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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越轨行为的定义、研究范畴及研究价值

2017-10-27刘晓善

关键词:越轨社会学法律

刘晓善

(辽东学院 商学院,辽宁 丹东 118001)

【法律研究】

大学生法律越轨行为的定义、研究范畴及研究价值

刘晓善

(辽东学院 商学院,辽宁 丹东 118001)

通过对越轨的分类与交叉分析,将对越轨的研究集中在大学生法律越轨这一范畴之内。大学生法律越轨问题研究主要包括本体界定、行为表现、研究范畴以及价值等相关问题。对大学生法律越轨进行系统研究,对高校大学生违法行为的有效治理及完善教育管理机制具有重大实践意义。深层次问题亟待体制机制创新。新型职业农民的涌现,为进一步探讨农村发展活力和农业发展潜力提供必要条件。

法律越轨;大学生;越轨社会学

一、越轨与法律越轨

一般来说,“越轨”一词包含人们否定的价值判断,与社会中不好的现象紧密相连。在这里,我们对“越轨”的理解不能局限在以往生活常识的范围内,而应该站在价值中立的立场上放宽眼界,只有这样才能更为全面地了解“越轨”。不难看出,“越轨”的字面含义即是越出轨道,《辞海》等工具书对“轨”加以引申解释为法度或规矩。如《淮南子·原道》:“是故聖人一度循軌,不變其宜,不易其常。”高誘注:“軌,法也。”《汉书·叙传下》:“东平失轨。”颜师古注:“轨,法则也。”矛盾《子夜》十:“战争改变了生活的常轨。”[1-2]越轨,作为一种行为具有明显的相对性,持有不同价值标准的人对越轨的认定可能会截然不同;越轨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具有鲜明的历史性,不同时期的人们对越轨的认定可能有着天壤之别。因此,要给越轨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件非常困难的工作,尽管如此,许多学者仍然顽强地朝这个方向不懈地努力。在中外前辈辛勤钻研的基础上,我们对越轨的认识不断加深,形成了如下认识:越轨是指违反人们在特定时期和特定文化背景下所公认的规范、准则和价值观念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该行为会受到当时主流价值观评判体系的否定性评价。

对越轨的理解,关键在于“轨”所指代的内容,因此,本文认为按照违反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来对越轨进行分类更符合研究目的,在这里我们将越轨分为德俗越轨、纪律越轨和法律越轨。德俗越轨,指违反道德和风俗的行为。纪律越轨,指违反特定单位、集体或社会组织所规定的规章制度的行为。法律越轨,指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法律一般具有两种含义[3]:①广义的法律:是指所有由具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②狭义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法律越轨中采用狭义的解释,法律规范包括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基本法律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在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关系的法律规范,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称为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关系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另外,越轨按照主体的不同还可以划分为很多类型,如男性/女性越轨、成年人/未成年越轨、残疾人越轨、白领越轨、大学生越轨等等,其中大学生越轨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大学生越轨行为是指大学生在其学习、生活、人际交往的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或背离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或社会的期待,从而产生消极影响并受到他人的否定性评价的行为。大学生越轨行为秉承了越轨的包容性特点,将犯罪、一般违法、自杀、考试作弊、逃学逃课、同性恋等等大学生可能的消极行为都加以涵盖,这给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带来了巨大的难度,因此,笔者试图将越轨的两种分类加以交叉,形成大学生法律越轨这一专门课题加以研究。

二、大学生法律越轨的本体界定

基于上文的分析,我们认为大学生法律越轨是指大学生在学校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违反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有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而受到相关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的行为。对大学生法律越轨概念理解的关键在于法律的范围,这里采用狭义的法律理解主要是基于法律规范内容与大学生的相关性,大学生触犯法律规范的越轨行为主要集中于违反刑事、治安管理、民事等法律规范的范畴内,而其他层次规范的内容(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大多与大学生越轨行为没有直接关联,即便是存在与大学生行为规定有关的法律规范,也一般是这样两种情况:一是对狭义法律的细化和可操作性处理,并且不得与狭义法律相抵触;另一种则是与大学生纪律越轨的内容相交叉(如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因此,这里对大学生法律越轨进行了上述的界定。同时,大学生法律越轨的本体界定离不开对大学生法律越轨特征的认识,经过系统考察,大学生法律越轨有如下三种特征:

首先,大学生主体的特殊性。在我国,大学生是指在高等院校注册学籍的学生,具体包括大专生(高专生和高职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高校大学生是我国接受高等教育的主体,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特殊群体,是为社会发展培养的后备人才,他们的思想和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大学生的特殊性在于其对社会的特殊影响,如果在这个特殊群体中出现严重的越轨行为会影响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因此,大学生的主体特殊性决定了其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从我国实行高校扩招以来,大学生的数量规模性的快速增长,如表1显示,在2012年至2015年这四年中,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在校人数都在逐步增长,其中本科生的数量始终是领先的,其次是专科生,在研究生中,硕士生数量增加显著。随着大学生群体数量的逐渐增长,大学生法律越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

表1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在校人数统计(单位:万)

其次,大学生触犯规范的重要性。在大学生越轨类型中,德俗越轨基本没有成文的规范,缺乏强制性;纪律越轨虽然有成文的规范和强制性,但制定主体的层次和强制性的强度上都不及法律越轨。大学生法律越轨行为触犯的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有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一般法律。从效力等级上看,这些法律文件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具体来说,刑事法律规定的是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承担,盗窃、诈骗、故意杀人等是常见的大学生犯罪类型,如药家鑫杀人案、马加爵杀人案、政法大学弑师案等;民事法律中规定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相关的大学生越轨行为主要体现在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如助学贷款违约、就业协议违约、论文侵权、伤害侵权等。行政法律规定主要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制裁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一般违法行为,如大学生的打架斗殴、醉酒闹事、偷窥隐私行为等。

最后,大学生法律越轨后果的严重性。这种严重性主要体现在大学生要承受由于法律越轨而带来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学生犯罪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最为严厉,要承受刑罚的后果;民事违约和侵权行为往往会产生金钱义务,由于大学生一般没有经济收入,这种责任往往会转嫁给家庭;对治安违法行为处罚一般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法律后果的辐射范围远远大于法律规定的内容,越轨大学生同时还要受到所在学校、家庭、社会的负面评价,甚至可能影响一生。

三、大学生法律越轨的研究范畴

大学生法律越轨问题在本质上并不是一个新的课题,如上文所述,它是对越轨的分解与交叉而得来的,从而将越轨的研究与大学生和法律两个关键词紧密相连,突出了这个问题的专门性和重要性。因此,大学生法律越轨的研究范畴自然要包含概念界定、行为表现、成因分析以及预防治理等问题。由于概念界定在上文中已专门论述,下面仅就大学生法律越轨的行为表现、原因分析和预防治理进行简要论述。

大学生法律越轨的行为表现是我们了解这种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的前提条件。这里我们将其概括为三大类型:第一,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与大学生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民法通则》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婚姻法》 《继承法》等。第二,违法行政法律的行为。与大学生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行政处罚法》等。第三,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该行为即大学生犯罪行为,主要违反的法律规范是《刑法》。大学生法律越轨的行为表现并不一定只能归为一种类型,对于犯罪行为来说往往同时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形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且这三大行为表现在行为严重程度上有明显差别,犯罪行为无疑是社会危害性程度最为严重的。

大学生法律越轨的成因分析是我们探索治理和预防该社会问题有效途径的核心和关键。将大学生的三大违法行为归纳为法律越轨,正是出于要借鉴国外越轨研究的有益成果来进行更为深入的原因分析。国外的越轨研究经历了越轨生物学、越轨心理学和越轨社会学的发展过程,越轨社会学(The Sociology of Deviance) 主要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人的越轨行为。目前越轨社会学形成了较为丰富全面的理论成果,很多理论学说被介绍到世界其他国家用以解决越轨和犯罪的问题,这当然也包括我国。其中社会控制理论在我国研究较多,其代表人物为美国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i)。该理论主要针对青少年犯罪问题而发展起来的,而且与其他的理论取向相比,它的关注点是人们为什么不越轨?该理论认为人们不越轨的原因在于,绝大多数人和主流的社会制度有着紧密的纽带联系,这种社会纽带有四个要素,即来自四个方面的社会控制力——依附(attachment)、承诺(commitment)、参与(involvement)和信念(belief)。当纽带联系力加强时,个人会顾及社会约束不愿冒险去实施越轨行为。相反,当纽带联系力趋弱时,个人就会增加实施越轨行为的可能性[4]。在我国的现实社会情境下,控制理论是我们分析大学生犯罪的主要理论之一。除此之外,这里要重点介绍的是1992年美国艾默里大学犯罪学家罗伯特·阿格纽提出的一般压力理论(General Strain Theory),该理论指出,人的违法行为实际是一种应付机制,这种应付机制主要用来解决不良的社会人际关系造成的社会情感问题。压力泛指人们不喜欢的事件或情形,这些事件或情形会使人产生犯罪倾向甚至导致犯罪行为。该理论作为对社会与微观层面研究的综合,突破了阶级、社会形态和文化结构的局限,已被越来越多的跨文化研究者接受,具有广泛和普遍的适用性,并在不同的社会里进行了实证研究[5]。这里重点要提到的是阿格纽的一般压力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实证研究。美国印第安纳大学鲍婉宁与中国政法大学皮艺军合作,根据阿格纽的理论设计了由360个问题所组成的调查问卷,然后发放到广州和石家庄两地的三所不同的初中和高中,参加问卷填写的共有615名学生,研究人员最后得出结论认为该实证研究揭示了阿格纽一般压力理论在中国的实用性[4]。笔者通过对越轨社会学各种理论的评判与取舍,立足于中国社会的现实情境,充分考虑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压力现状,最终选择用一般压力理论来解释大学生法律越轨的成因问题。

大学生法律越轨的预防和治理的有效实现是研究该课题的目的和归宿。在成因理论建构中,我们拟采用一般压力理论对我国大学生法律越轨问题加以实证分析与验证,得出相关的结论。但研究的目的不仅要探究问题的成因,更重要的是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一般压力理论本身缺乏解决问题的机制。可以说,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必然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压力,大学生们要如何排解或消除压力以及压力带来的负面情绪,这是防范与治理大学生法律越轨的关键。针对这个问题,本课题选取了社会支持理论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该理论强调利他观念和行为,提出社会支持具有缓冲器功能,当大学生感受到家庭、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支持时,这种感受有助于减轻社会紧张和压力的负面影响,进而降低从事法律越轨和其他越轨行为的可能性。可见,社会支持理论为我们预防和治理大学生法律越轨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

四、大学生法律越轨的研究价值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对大学生法律越轨的研究体现了越轨社会学的学科价值。越轨社会学在国内还应当算是一个新的领域,近几年逐渐得到有些学者的关注,开展了相关的研究,尽管与其他学科相比该领域在国内的发展还不够成熟,但其学科的性质和内容为本论题的研究打开了一个独特的视角,让研究者从整个过程中体会到越轨社会学无限张扬的人文科学的理论张力。越轨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人类社会中违规行为的价值、功能、产生原因和控制机制的学科,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一门整合的学科,具有社会学的学科特点[6]。该学科是20世纪四五十年代在美国诞生,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视角和学科方向,培育了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但该学科在我国还是一个较为陌生的领域,国内关于越轨社会学研究成果的介绍非常有限,最早的是美国道格拉斯教授的著作《越轨社会学概论》 (1986),之后该学科逐渐引起了相关学者的关注,从而开启了中国进行越轨社会学研究之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是:吴再德所著的《青少年越轨与教育》(1990)、乐国安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越轨行为》(1994)、张黎群总主编的《青少年越轨行为概论》(1996)、吕耀怀所著的《越轨论——越轨异常行为的文化学解析》 (1997)、皮艺军主编的《越轨社会学概论》 (2004) 以及高和荣主编的《越轨社会学》 (2007) 等。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在国内发展还不太成熟的学科作为研究视角主要是考虑到其特有的学科价值,按照皮艺军教授的观点,认为“该学科是从社会对越轨的负面作用所做出的反应来评价人类社会的价值体系,同样也从恶的渊源由来评价人类行为的性质”,可见越轨社会学“是一门违规行为的原因学,它要追索人类创制规范、毁坏规范的原因所在,人类的终极追求,不是对恶行的‘报复性反应’(报应),而是通过事实探明恶最初始的发端并遏制它”,“人类社会不仅是为了‘抑恶’,还要‘扬善’。越轨社会学里的那些可以包容法律的‘大规则’,其功能不仅能制止人类作恶,而且能指引人们向善,这才应当是人类的终极理想”[6]。

从高校教育理念发展的角度,对大学生法律越轨的研究将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在一起。高等教育阶段是培养国家所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的教育层次。高校为培养各行业专业人才、产出科研成果,为社会生产力和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而进行教育活动的,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使大学生品行端正,避免发生越轨行为,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同样是值得高等院校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高等院校对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非常重视,但是,缺乏将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的有机结合,尤其缺乏对大学生法律越轨行为进行系统研究,对大学生法律越轨行为规律了解不够。值得强调的是近年来,大学生法律越轨行为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并且出现了一些影响非常恶劣的大学生犯罪事件,这一点已经引起了教育界、法律界和社会学界专家及其实践工作者的广泛关注。为了让全社会能够正确地认识大学生的法律越轨行为,客观地对待大学生的法律越轨行为,我们对大学生法律越轨行为进行科学研究,找出其治理对策,以完善和改进大学生的教育与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效性,为最终建立一个大学生法律越轨行为的有效治理及教育管理机制具有重大实践意义。从国家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战略角度考虑,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机结合也为不断提升人才素质、扩充人才储备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1]汉語大字典 [K].(第五卷).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88:3512-3513.

[2]辞海 [K].缩印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1618.

[3]舒国滢.法理学阶梯 [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43.

[4]江山河.犯罪学理论 [M].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07-185.

[5]曹立群,任昕.犯罪学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10-119.

[6]皮艺军.越轨社会学概论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7.

(责任编辑:游媛媛)

Law-deviant Activities of University Students:Definition,Research Category and Research Value

LIU Xiao-shan
(School of Business,Eastern Liaoning University,Dandong 118001,China)

The definition,characteristics,research category and research value of law-deviant activitie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were studied.It is proposed that the study on the law-deviant activitie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is greatly significant to administer the illegal activitie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and improve the educational management mechanism.

law-deviant activity;college student;deviance sociology

D92

A

1672-8572(2017)05-0044-06

10.14168/j.issn.1672-8572.2017.05.07

2017-07-01

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L17DFX017);辽东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辽东学院科研基金项目 (2015JC015)

刘晓善 (1976—),男,辽宁丹东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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