约束,强求百姓财产均平。为此,他既反对明初恢复井田制的呼声,也不同意丘濬的“配丁田法”。结合明代中叶田土兼并的情状可知,顾应祥之说,实质是面对田土受强权左右而无法正常流动的现实,精于儒学之道的士大夫为了安定社会、保障民生,而设计的一种改善思路。这一设计,因为本诸人性,既以之为保障民有的理论之源,又以之为施治于民的制度基础,故能缓解国家与百姓之间的对立,减少因财产转移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关键词:明代中叶;土地流动;顾应祥;丘濬;诺齐克

作者简介:解扬,男,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从事明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1000-7504(2017)05-0164-09

顾应祥是明代从中叶向后期过渡的历史时期内,颇具前瞻性和批判意识的思想家。他是浙江长兴人,弘治十八年(1503)登第,以江西饶州府推官步入仕途,随后任职广东、江西、山东等地的按察司,直至云南巡抚。嘉靖二十九年(1550)、三十年,顾应祥先后在北京、南京任刑部尚书。后遭弹劾回乡,家居十八年,在嘉靖四十四年(1565)八十二岁时去世。

在顾应祥近三十年的地方为官经历中,“奔走南北数千里,阅遍山川险阻、人情物态”[1](《惜阴录序》,P359)。这样的经历,令他熟悉基层政府的各项事务,了解行政难题,洞悉政策执行上的掣肘,也拓展了他的见识,使他在思想上和对政务的处理上,屡有新见新得。学术界对顾应祥的研究,揭示了他曾服膺王守仁,后来悖离师说,对“善恶关系”和“精一之说”有自得之见的过程1。他还曾以刑部尚书的身份呈进《详定问刑条例》,被允予刊行1。他在历法和数术上的著述与成就,令他博得了“精于算学”的名声[2](P296)。他还曾协助王守仁平定宸濠之乱,可见他在实务处理上也有建树。

顾应祥除了有学术思想、算学和律法方面的成就,对土地流动问题及与之紧密相关的国家制度问题,都有深入思考。我们分析顾应祥的相关论点,不仅有助于了解他全面丰赡的思想体系,更能从中透视在明代从中叶向后期转变的历史过程中,士大夫所面临的土地流动问题和解决思路。本文将首先分析顾应祥的土地自由流动论及与之相关的德治政府主张;然后结合当时土地兼并的严重状态,分析顾氏立说的现实原因和他据以成说的理论基础;最后,将顾氏与明初以降的相关论点试做对比,讨论他在明代思想史上的意义。

一、顾应祥的土地自由流动论

1. 土地自由流动论

顾应祥对土地流动问题的讨论,是在他批评王莽的“王田”令时提出的。他认为土地应该在私人间自由流动,反对政府严禁。他说:“王莽令天下田,曰王田不得卖买。此尤不可行者。”[1](卷十一,P486)首先,顾应祥从人之本性角度,坚持“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他认为,人的本性本不相同,普通百姓先天即存在个体差异,从事劳作的治生能力不同,在农事上的投入和产出也不同。劳动者拥有的土地数量,恰好是其劳动能力的真实反映。是故,“古者即有上农、次农之分”,反映的便是这种不同。顾应祥认为,既然劳动者在天性和能力上的差别在历史上曾经得到尊重,本朝没有理由将之齐于一则,用行政命令均平劳动者的土地所有,限制其多寡。顾氏进而提出,百姓由于土地流动形成的贫富不均,并非如“世儒迂阔之谈”所说,是废除井田制的结果,而是恰好表现了受劳动者天然生产能力因素制约的必然[1](卷十一,P486)。

其次,对作为劳动对象的土地,顾应祥认为,政府当时所掌控耕地的数量和分布,都已经不允许再用行政手段或权力强行均平百姓田土,限制其自由买卖了。他指出,当时的可耕地有限,尤其待开垦的可耕荒地数量有限,政府唯有全面放开约束,让土地在劳动者之间完全自由地流动,才能保证人有其地、地得其宜。

他在提出这一看法的同时,驳斥了借恢复井田制来平均土地的观点。具体包括如下三点:其一,三代之时推行井田制的地理条件,如今已然不存。顾氏认为,“三代之时为井田者,皆中原平旷之地”[1](卷十一,P485),大江以南的吴、越、荆、楚、西蜀、闽、广等地,“皆蛮夷之国,高山大川,纡曲险阻”[1](卷十一,P485)。由于地势,当地不便于行井田,此前也未曾推行过井田制。但鉴于目前的土地分布情况,如果均平土地,必须“移城郭,迁庐舍,改沟渠,竭民之财力,数十年而可成”[1](卷十一,P485)。若如此,则劳民伤财,势不可取。其二,如今可耕土地的数量与人口增长的数量不相匹配,这不允许均平土地。顾应祥做了这样的统计:照井田制的规定,按“一夫受田百畮,余夫二十五畮,俟其有室家,始受田百畮”计算,则“境内之田有限,而民之生齿日众”,政策无以为继。在操作中,如果授田时“县官不以时给,或不能尽给”,必然兴起诉讼,对社会秩序不利。其三,国家并不具备推行井田制的后备田地。推行土地均平的政策,“必须于邑外预留空地”,而现有的土地数量无法保障其执行[1](卷十一,P485下)。因此,唯有允许土地自由流动,才是符合当前国有土地客观条件的合适做法。这是顾应祥讨论土地流动问题的第一个层次。

顾氏对土地应该自由流动的主张,并非单纯针对土地问题,而是他针对社会制度的更深层次思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他的思想体系中,基于劳动者在本性上的差异和国家后备土地贫乏,提出“不若顺民之情,田多田少,亦不须计,买田卖田,亦任其自为,不必禁止”的观点[1](卷十一,P487),旨在借土地这一国家财政之根本,否定恢复上古三代之制的可行性。也即,顾应祥主张土地在私人间自由流动,根本上是为了反对重建“封建”“井田”和“肉刑”的社会,目的是建立行德政的国家。可以说,他对土地流动问题的主张,不仅代表了明代中叶士大夫对国家参与财产分配、对劳动者人性的重视等问题的一种看法,还透露了他们对国家制度规设的一种期望。endprint

2. 德治政府论

在顾应祥的理想中,国家要依托执政者的“德”,才能实现善治。他认为,以德治国,才能关照人之本性;其中的关键因素,是正确处理“德”与“欲”的矛盾。在顾应祥看来,与政府之“德”相对的,便是个人之“欲”。他承认,人生来有欲,为了满足欲望,就会彼此相争;争夺的对象,大者为国,小者即是田土。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个人欲望的负面影响,唯有才德服众者,才堪为人主,领袖诸侯和百姓。他描述了这样一副依托德治的政府管理图景:第一层是诸侯从百姓中脱颖而出:“民生有欲,欲必有争,故必推才德足以服众者一人以为之主。有一方之民,则有一方之主,此诸侯之始也。” [1](卷十一,P484)第二层是诸侯中唯有才德者,才能成为天下之主:“(诸侯)中间强弱之不伦,疆宇之广狭,又不能无争也。有圣人者出,其才德足以统御之者,则又推而为天下之共主,此天子之所由始也。”[1](卷十一,P484)若如此,则天下之主和各方诸侯都是以其才德,受百姓推举而起,故而既能自律,也能服眾。

顾氏认为,在这一套由才德决定权力的国家治理模式下,是否采用封建、井田等制度并不重要;堪称贤人的必备素质,是能克服欲望。能够克服一己之私欲,才能不事征伐,选举贤能,实现政权的平稳交替。他用历史事实,反驳了制度选择重于选任贤才的观点,坚持唯有选举贤能有德者理政,才能实现“安其民”的圣王之治。顾应祥辨析说:“圣王之治天下,惟安其民而已矣。时而封建,民心安矣,不能改而为郡县也;时而郡县,民心安矣,亦不能改而为封建也。封建莫知其所由始,盖自生民以来则已然矣。”[1](卷十一,P484)在历史上,理想社会也是因为治民者才德出众而成。他说:“上古之时,人心淳朴,天子不以天下为已物。有贤者则让之,不以为异。”[1](卷十一,P484)到了后世,贤者缺乏,国家无法行德治,于是社会动荡,出现战乱:“继世之君不能皆贤,则失其统御之道,而诸侯之中亦不能皆贤,于是各欲广其疆圉,而并吞之祸起矣。”[1](卷十一,P484下-P485)

很明显,在制度与治国者之德行这两者间,顾应祥更重视后者。他驳斥在赞许封建制的同时,忽视天子与诸侯德才的论调,认为:“论者咸谓封建则上下相维,无一夫横行之祸,亦无操、莾移祚之患。殊不思诸侯之国以强陵弱,今年灭某国,明年又灭某国,干戈扰攘,生民不得一日休息。”因此,“战国之时,止有七国。秦并天下,取于六国之手,未尝罢天下之诸侯也。秦之失天下,以暴政虐民,人心离散,非置郡之失也”[1](卷十一,P485)。在顾应祥的思想里,无论在何种制度下,有才德的贤者如果没有机会脱颖而出,百姓就无法安生。即使是在封建制下,政府不行德治,惟以世袭,“卿大夫皆世其禄,贤而在下者亦不能致用矣”,理想的社会状态仍然无法实现。施行郡县制也要避免类似的问题出现,因此“其要在于择守令之贤者,重其权而久其任,则久安长治之道也”[1](卷十一,P485)。

由此可见,相比制度因素,顾氏明显注重人的因素在国家经济、政治行为中的重要性。他对这两者述评的基本观点,都是从对人之天然本性的衡量上来:人生而不同,在生产上的投入有别,导致了在财产拥有上的必然差异;由于人天然有欲望,管制百姓者就需要才德出众,能克服一己之私欲,消除由追求欲望带来的社会破坏性。在顾应祥的思想体系中,人性是国家政治、经济行为上的基本考量要素;尊重人之本性,将其作为评判各级政府的人选和政策确定的准则,是顾氏主张的根本出发点。因此,顾应祥允许土地自由流动的观点,与他对德治政府的整体设计,两者一脉相承。

二、明代中叶的田土兼并

上文提到,顾应祥有着丰富的为官地方经验,对他的土地应该自由流动的观点,我们需要结合当时的社会实际,特别是与田土自由流动对立的土地兼并情形进行分析,来看他思想产生的现实原因。

顾应祥在谈到土地流动问题时,特别提到了对土地买卖现状的担忧。据他的观察,当时有多种官田存在私下被买卖的情况。顾应祥主张,决不能对此置之不理、听之任之,更不可能乐观地认为,可以用政令在短时间内加以限制或革除,唯有对这些现象予以承认并加以约束和规范,才能减少其在国家土地流失和税银收缴上带来的负面影响。具体而言,他提到了这样的问题:

今之官田乃公田也,不曰转卖,而曰转佃。屯田乃军士所以屯种者也,亦有私相典卖者矣。云南之职田,武职之俸田也,亦有私相典卖者矣。不特是也,凡一应起解钱粮,亦有私相借贷侵用者矣。若欲禁人之典卖田土,虽严刑峻罚,亦不能也,徒足以扰乱而已。[1](卷十一,P486)

屯田转佃指的是正统二年(1437)以后,卫所屯田获准以租佃制方式经营的政策变化。随着屯田转佃的现象日益普遍,屯田田面权转卖的现象也随之兴起,政府虽不允许,却不能禁止[3]。这一变化是一个历史过程,我们可以从顾应祥特别提到的云南职田被私相典卖的情形捕捉他置评的时间线索。顾应祥曾两次出任云南巡抚:第一次是嘉靖六年(1527)迁山东右参政、按察使、右布政使任后,至嘉靖十一年(1532)止。第二次是他丁内艰之后的嘉靖二十八年(1549),在任仅一年,就转任南京兵部右侍郎1。如果我们把顾氏评论土地问题的时限放宽到他第二次执掌云南,那么引发他对土地流动的关注,就应该包括了嘉靖二十八年以前所出现的种种现实问题。

明朝的田土分为官田和民田两类。官田是官之所有,给民耕种;民田是百姓可以自由买卖的田土。但在明代,民田的私有权是不完全、不自由的。它不仅受到政治权力的强力制约,而且经常受到特权阶层的非法侵害。在明初,田土兼并要服从于稳定国家秩序、巩固新兴政权这一主要社会矛盾,因此并不尖锐。但是到了明代中叶,田土问题引发了尖锐的社会矛盾。明代中叶的田土兼并,已经由民田扩大到了官田,具体包括势豪之家对普通劳动者田土的侵占、统治者内部的争夺和吞并,以及商业资本投入到土地买卖中等多种形式。在赏赐、买卖和掠夺这三种明代地权的转移方式中,赏赐和掠夺成为危害田土正常流动的主要因素。侵害的源头,主要来自宗室、勋戚、宦官、缙绅等,他们利用权势,占夺或强买他人田地;主要手段包括征用,同时禁止其所有者使用,也包括用低价强征民田。而且,由于有依托田土的税银诱惑,在兼并过程中,暴力因素越来越明显2。在洪熙年间,兼并之风逐渐侵蚀到了军队屯田。在势豪之家非法侵占、势家请乞、军士私自典卖和民户接管闲田耕种等方式下,田土日益集中3。故而,上文所引顾应祥所说,当是这一趋势的真实写照。endprint

具体到赏赐和掠夺这两种土地非自由流动的方式,一方面,皇帝应勋贵之请,频频授田,且数目巨大;另一方面,势豪之家与宦官、外戚利用特权强占田土。两者加剧了田土日益集中于豪势之家,百姓手中却无田的情况。由于此前学术界分析明代中后期土地兼并的研究,多将视野集中在嘉、隆、万时期的江南,这里不妨举几个在此之前、或能为顾应祥见闻的例子。成化三年(1467)十二月,刑部郎中彭韶因为上疏谏止外戚周彧请田,被下锦衣卫狱。他的遭遇不仅表明此前在奏疏中说的“土地有限,而求者务多”[4](P709下)是实情,更显示请田者的权势和影响,远非堂部郎官所能左右。事实上,赐田之举果然并未停止。次年四月,明宪宗就给庆云伯周寿涿州田六十三顷,而且这是“时方厉禁寿冒请”之后的赐予4。可见,对于土地集中于贵戚之家,来自政策或法令的约束力并不明显。

借助特权以辅助其事的例子也不少见。成化十六年(1480),户部员外郎官廉等受命勘覈东宫庄田。当时“景州、献县、阜城民田万顷,界接东宫庄”,管庄内侍想冒占,“且子粒十倍公家,民甚冤之”,于是上告朝廷。皇帝派官廉偕御史、锦衣卫前往勘察。内侍竟然以官贿赂官廉:“田如归我,讲读官可得也”,但被官廉“以万人之命易一官,吾弗为”而拒绝[5](P492)。虽然这片田土最终归民所有,但理事官员所遇到的挑战,却反映了从明代中叶以降,田土在流动上无疑是朝着势豪之家集中的。

引发这一田土集中趋势的,便是当事者的一己私欲。因此,虽然史籍记载,在成化十六年(1480)和弘治九年(1496),明宪宗和明孝宗都曾下旨,禁止势家侵占民利[6](P1486),但民田被强权划拨或兼并的趋势并未被遏止。直至嘉靖六年(1527),大学士杨一清等仍然进言陈请,称:“窃见近畿八府田土,多为各监局及戚畹豪势之家乞讨,或作草场,或作皇庄。民既失其常产,非驱之死地,则去而为盗。”对此,明世宗下旨,凡皇亲豪势“冒滥请乞及额外多占者,悉还之民”[6](P2053-2054)。可见民田、民利被侵占的现象,到了嘉靖朝,仍然未能得到改善。

在田土被势豪之家以强权转移和兼并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田价不公和不能依数推收过割的情形,令卖者遭灾、买者获利。这即是地权转移中的掠夺之举。弘治初年,徐恪(1431—1507)就河南一地的田土流动状况上言:“照得河南地方……民多告瘁,业无常主。或因水旱饥荒及粮差繁并,或被势要相侵及钱债驱迫,不得已将起科腴田,减其价直,典卖与王府人员并所在有力之家。又被机心巧计,掯立契书,不曰退滩闲地,即曰水坡荒地,否则不肯承买。间有过割,亦不依数推收,遗下税粮,仍存本户。虽苟目前一时之安,实贻子孙无穷之害。”他指出这样的做法由来已久,以至“富者田连阡陌,坐享兼并之利,无公家丝粒之需。贫者虽无立锥之地,而税额如故,未免缧绁追并之苦”,而且具有普遍性,徐恪强调:“除通查过割外,缘此等民害,各处皆有,不独河南。”[7](P716)

豪势之家兼并田土,百姓无法劳作,必然引发流民增多和税银减少这两个恶果。在成化七年(1471),巡按直隶御史梁昉就曾上言:“涿州、良乡等县,密迩京师。其民迫于饥寒,困于徭役,往往隐下税粮,虚卖田地,产业已尽,征赋犹存,是以田野多流亡之民,里甲有代偿之扰。”故而,梁昉建议清查归户,以清赋税[6](1256)。但在明中叶,政府主持的几次覈查田土、清理庄田的举措,并未收到良好的效果,反而激起更大的民怨。如弘治十七年(1504),因为庄田之故,“遣缇骑逮民二万余人,畿辅骚动”[6](P1564)。明武宗即位之初清理庄田,欲孝养两宫,“遣缇骑逮民鲁堂等二百余人,畿南骚动”。大臣对此屡有进言,请革除此“琐琐之利……通给小民领种”,竟不获准[6](P1579)。正德四年(1509),刘瑾以各边罢送年例银,边储匮乏,请遣御史清理屯田。一时分遣清理屯田的胡汝砺、周东等人承望风旨,“各边伪增屯田数百顷,悉令出租,人不聊生”[6](1646)。很显然,由于清理屯田的执事者是可以从田土兼并中获利的豪势之家、外戚、宦官或他们的代言人,政府调控田土分配,以减轻民众负担,保障国家税银的举措,便无法收到实效。

这便关乎人之本性及理政者的德行了1。具体到人之私欲在土地流动问题上带来的负面影响,其严重的程度,恰如弘治年间刘健(1433—1526)所说:“近年以来用度太侈,光禄寺支费,增数十倍。……宗藩贵戚求讨田土,占夺盐利,动亦数千万计。他如土木之作,物料科派,传奉官员,俸钱皂隶,投充匠役,月粮布花,岁增月益,无有穷期。财用之匮,率由于此。”[8](P401)事实上,土地在强权需索下的兼并所引发的严重问题,并非未曾引起朝廷的担忧。成化皇帝就说过:“国家仿古屯田之法……行之既久,其法渐废,戍卒多役于私家,子粒不归于公廪。”[5](P498)朝廷也确曾采取措施缓解矛盾,但土地兼并的趨势却未能被遏制住2。国家也日益陷入军民同困的局面[6](P1558)。

将明代中叶田土流动的现实与顾应祥的相关主张对照之后,对他的观点,不妨试做如下总结:顾应祥提出土地流动论,理论基础是人性和能力有差异,因此在生产劳动上反映出的能力不同。这种差异不仅决定了劳动者所该拥有的土地财产有多寡之别,也决定了适宜担当统治者的先决条件,及其高下之异。与前者相关的,是拥有土地的数量应该依托劳动者的治生能力,因此政府要鼓励田土自由流动,不能施加影响;后者所指,便是指基于人性之德选拔领导者的德治政府。但田土在明代中叶以降却被高度兼并,集中到豪势、贵戚和宦官手中,这又激发了富贵之家进一步追求财富,导致社会资源浪费,百姓成为流民,国家税银无法按额、按时收缴等从朝廷到基层百姓的一系列问题。

三、顾应祥观点的思想史意义及评价

1. 顾应祥对丘濬的批评

顾应祥有关土地流动的观点,除了有上述土地被兼并的历史事实可以作为背景依据外,还有成说的理论基础,其中重要者是他刻意对成化名臣丘濬(1421—1495)“配丁田法”提出的批评。endprint

丘濬设计“配丁田法”,根本目的也是为了抑制土地兼并,措施是国家在承认既有的土地现状的情况下,设计一个统一分配土地的时限,不咎既往,唯限将来。此前已经拥有的土地,“虽多至百顷,亦不之问”1;该年之后,按照“一丁惟许占田一顷”的标准,“以丁配田,定为差役之法”。这一政策由国家来约束土地数量,丁多田少者,“许买足其数”;丁田相当者,不许再买。差役则按照这样的标准执行:“以田一顷配人一丁,当一夫差役。田多丁少之家,以田配丁,足数之外,以人二丁视田一顷,当一夫差役。若田多人少之处,每丁或余三五十亩,或至一、二顷。人多田少之处,每丁或止四五十亩、七八十亩,随其多寡,以数分配。”丘濬期望通过这样的措施限制土地流动,使得“田直日贱而民产日均,兼并之患日以渐消矣”[1](P486下—487)。

丘濬配丁田法的设计,见于其《大学衍义补·制民之产》。他提出这一方法,既承认井田制已是不可恢复的旧制,也承认当时贫富不均的现实问题严重,同时也意识到三代之后推行的“限田之议、均田之制、口分世业之法”,由于“拂人情而不宜于土俗”,在历史上即多议而不可行,或行而不能久,因此并非救时良方[9](卷十四,P185)。于是,他将期望寄托在政府的这一强力措施上,以在时间上一刀切的方式,将田土分配给百姓,以令政府和百姓均得其宜。

但顾应祥认为,丘氏“此说亦难行也”。他以吴地为例,指出丁多田少是普遍现象,岂能按丘濬所说以一丁配田一顷;而且“家有兴替,势所必至”,“今之牧民者迁转不常,人各有见”,以至推行的政策无法得到长久保障。究其所论,不出上文所述后备田土不够和为官者的才德现状尚不足以令政策得到良好推行这两个关键因素。因此,顾应祥坚持土地应该自由流动,不能以政府之力均平。

丘濬和顾应祥的观点,虽然都关注田土和人,也都重视国家在土地分配上的角色,但存在十分明显的差异。首先,在对人的天然本性及社会职能这两个层次上,顾、丘二人的侧重点明显不同。丘濬是从人的社会角色和职责的角度评析。他的核心判断是“一人有一人之职”,如果“一人失其职,则一事缺其用”,这会影响到群体中的其他人,导致“非特其人无以为生,而他人亦无以相资以为生”。因此,丘濬设计的理想状态是处在社会不同等级的民众,要“各有所职之事”[9](卷十四,P180),形成一个互相依靠、互相扶助,相资以为生的社会群体。

与之相关,从社会管治的角度,丘濬接续了朱熹的看法,认为《孟子·梁惠王上》中有关念民本、行仁政的主张,是“尽法治、品节之详”[9](卷十四,P182),后世人主则往往急于事功,详于法制,而略于治民之产。他这种重视人之社会性的看法,与顾应祥更重视人天然地、基于本性之不同而拥有土地、财产的观点,有根本差异。丘濬的“配丁田法”虽然也是根据丁口计算田土,但据他刻意强调有“职”之人来看,是更重视人的社会性,实质上忽视了自然人在扮演社会角色前的状态。相比之下,顾应祥对人之本性及与财产关联的重视,较丘濬更为纯粹、周延,也更符合德治政府对人之本性的关照。

其次,在国家对土地分配的角色上,两人的期望也不同。在丘濬的“配丁田法”中,政府无疑具有强力,由其统一调控,一旦土地分配的时间确定,政策一经推行,便天下大治,再无贫富不均,更无由财产引发的明争暗夺。丘氏的这一设计,被顾应祥斥为纸上空谈。顾氏认为,不仅现有的可耕地不足以按照一丁配一顷土地的份额分配,执事者不是以才德获选,而且迁转无常,故而无法保障政策的实施。

2. 顾氏之说的思想史意义

根据明代的律法,除了勋戚寺观田土之外,私有土地可以买卖1。但土地在私人間流动和买卖的情形,从明初到顾应祥生活的时代,由于政府实际掌握的土地状况和推行的政策倾向有所不同,呈现出阶段性差异,对土地是否应该准许自由流动,因其与推行的制度相关,也存在不同看法。

明初承元之乱,土地面积不及元朝时的十分之一。为了百姓安居乐业,国家推行移民耕垦,计民授田的政策,旨在让百姓人有其田,让国家迅速从战乱中恢复和平。经过元明更迭,当时各地可耕荒地不少,政府有比较充分的土地资源,作为分配土地的后备支撑,因此土地在私人间的买卖规模不大,也不频繁。到了成化、弘治时期,一些富裕地区的商人筹措资本,投入到土地买卖中,使土地流动日趋活跃,土地所有权转移频繁,贫富差距明显拉大。这一趋势,南方较北方为盛2。

与明初的土地现实相适应,当时的政治家们纷纷主张行儒家的礼乐之道,推行仁政,力主恢复井田制,让百姓人有其田。代表性人物有刘基、胡翰、解缙和方孝孺等人。恢复井田制的主张是与明初恢复社会秩序的期望和对社会制度的设计相一致的。刘基在立国之前就提出要恢复井田制。他认为,国家经过元末战乱,急需休养生息,给百姓以安定的生活,唯有恢复井田制,才能实现祥和的理想社会,是为“因民之愿,定而为之制”[10](P93—94)。胡翰也是从整顿社会秩序、恢复理想社会状态的角度,提出应该行“仁政之首”的井田制[11](P8—17)。他们思想的根源是借助恢复古代制度,来治理当今社会,因此在理论上并没有区分对制度的期望与对理想社会的描述[12](P813—814)。

从社会治理角度提出恢复井田制的观点,见于解缙《太平十策》中的“参井田均田之法”。他推行井田制的想法,虽然与刘基、胡翰等人目的相同——都为了实现社会治理、民安其业,但有了更多参酌实际情况的考虑,也包含了编丁为里的设计。在解缙的规划里,并没有涉及私有土地的处理问题,只是限制土地买卖,违者予以重惩。他的主张是针对受田以后的土地而言,即主张受田的国有化,而对以往的私有土地是否收归国有,则未明言3。寄希望于制度因素来实现社会和平的理念,也是方孝孺设计井田制的基本思路。他认为“不行井田,不足以行仁义”[13](P347),把井田制视为行仁义之政的前提条件。方孝孺所说的仁政,是社会性的道德规范,他将实现这种充满道德规范的社会,寄希望于井田制的推行,认为唯如此,才能避免贫富不均。endprint

从这几位政治家力主恢复井田制的共同主张来看,明初对井田制的讨论带有明显的社会寄托性,反映的是在国家整体规划下对具体土地政策的设计,井田制也被认为是实现上古三代之治的必要手段。在这样的社会治理模式下,人有其田且数量均等,土地不必也不该自由流动。政府是实现这一美好社会图景的重要保障,国家应该给百姓创造安居乐业的客观条件,保证百姓安于劳作。可以说,明初将改善社会弊端,扭转国家在战乱之后的困境,赋予百姓和平的生产、生活环境的期望,都寄托在井田制上。因此,社会制度是相关讨论的重点,国家的角色突出并被寄予厚望,人的因素则并未成为讨论的议题。在明初政治家的相关著作中,也未见从普通百姓的角度,对平均田土的理由或者井田制对普通劳动者的利弊等问题展开分析。这成了明初有关土地流动和井田制讨论的共性所在。

虽然顾应祥的观点与明初占主导地位的土地思想,在立论的重点和成说的思路上均不同,但顾氏重视劳动者本性的看法,与明初鼓励百姓根据自己的劳动能力垦荒的政策,在思路上却有一致性。洪武三年,朝廷下令,“以北方府县近城荒地召人开垦……有余力者,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14](308)。洪武十三年,“诏陕西、河南、山东、北平等布政司,及凤阳、淮安、扬州、庐州等府,民间田土,许尽力开垦,有司毋得起科”。洪武二十四年,“令公侯大官,以及民人,不问何处,惟犁到熟田,方许为主。但是荒田,俱系在官之数,若有余力,听其再开”[14](P308—309)。在这几项政策中,劳动者的个人能力成了政府鼓励开垦荒田的考虑要素,说明政府不仅承认在劳动者的“余力”上,人各有别,而且也认可了由這差别引发的百姓在财产拥有上的不同,甚至在租税收缴上予以保护。将之对比,顾应祥主张在田土问题上要尊重劳动者有不同生产能力的观点,恰是对洪武朝鼓励垦荒政策之精神的继承和调整。只是因为顾应祥的思想体系牵涉国家要推行的制度问题,故而在土地流动问题上,偏向了立国之初贴近百姓劳动本性的政策,而远离了明初政治家希望恢复到上古三代之制的构想。

我们将顾应祥设计的在德治政府中,劳动者凭借劳动本性和自身的生产能力,可以自由地拥有土地,无需国家分配,国家也不必施加约束的观点,与20世纪70年代产生过重要影响的政治哲学家诺齐克的有限政府论对比,可以发现两者有十分类似之处[15]。但顾氏在传统儒学范畴内提出的德治政府论,避免了诺齐克主张的劳动者因为追求最大限度的自由和可能性,而与国家、政府产生的对立或混沌状态[16](P6)。按照德治政府的建立模式,政府中的各级管理者都是基于其出众的德行,经百姓推举而成。他们对待百姓的态度和方式,既然本诸良德,便能行以良政,故可视为反哺式地施治于民。因此,在顾氏设计的理想状态下,劳动者并不会如诺齐克所担忧的,必然地站在国家的对立面。

具体到土地自由流动的问题上,由于顾氏思想的基础是劳动者的本性及其个体差异,这与源自人性的德一脉相承,因此与德治政府的设计并不乖张对立。在顾氏设计的政治体系中,个人的利益不会因为土地流动、财产转移而受到损害,因此不会出现诺齐克担心的财产会在种种“个人交往”中遭到损失,故而刻意回避个人间的福利性施舍——无论这施舍是否由国家主导[16](P18)。从这一层次上看,顾应祥在德治政府模式下的土地自由流动论,虽然难以避免由个体差异引发的宿命论难题,却缓解了国家与百姓之间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属于传统儒学范畴内士大夫改善民生、消解社会矛盾的一种典型思路。

结 论

上文分析了明代中叶顾应祥提出的土地应该被允许自由流动的思想及其从属的德治政府设计。顾应祥认为劳动者拥有的土地数量是基于其劳动能力和付出的努力,劳而必然有得,因此百姓在财产的多寡上自然存在不同。对此,国家应该本诸人之本性,尊重其差异,并施加保障,而不该以强力追求均平。因此,顾氏反对回到明初在井田制下,依靠行政力量约束百姓的财产和流动的情形,也不同意丘濬提出的凭借政策之力,来限制土地流动的设计。顾应祥支持在市场领域,任凭劳动者的自主劳作,获取所得。

顾应祥尊重人之本性和劳动者的付出及所得的思路,与他德治政府的设计,呈现了在经济和政治领域分途却同源的整体模式。顾氏期望的局面是,无论国家推行井田制还是分封制,诸侯与天子均是凭借其德行敦厚才脱颖而出,进而对百姓施以管理。如此,则治民者能充分关照德性与德行一脉,保护百姓从事生产劳动的天性。在这样的设计中,百姓的劳动付出得到了保护,在稳定的社会秩序下,与国家之间不会产生对立。这是明代中叶的士大夫依循传统儒家思想,面对国家由明初之乱到中叶渐趋安定的环境变化,本诸社会安定、民生得以保障的愿望,提出的一种改善思路。

参 考 文 献

[1] 顾应祥:《静虚斋惜阴录》,《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2] 黄宗羲:《明儒学案》,北京:中华书局,2008.

[3] 毛亦可:《论明清屯田的私有化历程》,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2期.

[4] 彭韶:《彭惠安公奏疏》,载《明经世文编》卷八〇,北京:中华书局,1962

[5] 薛应旂:《宪章录校注》,展龙、耿勇校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14.

[6] 夏燮:《明通鉴》,沈仲九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4.

[7] 徐恪:《徐司空奏议》,载《明经世文编》卷八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62.

[8] 刘健:《刘文靖公奏疏一》,第一册,载《明经世文编》卷五十二,北京:中华书局,1962.

[9] 丘濬:《大学衍义补》卷十四,载《丘文庄公丛书》上册,台北:《丘文庄公丛书》辑印委员会,1972.

[10] 刘基:《诚意伯文集》,《国学基本丛书》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11] 胡翰:《胡仲子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2] 王毓铨:《土地思想》,载《中国经济通史·明》(上),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

[13] 方孝孺:《逊志斋集》,徐光大校点,宁波:宁波出版社,2000.

[14] 《大明会典》,扬州:广陵书社,1989.

[15]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16] 胡惊雷:《诺齐克的功利主义转向及其启示》,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 王雪萍]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