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急刹车,“低头族”摔伤责任谁担
2017-10-28史修权
史修权
时下,在地铁上看手机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那么,玩手机遭遇地铁急刹车,“低头族”摔伤,地铁公司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其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低头刷屏,遭遇地铁急刹车
2015年1月14日上班早高峰,沈元瑶像往常一样,坐上了北京地铁2号线上班。地铁2号线系自动驾驶模式,运营最高时速为80公里。地铁在运行中,采用自动循环播放公益广播的方式提醒乘客“乘车时请站稳扶好”“不要倚靠或手扶车门”等。当时,虽然车厢内站立的乘客不多,并不拥挤,沈元瑶站在车厢中间的过道内,面向座位,上方有垂吊的扶手,但沈元瑶一直双手拿着手机低头在看,没有用手抓住扶手。
没想到,地铁在行驶中,因信号故障紧急制动,毫无心理准备的沈元瑶在强大的惯性作用下,向其右侧,一个趔趄式摔倒,头部触地受伤。
沈元瑶受伤后,地铁工作人员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沈元瑶的损伤为鼻损伤、鼻出血、急性鼻炎、右侧眶外侧壁骨折,因病情较重住院治疗20天。出院后,又在家休假八个多月。经北京一家司法机构鉴定,沈元瑶的状况属10级伤残。
这次事故,成了沈元瑶心中的一道坎儿,整日郁郁寡欢,父母对此十分担心,带沈元瑶到医院就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书上写明:病人处于抑郁状态。
拿到伤残鉴定报告后,沈元瑶的父母找到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要求赔偿20余万元。
责任谁担,归责不同结果异
多次交涉无果,沈元瑶将地铁公司告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为5万元。地铁公司辩称,车厢内张贴了安全提示、循环播放注意安全的广播,已尽到提示和管理义务。而沈元瑶在车厢内低头双手玩手机,没有扶扶手,忽视安全,存在重大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元瑶在乘坐地铁时摔倒受伤,地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沈元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确定地铁公司应承担90%的责任。对于沈元瑶提交的因抑郁产生的医疗费票据,法院认为,紧急制动不能必然导致沈元瑶抑郁的状态,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该部分的医疗费用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地铁公司赔偿沈元瑶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1.7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000元。
一审判决后,地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地铁列车属于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对于乘客因列车紧急制动摔伤的后果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应由地铁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沈元瑶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地铁公司要承担多少责任呢?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的地铁列车在运营中尽到了安全保障義务;沈女士长时间未扶扶手、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失。根据沈元瑶的过错程度,应大幅度减轻地铁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具体比例由地铁公司承担40%较为妥当。
最终,北京二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地铁公司赔偿沈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各项费用共计5.62万元。
[法律解读]此案的主审法官陈广辉说,地铁乘客人身伤害纠纷多发生在早晚客流高峰期,而且有着伤害性强、赔偿金额大的特点。认定此类责任案件时,主要与乘客自身过失以及地铁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关。如果乘客自身无过失,则由地铁公司承担;否则根据过错程度及地铁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证义务确定责任比例。如果涉及第三方,例如两人在地铁内争吵、斗殴等过激行为导致一方受伤,地铁公司承担的主要是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补充赔偿责任,甚至不需要承担责任。
摘自《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