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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生教学模式比较评析

2017-10-26兰照卫文涛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1期
关键词:案例教学实践能力教学改革

兰照 卫文涛

摘 要 传统讲授式教学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不足,而源于欧美的案例教学方法却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但该方法自上世纪中后期被引入我国后,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无法完全有效发挥其作用。通过比较分析,我们认为若是兼顾讲授式教学模式与案例教学模式,将二者的比重以教学目的为标准达致均衡,同时注重对学生学习、研究方法上的培养,将会有效提高我国人才培养质量。

关键词 案例教学 实践能力 教学改革

基金项目:本文为湖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改课题:全真案例实践教学常态化运用模式创新研究,项目编号:JC15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兰照,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理学、司法学;卫文涛,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01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传统教学模式以讲授式为主;在欧洲主要有讲座(lectures)和席明纳 (seminars)这两种教学模式。讲座与我国的传统授课模式相似,都是以老师为主讲人,以理论知识为内容,向学生传业授道。学生作为信息的接收者只负责认真听讲,师生之间缺乏互动。而席明纳(seminars)通译为研讨班,起源于德国,在欧美的高等教育中被广泛运用。在席明纳教学模式中,师生处于平等的地位,有种同等的发言权,有时老师甚至只作为席明纳的主持者,较少发言,只是引导着学生们讨论。讨论的结果或许是多样化的,老师也会对最后的结果做出点评,与英美法系中的庭审辩论颇有相似之处。这种互动式的教学模式则可以很好的解决师生之间缺乏互动这一问题。在国内亦有许多学者极力推崇此种教学模式。如中国政法大学的郑成良教授在《法学野渡》一书中对这种教学模式有所介绍与推荐。然而就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方面,席明纳教学模式却依然显得苍白无力。

案例教学模式有一个其他教学模式无法比拟的优势便是以案例为基础,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同时采用了苏格拉底教学法,注重师生之间的互动。这使得案例教学模式早在欧美成为了一种高效的教学模式。只是后来被引入我国后由于诸多因素而未能有效发挥其作用,故而被一些教学人员误解,将之视为一种低效的或并不适合我国国情的教学模式。那么究竟何种教学模式更适合我国是当下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三种不同教学模式比较分析

如果以是否采用案例教学模式为标准进行分类的话,高等院校的教学模式大致可以分为无案例教学模式、全案例教学模式、传统讲授模式与案例教学模式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这三种。无案例教学模式即全采用讲授式的传统教学模式,这种模式注重学生理论系统的构建,而缺乏对其实践能力的培养,致使学生毕业后常常无法立即从事实践工作。以我国的传统法学教育为例,讲授式教学模式以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作为教学素材,在教学过程中着重强调法学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及其形式结构。而这种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法学理论基础固然扎实,但面对实际的法律案子却常常不知从何处着手。学生毕业后通常还要在执业律师的教导下或在公检法等机关的前辈带领下才能逐渐开始走向实践领域。

这里有人会提到毕业前的实习安排为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模式辩护。的确,我们可以注意到不少以传统讲授式教育为主的高校在学生毕业前会要求学生进行为期数月的实习。这正好也在另一方面表明了这些高校或许已经意识到了传统讲授式教学模式的不足(当然也有的高校安排毕业生进行实习或许是出于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对其他高校的盲目跟风)。不可否认的是毕业实习正是为了弥补讲授式教学模式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不足而设计在高等教育的教学计划内的一种制度。然而这种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又能否实现设计者预期的目标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呢?

一般高校会安排最后一学年的几个月作为实习时间,实习和专业课一样也算一定的学分,并要求学生定期撰写实习报告,单位开出实习证明,有的高校甚至安排了专门的老师带队实习,并为学生的实习状况进行评分。可见这一制度设计得并不粗糙。然而现实中大学生实习经历造假的新闻层出不穷。即便是有按规定认真实习的,也会遇到“实习单位难找,实习时很难学到实质性的东西”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能怪学生不努力,更不能怪企业单位不给学生机会。因为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学校的传统教学方式导致了学生理论和实践脱节太大,快毕业或刚毕业的学生即便是通过了几年的专业理论学习也无法立即胜任一些实践问题。

可见只是生硬的给学生安排一些实习并不能有效弥补传统讲授式教学模式的不足。当然这样做多少或许可以让公众认为学校是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的,而由于学生的理论知识与实践脱节太大,其效果则不可言语。案例教学模式以案例为基础,师生通过互动式的教学,一起分析案例、解决问题,在案例材料与问题中应用或是抽象提炼出理论知识,可以使知识更加生动的体现在学生面前,同时理论知识的传授与实践能力的培养衔接得更为密切。

如是分析,既然我们看到案例教学模式有这么多优点,又是否意味着我们要极力推崇案例教学模式,摒弃传统讲授式教学模式?下面我们将来分析全案例教学模式即只采用案例教学模式来培养学生的教学模式。

首先,全案例教学模式无论是在我国不同高校范围内还是在不同学科领域内或是普通本科教育层次中运用得并不是很广泛。一些高校的MBA(工商管理硕士)培养中案例教学模式运用程度应该是最高的。各种原因也是为许多学者所诟病的,在于第一,案例教学模式对师生的智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若是没有一定的功底,案例教学模式很难开展;第二,案例教学模式较之传统讲授式教学模式在理论知识的传授方面效率是比较低的,对于本科教育或是其他初级高等教育所要求的理论知识传授要求并不是最佳的选择。所以案例教学模式更适用于高层次的高等教育;第三,案例教学模式过于注重逻辑推理而轻视结果和生活的真实经验。而现实生活不仅要依靠邏辑,更重要的是生活的真实经验。就法学领域,正如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endprint

在此我们不难看出全案例教学模式的不足又恰好能为讲授式教学模式所补充。二者的这种互补以至于我们可以认为前述的第三种教学模式,传统讲授模式与案例教学模式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是相对来说最佳的教学模式。然而问题到这里并没有结束。我们不禁还是要问一下,这种相对最好的教学模式难道就可以很好的适用于我国的高等教育吗?下面我们将分析这种教育模式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三、讲授式教学模式与案例教学模式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之问题与对策分析

根据之前的论述,案例教学模式可以弥补传统讲授式教学模式對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不足,讲授式教学模式与案例教学模式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全案例教学模式的一些弊病。然而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这种教学模式依然有一些问题需要予以重视和解决。这些问题有的则是案例教学模式所遗留下来的问题。

首先这种教学模式是由于讲授式教学模式和案例教学模式所结合而形成的教学模式,我们既然认识到纯讲授式教学模式和全案例教学模式都不好,那么讲授与案例教学各应占多少比重?如何做好二者之间的有效平衡?我认为这种平衡应根据教学需求做出,不可一概而论。在不同教学层次上,本科刚开始应接触学习更多的理论知识,讲授式教学应占更多比重,而后面可以逐渐增加案例教学比例;研究生阶段由于已有了本科的理论基础,可以偏重一点案例教学。在不同专业层面上,有的专业更侧重理论知识,讲授式教学模式应占更多比重;而有的侧重实践则应加强案例教学。我国研究生教育分为学术硕士和专业硕士。以法学为例,法学硕士教育侧重于理论研究讲授式教学所占比例固然要大;法律硕士更重视法律应用人才创新人才的培养,案例教学应占更大比重。

其次是对老师能力的要求。这一问题实质上是案例教学模式所遗留下的一个问题。案例教学模式对老师的能力和素质水平要求较高。它首先要求老师要准备足够的合适的教学案例,并且自己对案例材料要有事先熟悉的了解。其次是要求老师要善于在课堂上通过对学生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去分析案例、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而仅仅是在讲课过程中对理论知识进行举例说明并不是案例教学模式,而依然属于讲授式教学。

最后是对学生思维和能力的要求。第一,与欧美教育不同,我国学生从小接受的大都是涂鸦式教学(或讲授式教学),上课只负责认真听讲记笔记,没有养成很好的批判性思维。这导致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由于习惯性的被动接受而无法成为一个积极主动的参与者参与到案例分析中来。第二,案例教学模式要求学生提前翻阅查看案例及大量相关材料以做好课前准备。而我们教育的另一个不足在于很少对学生进行阅读方法及文献检索方面的培养。这导致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准备将会是很吃力的。

对上述问题的提出和分析并不是为了,也无法否认讲授式教学模式与案例教学模式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而是希望这种模式能够通过这些问题的解决更好的为我国高等教育服务,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多优质人才。

四、结语

传统讲授式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常常被认为实践能力不足。即使是在毕业前安排一定时间的实习,由于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脱节太大也无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案例教学模式以案例为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与实践能力的培养衔接更为密切,能有效解决学生实践能力不足的问题。而纯粹的案例教学模式对师生能力素质要求过高,在理论知识的传授方面较讲授式教学模式效率低,在我国高等教育中无法得到很好的适用。若是兼顾讲授式教学模式与案例教学模式,将二者的比重以教学目的为标准达致均衡,同时注重对学生学习、研究方法上的培养,将会有效提高我国人才培养质量。

注释:

费孝通先生在《留英记》中认为将之译为席明纳更能传达该词的精神。

参考文献:

[1]郭崇.论本科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之完善.吉林大学.2013.

[2]卫永清、黄旭标.浅议法学教学方法论.晋东南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2(4).

[3]郑成良.法学野渡.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0.

[4]大学生专业实习不能弄虚作假.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2016-09-3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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