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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环境道德规范激活的影响因素及促进措施

2017-10-29张福德

关键词:激活环境治理

张福德

[摘 要]环境治理依赖社会整体环境道德水平,而个人环境道德规范的激活水平决定着社会整体环境道德水平。个人环境道德规范的激活主要受环境信念、环境价值观和环境行为成本的影响。由于大部分国民的生态价值取向没有确立、环境信念缺失和环境行为成本高,个人环境道德规范的激活存在障碍。个人环境道德规范激活的促进措施包括确立具体的环境信念、强化生态价值取向和降低环境行为成本。

[关键词]环境道德规范;激活;环境治理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7)03-0103-06

The influence factors and promotion measures of the activation of personal environmental

moral norms

ZHANG Fu-de

(Law School,Qingd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Qingdao 266061, China)

Abstract:Th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depends on the environmental moral level of society, and the activation level of personal environmental moral norms determines the level of social environmental morality. The activation of personal environmental moral norms is mainly affected by environmental beliefs, environmental values and environmental behavior cost. On account of the unestablished ecological value orientation of most people, the lacking of environmentl beliefs and high environmental behavior cost, there are barriers in activating the moral norms of personal environment. The promotion measures of the activation of personal environmental moral norms should consider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fic environmental beliefs, strengthen the ecological value orientation and reduce the cost of environmental behavior.

Key words:norms of environmental morality; activatio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环境治理的根本在于改变人们的环境不良行为或促使人们实施环境友好行为。相比于经济、行政或法律等以外在的经济激励或国家强制力来保证行为实施的手段,道德以发自内心的信念或义务感作为行为的后盾和力量,其规范行为的效力更加持久,可达到“治本”的效果。因此,环境保护或治理必须依赖于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成为全社会的共识[1]。1996的《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领》就已经明确了基本的环境道德规范,即保护环境、改善生态、合理利用与节约各种资源,但近20年来,我国的社会整体环境道德水平并没有实质性的提高[2],致使环境道德难以显著发挥对环境保护或治理的作用。这种困境既跟我国的现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密切相关,又跟我们的环境道德建设缺乏针对性的措施相关。环境道德理论的研究应当冲破哲学思辨的束缚,结合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最新理论知识,提出一些简洁而实用的理论来解释或回答我国环境道德建设所遇到的实际问题,诸如,影响环境道德水平的因素是什么、为什么个体不遵守环境道德规范、怎样提高个体的环境道德水平等,以此来支持社会环境道德建设。本文结合社会心理学理论知识探讨个人环境道德规范激活的影响因素,并提出个人环境道德规范激活的促进措施。

一、个人道德规范与个人道德规范激活

迄今为止,理论界对于道德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然而道德的基本内涵还是较为明确的。有的学者指出,道德就是调节人们行为的原则和規范[3]。可以说,在行为规范层面上,道德与道德规范是同义语。有的学者认为,所谓道德现象,是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来维持的一类社会现象[4]。其实,道德规范的主要功能不是评价行为的善恶,而是使人类的行为向善或者指引人们实施善行。在这里“善”是正当的意思,“恶”是不正当的意思。可以说,道德或道德规范就是指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来维持的“做正当事情”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现有的道德理论经常忽视的一个问题是,道德规范可以分为公共道德规范和个人道德规范,虽然在实际生活中二者并没有清楚的界限,但二者在调整行为的方式或作用于行为的机制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公共道德规范是依外在的社会舆论来维持的行为规范;而个人道德规范是依内在的信念来维持的行为规范。在西方国家有关社会规范的研究中,一般将个人规范与社会规范相区分。施瓦兹认为社会规范是因外部的制裁或奖励而发生作用的特定社会群体共有的行为准则,而个人规范是因“做正当事情”的内在道德倾向或义务感而发生作用的个人行为准则,其类似于个人道德规范[5]。公共道德规范属于社会规范,是整个社会或特定群体共同拥有的道德规范;而个人规范本质上就是个人道德规范。施瓦兹对个人道德规范的界定更加贴切一些,因为就道德规范发生作用的心理而言,个体并不是因为内心的信念而遵守道德规范,而是因“做正当事情”的内心信念所生发的道德义务感而遵守道德规范。因此,个人道德规范应当指依靠“做正当事情”的内心信念所生发的道德义务感来维持的个人行为准则。endprint

道德规范的形式不同,其对行为的作用机制也不同。公共道德規范对行为的作用机制在于通过外在的社会制裁迫使人们选择某种行为。这里的社会制裁是非正式的,实际上表现为一种社会压力,比社会舆论的范围要广一些,其包括舆论谴责、放逐(被多数人不理睬)、不合作等。因为违反社会准则,会受到社会的制裁,为避免社会制裁,个体与群体中大多数人赞成或反对的行为(即大多数人认为正当的行为)保持一致是个体成员较为重要的行为准则[6]。个人道德规范对行为的作用机制在于“做正当事情”的道德倾向或义务感这种内在的力量驱使人们选择某种行为。个体遵守个人道德规范的意愿不是建立在对社会制裁的担心之上,而是建立在避免因违反道德的义务而产生的负面情感体验之上,这些负面情感体验包括内疚、羞耻、后悔等,其又来自于违反道德义务所引起的自我价值感的降低、人格、自尊的贬损以及良心所受到的谴责。内疚、羞耻、后悔等负面自我情感体验可以视为一种自体制裁,个体避免自体制裁是遵守个人道德规范的心理动因。由于个人道德规范的遵守诉诸一种内在的力量,无需外在制裁的强制,也不需要外部的监督,因此,个人道德规范往往以一种自律、自觉的方式影响个体行为,其作用力较为持续、稳定。

现有的道德理论忽视的另外一个问题是道德规范的实效问题,即道德规范是否处于一种被激活的状态而对行为产生规范作用的问题。道德规范不仅仅是作为一种行为规则而存在,其存在的真正意义在于能够对行为产生规范作用。只有当道德规范处于一种被激活状态时,其才能对行为产生规范作用。公共道德规范与个人道德规范被激活的临界点是不同的。个人道德规范被激活的临界点是个人产生了“做正当事情”的道德义务感觉。公共道德规范被激活的临界点是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能够施加社会制裁并达到一种足够制止该种行为的程度,这要求社会或群体中的大多数人能够对他人的违规行为实施制裁。大多数人能够实施制裁取决于大多数人的个人道德规范要处于一种被激活状态。当个人道德规范激活时,不仅个体的行为要遵循个人道德规范,个体还会试图将个人道德规范适用于其他的人,并通过社会制裁期望他人选择与个人道德规范相一致的行为。当个人道德规范激活水平足够高时,或者社会中大多数人的个人道德规范激活时,违反这一道德规范所引起的社会制裁也会较为强烈,这保证了公共道德规范社会制裁的有效性,使公共道德规范处于激活状态。相反,如果个人道德规范激活水平低,社会中只有少数人去制裁违反道德规范的人,社会制裁的力量较为有限,不足以保证公共道德规范社会制裁的有效性,此时也就不存在此种激活的公共道德规范。相比于公共道德规范的激活,个人道德规范的激活更为关键,特别是在一种新的社会道德的建设过程中,公共道德规范的激活须以个人道德规范的激活为起点,并形成于大多数人的个人道德规范的激活。如果规范创业者仅仅提出了一种新的道德规范,其作为个人道德规范并没有被激活或仅在少数人那里被激活,其作为公共道德规范就不可能处于激活状态并发挥规范行为的作用,这种新的道德规范只能算做是一种口号。道德规范激活问题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我们20年前就提出了明确的环境道德规范,到如今社会整体环境道德水平却并没有实质性的提高。这是因为,在大多数人那里,这些环境道德规范作为个人环境道德规范并没有被激活,这也就决定了它们作为公共道德规范也没有处于一种被激活状态,这样整个的环境道德规范对环境行为的作用较为有限,也意味着环境道德处于较低的水平。可以说,社会整体环境道德水平取决于个人环境道德规范的激活水平。

二、个人环境道德规范激活的影响因素

鉴于个人环境道德规范激活的关键性作用,本文仅对个人环境道德规范激活的影响因素做一些探讨。个人环境道德规范的激活需要符合两个基本条件:其一,个体主观上认为行为是正当的;其二,个体心理上产生了实施该行为的道德义务感。个人环境道德规范激活的影响因素主要是跟“做正当事情”的道德义务感有关,包括环境信念、环境价值观、环境行为成本等。

(一)环境信念

环境信念是指个体对自身行为的环境后果和环境责任归因的看法或观念,是环境道德义务感最直接的决定因素。施瓦兹在1977年就提出了个人道德规范激活的理论,其强调不利后果的认知和个人责任的归因导致个体产生了不实施某种有害行为以避免不利后果发生的道德义务感,从而激活了个人道德规范[5]。在这里,不利后果的认知是指个人认识到某种行为较为确定的不利后果。个人责任的归因是指个人能够将不利后果的避免归因于不去实施此种行为。其后,施瓦兹的规范激活理论被大量运用于环境行为的实证研究,基本上都有力地证实了导致环境道德义务感的直接因素是环境不利后果的认知和环境责任的归因,即当个体认识到环境不良行为会对他人或环境造成不利的后果并且认识到不实施环境不良行为或实施环境友好行为能够避免不利后果发生时,个体就会产生不实施环境不良行为或实施环境友好行为的道德义务感,最终激活个人环境道德规范。德格鲁特等人认为,在环境不利后果的清醒认识、个人环境责任的归因、个人环境规范遵守之间存在着较为确定的因果联系,规范激活理论用来解释个人环境道德规范的激活有着充分的经验证据[7]。环境道德义务感本身是一个心理问题,只要有充分的经验证据证实,环境信念是环境道德义务感的直接决定因素的结论就是可信的。

在这里要强调,环境信念是个体在主观认知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有关具体环境行为的不利后果和个人责任归因的具体看法。个体一般通过了解相关环境信息来获得环境不利后果的认知和形成个人责任归因,这里的相关环境信息必须是有关某类环境行为能产生怎样的不利后果和个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避免不利后果发生的具体信息,仅仅了解一般性的环境信息,并不能产生导致环境道德义务感的环境信念。例如,个体仅仅了解到人类的行为会导致大气污染,人类的行为可以减轻大气污染的程度,并不能使个体产生减少汽车使用的道德义务感。只有当个体通过具体信息了解到大气污染有什么样的具体危害、与工业相比汽车能够导致多大比例的大气污染、个人减少汽车使用的行为能够减少以及多大程度地减少大气污染时,个体才能产生减少汽车使用的道德义务感。玛丽亚等人的实证研究证实,相比于仅仅获得一般的森林保护重要性信息的受访者,那些获得了量身定做的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的受访者,倾向于具有更多的不利后果的认知,更多地将保护责任归因于自身,表达了更加明显的实施保护行为的道德义务感[8]。endprint

(二)环境价值观

价值观是人们判断事物重要性程度或价值大小的标准或尺度。有的人认为,价值观是超越具体情景、稳定的内在标准,其往往被人们用来评价行为正当性并作为行为选择的标准[9]。环境价值观是个体对环境、自身环境行为及结果的意义、效用和正当性的总体评价标准。个人道德的本质是“做正当事情”的道德义务感,因此,个体只会对自认为正当的事情才产生道德义务感。环境价值观作为环境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标准,影响着个体对何种环境行为具有正当性这一问题的判断,必然对个体的环境道德义务感产生重要的影响。个体环境价值观不同,他们对同一种环境行为所产生的道德义务感就不同。环境价值观不仅会直接影响环境道德义务感,也会对环境信念产生重要影响,从而间接影响环境道德义务感。具有不同目的或目标的价值观能够导引人们的注意力指向与价值观相一致的信息并且影响对这些信息的认知[10]。环境价值观通过影响环境信息的选择与认知来影响人们对环境不利后果严重性程度的认识,对后果严重性程度的认识又会接着影响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责任感的强弱。

一般意义上与环境有关的环境价值观包含两个组成部分,即生态价值取向和自利价值取向。生态价值取向反映了对非人类物种或整个生物圈平衡的关注,并以环境不利后果最小化作为行为选择的标准。自利价值取向反映了对自我利益的关注,并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作为行为选择的标准。不同个体的环境价值观可能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取决于不同的价值取向的结构。有的人将自利价值取向放在首位,生态价值取向次之;有的人将生态价值取向放在首位,自利价值取向次之;有的人将两者同等对待;有的人只考虑自利价值取向。不同的环境价值观结构影响着对环境行为正当性的评价,产生的道德义务感也不同。将自利价值取向放在首位或只考虑自利价值取向的人会将相当多的环境不良行为评价为正当行为,对这些环境不良行为也不会产生不实施的道德義务感;将生态价值取向放在首位或将生态价值取向与自利价值取向同等对待的人会将大部分环境不良行为评价为非正当的行为,对这些环境不良行为就会产生不实施的道德义务感。不同的环境价值观结构也会影响环境不利后果的认知和环境个人责任归因。生态价值取向会引导人们的注意力聚集于那些与非人类物种或整个生物圈平衡相关的信息,使人们认识到环境行为对非人类物种或整个生物圈平衡产生的影响。人们的生态价值取向越强烈,人们越关注有关生态的环境信息,越有可能认识到环境危害后果的严重性,而越认识到环境危害后果的严重性,人们就具有更强烈的义务感来实施环境友好行为。从实证的结果看,优先考虑生态价值取向的个体会有更强的环境道德义务感[11]。

(三)环境行为成本

环境行为成本能够影响个人环境道德规范激活的原因在于其能够影响个体对行为正当性的判断。在环境价值观中,自利价值取向是一种基础性的价值取向,其指向个体对基本的生存条件和自由的追求,在基本的生存条件和自由没有满足前,个体会认为那些跟基本的生存条件和自由有关的事物的重要性超过任何其他事物,这也意味着,在基本的生存条件和自由没有满足前,自利的价值取向会主导环境价值观。生态价值取向是一种更高级的超越自我的价值取向,其出现在基本的生存条件和自由满足之后,即便如此,自利价值取向还是在环境价值观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一旦预测到基本生存条件和自由可能受到重大的影响,个体还是会优先考虑自利价值的满足。因此,生态价值取向与自利价值取向往往处在一种矛盾状态。一般情况下,环境友好行为都伴随着较高的行为成本,包括时间和金钱成本、行为便利性、行为难度等。个体依生态价值取向实施环境友好行为往往会承担较高的行为成本,一旦个体认为这些行为成本影响到了自利价值的实现,个体可能会放弃生态价值取向,其主观上所认知的环境友好行为的正当性会不复存在,同时,个体实施环境友好行为的道德义务感也会减弱或消失。例如,在城郊和农村,劣质散煤燃烧造成了很大的空气污染,生态价值取向要求人们选择优质燃煤,但是考虑到优质燃煤的价格成本会对收入造成很大的影响,收入不多的城郊和农村居民多会选择劣质燃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个人环境道德规范很难被激活。如果一种环境友好行为的实施要付出大量的时间资源,或承担较高的金钱成本,或具有其他难以克服的困难,行为个体就很难去遵守个人环境道德规范。大量的实证研究也揭示了当行为过于费力或成本过于高昂时,道德规范很少对行为产生实质的影响[12]。

三、个人环境道德规范激活的障碍

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处于转型时期,受环境意识、客观物质生活条件等因素的制约,我国个人环境道德规范的激活存在一些障碍,这也是导致我国环境道德水平不高的原因。

(一)大部分国民的生态价值取向没有确立

2014年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委托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进行了首次全国生态文明意识调查,并提出了《全国生态文明意识调查研究报告》。该报告指出,受访者的生态价值观很大程度上还属于工业文明框架下的“以人为中心”“万物为人而存”的经济价值观,还没有树立起生态文明所倡导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协调发展”的生态价值观。生态价值取向的确立既要挣脱传统价值观的影响,又受制于现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从经济价值观到生态价值观的转变可能是一个较为缓慢的过程,这也是大部分国民生态价值取向没有确立的重要原因。如果个体的价值观结构中缺少生态价值取向,个体就难以明确判断环境行为的正当性和环境行为后果的重要性,个体难以产生环境道德义务感。

(二)环境信念缺失

影响环境个人规范激活的环境信念是指具体环境不利后果和环境责任归因的认知,我国大部分国民的具体环境信念认知并不到位。在环境不利后果方面,《全国生态文明意识调查研究报告》指出,受访者对生态文明知识的知晓度呈现出“高了解率、低准确率”的特征,这说明受访者对一般的环境危害后果的了解率比较高,但对具体的、分类的环境行为危害后果并不清楚。在环境责任归因方面,《全国生态文明意识调查研究报告》指出,70%以上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和环保部门对“美丽中国”建设负主要责任,排在第二位的企业占15.1%,排在第三位的个人仅占12.7%。这说明我国大部分国民将环境后果减轻的责任归因于政府和环保部门而不是个体行为。针对某类具体环境行为,个体对环境不利后果的认知较为具体、准确,同时将环境不利后果的减轻归因于个体行为时,个体的环境道德义务感才能产生,个人环境道德规范才能被激活。我国大部分国民具体环境信念的缺失,会阻碍个人环境道德规范的激活。endprint

(三)环境行为成本制约突出

在环境领域,多数环境友好行为的成本较为高昂,往往容易阻碍生态价值取向的确立,或对已有的生态价值取向形成挤出效应,会弱化个体的环境道德义务感。我们属于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生活发展水平低,环境行为成本对个人环境道德规范激活的不利影响会更加突出。首先,国民对行为的成本比较敏感。在现阶段,我国国民的整体收入水平还不是很高,家庭财富还不是很富余,行为个体对行为的成本较为敏感。往往一涉及较高成本的环境友好行为,道德的动机就难以对抗对经济利益的考虑,个人环境道德规范很难被激活。其次,环境技术水平低。很多环境友好行为的实施依赖于环境技术,环境技术水平低或缺乏,会使环境友好行为的成本变得昂贵。再次,我国涉及环境行为的基础设施不健全,导致环境规范行为的实施较为不便,增加了环境友好行为实施的成本。例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发展水平低会影响国民的绿色出行,社区不配备分类垃圾桶会影响垃圾回收利用等等。

四、个人环境道德规范激活的促进措施

由于个人环境道德规范能够对人的环境行为产生显著的影响,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重视个人环境道德规范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作用。个人环境道德规范的激活是在社会互动过程中逐渐演化、发展的,很大一部分是自发生成的,但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采取积极措施,更加主动地影响、促进个人环境道德规范的激活并使其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个人环境道德规范激活的促进应当关注影响个人环境道德规范激活的因素,因此其促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具体的环境信念

由于具体的环境不利后果的认知和环境责任的归因是决定个人环境道德规范激活的直接因素,个人环境道德规范激活的促进要重视确立个体的具体环境不利后果的认知和环境责任的归因。环境信念是个体在接受相关环境信息的基础上形成的,环境信息的传递一般通过环境宣传教育来进行。通常的环境宣传教育所传递的环境信息大多是一般性的,而忽视了具体环境信息的传递。具体的环境信息是涉及某一类环境问题或环境行为及后果的信息。要使个体确立具体的环境不利后果信念与责任归因信念,最为关键的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向个体传递分门别类或量身定做的有关环境不利后果与责任归因的具体信息。例如,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减少家庭汽车的使用而治理大气污染,为使国民形成减少汽车使用的道德义务感,仅仅传递是人类的行为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或雾霾,以及严重的空气污染或雾霾会危及人身生命或健康等一般性的环境信息是不够的,重要的是要使个体知道与其他空气污染源相比,家庭汽车使用所导致的大气污染或雾霾的具体比例是多少,大气污染或雾霾造成人的生命缩短是多长时间,大气污染或雾霾增加某一类疾病的危险性的百分比是多少(具体的环境不利后果信念),进而,不仅要使个体知道只要每一个人减少汽车使用就可以缓解空气污染,而且要使他们知道每一个人减少汽车使用多少次或多少里程会使空气污染总量减少多少,能避免或减少生命或健康损害的具體数据是多少(具体的责任归因信念),这样,个体才有可能产生减少汽车使用的道德义务感。具体的、准确的环境信息的传播,能够减少环境行为选择的不确定性,提高对环境责任的认识,继而能激发国民的道德义务感[13]。

(二)强化生态价值取向

生态价值取向作为环境行为正当性判断标准决定着个体是否将环境友好行为视为正当的行为,同时,生态价值取向也影响着个体对环境不利后果的认知和环境责任的归因。因此,生态价值取向会显著影响个人环境道德规范的激活,而自利价值取向的作用是相反的。如果政府相关部门想通过提高环境道德水平达到环境治理的目的,就要采取措施强化生态价值取向,弱化自利价值取向。在我国大部分国民生态价值取向没有确立的情况下,强化生态价值取向并弱化自利价值取向的前提是要使国民确立生态价值取向。实际上,确立生态价值取向的过程,也是弱化自利价值取向的过程。生态价值取向的确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影响它的因素包括家庭价值观、朋友圈的价值观、学校和社会媒体的环境宣传教育、有关环境的亲身经历、环境立法及其环境法实施等。确立生态价值取向的过程,也是个体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将社会所提倡的生态价值取向内在化的过程。一般来讲,生态价值取向的内在化通过以下几个路径实现:首先,通过社会或特定群体(家庭、朋友圈)公共环境道德规范的影响而内在化生态价值取向。公共环境道德规范以其外在社会制裁或社会压力保障对道德规范的遵守,从而促使了生态价值取向的内在化。不过,由于我国个人环境道德规范激活的水平低决定了我国公共环境道德激活水平也不高,在当下公共环境道德规范对个人生态价值的内在化难以产生显著的影响。其次,通过环境宣传教育内在化生态价值取向。一般来讲,环境宣传教育是内在化生态价值取向的重要路径,但这一过程可能较为缓慢。一种较快内在化生态价值取向的方式是通过环境宣传教育强化环境危机及其严重结果的认知。通过这样的宣传使个体认识到严重的环境污染会危及自身的根本利益,诸如生命、健康、后代延续等,从而使个体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和价值观,可以较快地促使个体改变原有的价值观,确立新的生态价值观。环境的恶化会使人类的生存、安全等重要的价值标的或客体受到严重威胁,这会有效迫使人们改变原有的价值观[14]。再次,通过环境立法和环境法实施内化生态价值取向。环境立法及其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预期法律责任的严厉性,会有效迫使人们改变原有的价值观,确立生态价值取向。在这里要强调环境法的实施对内化生态价值取向的作用。由于人们一般很少仔细阅读环境法法律文件,因此,即使在环境法颁布较长时间后其对人们的影响依然有限,而环境法的实施会重复地对人们的行为和价值观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较为严格的环境法实施会较快地促进环境价值观的转变。但是,我国现在的环境执法较为宽松,不利于个体较快地确立生态价值取向。

(三)降低环境行为成本

环境行为成本会随国民收入水平的增长而相对降低,因此,经济越发达,国民收入水平越高,个人环境道德水平也会越高。在现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政府相关部门也可以通过经济或行政手段对环境行为进行补贴或奖励,以降低行为成本。但经济或行政手段对个人环境道德规范的激活会存在挤出效应,会使个体误将实施行为的原因归于经济利益而不是归于道德义务感。因此,政府相关部门要适度使用经济或行政手段激励环境友好行为。政府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积极推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加强便利环境友好行为实施的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对降低环境行为成本,以消除外在因素对个人环境道德规范激活的制约,从而提高个人环境道德规范激活水平。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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