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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律师权利保障研究

2017-10-26李传波周丽吴萍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1期
关键词:保障

李传波 周丽 吴萍

摘 要 本文将以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为例,从检察环节律师权利保障的现状,赣榆区检察院的做法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措施及建议四个方面对这一课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构建“良性互动、互利共赢”的和谐检律关系提供一些思考。

关键词 检察环节 检律关系 保障

作者简介:李传波、周丽、吴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54

一、检察环节律师权利保障的现状

2014年以来(2014.01.01-2017.05.01),连云港赣榆检察院案管科共接待律师 544人次,其中辩护律师522人次,诉讼代理人22人次。辩护律师中申请阅卷522人次,安排阅卷522人次;申请会见16人次(同意14次,不同意2次);申请调取证据材料6人次,同意6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25人次(同意10次,不同意15次);要求听取辩护意见26人次,同意26人次。另有律师申请案件信息查询708人次。诉讼代理人所提申请均为阅卷申请,且均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办理,不存在不受理、不办理情况。

通过近三年数据分析不难发现,律师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案件处在检察环节时,阅卷权得到充分保障,但是会见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其他权利得到检察机关认可和支持的比率较低。

二、赣榆区检察院保障律师权利的做法及成效

连云港赣榆區检察院立足于保障律师权利,促进检察业务提升,近年来在实践中采取有力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案管牵头,形成“1+N”的联动模式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赣榆区检察院逐渐形成“案管部门+业务部门”的联动工作模式,以确保律师各项申请又好又快办理完成。案管部门设置专岗专人负责律师接待,同时与各业务部门内勤形成顺畅快捷的沟通模式,在完成材料审核后,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领取,并根据申请内容不同提醒相关部门处理时限,在时间临近届满前如未收到相关部门反馈,及时进行预警,保证律师各项申请均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通过案管部门的日常提醒、预警催促等工作,全院“N”个业务部门对办案过程中律师提出的各项申请、要求都依法处理,未出现超期处理等现象。

(二)拓宽渠道,方便律师实现权利

赣榆区检察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辟多种渠道,方便律师实现权利。现场接待方面,在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内专门开设律师接待窗口,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设置律师阅卷室、预约检察官接待室,同时配备专用电脑、扫描仪、刻录机等现代化设备,提供免费刻录光盘的服务,方便律师阅卷;在电话接待方面做到方便快捷;在网上接待方面,创建律师接待QQ群,律师可随时随地在群内提出查询、预约申请,通过互联网的形式打破现有空间局限,切实提高办事的效率。

(三)主动参与,增强检律互动交流

针对律师接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致全区执业律师的一封信》《检律联系卡》等多种形式,将相关工作安排、法律规定、办理程序等进行详尽说明,重点对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网进行宣传推广,着力解决辩护律师对身份绑定不积极的问题,并承诺对提出绑定申请的律师,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绑定。2016年以来共制发宣传彩页一百余份,发放联系卡片六十余份,受到律师的好评,拉近了检察机关与律师之间的联系。

(四)创新方式,推行“律所联络员”制度

2016年11月中旬,赣榆区检察院召开与本区司法局联席会议,在不断总结对外服务工作的基础上,创新提出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律所联络员”制度。即由各律所提供一名联络员,案管部门与之集中对接案件信息查询、预约事项办理等工作,以减少以往律师单独前往案管中心查询案件、提交申请的不便,达到化繁为简、化零为整的目的。目前,已对全区六家律所间实行“律所联络员”制度,坚持第一时间推送该所律师代理的案件信息、第一时间处理联络员转交申请,切实提高集中接待工作效率。

(五)制度保障,联合出台维权文件

基于检察机关和律师是同一法律共同体的性质, 在保障律师权益方面,赣榆区检察院先后与区司法局以院名义出台《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办法(试行)》等会签文件,又与区政法委、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代理活动的实施意见》,对律师在刑事诉讼环节执业权的正常行使提供制度保障。将《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律师接待工作规定(暂行)》的制度内容在检察为民服务中心上墙,方便律师监督。

(六)实现救济,保证律师申诉有渠道

为全面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的相关权利,赣榆区检察院制定了完善的侵权救济制度。当律师认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环节有阻碍其权利行使或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本院案管部门或控告申诉部门提出,案管部门将情况移送至控申部门,由控申部门对此进行核实,查证属实的,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作提出纠正意见、移送纪检部门、报告检察长处理等决定。律师对控申部门处理情况不满意的,还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通过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确保律师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三、检察环节律师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检察环节中检律双方的抵触心理仍然存在

长久以来,检察机关与律师尤其是辩护律师形成了一种“对立”关系,其原因归结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与辩护律师所维护的利益不同。随着司法进程的迈进,这种“对立”关系应当舍弃,提倡建立起“对抗不对立”的新型检律关系。但是,由于大量接触案件实体,不少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仍存在抵触心理,对律师提出的阅卷权、会见权等合法权益不愿支持,因此也造成在个别案件中办案人员认为给律师增加困难、设置障碍的情况。endprint

(二)律师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连云港市赣榆区是江苏的“北大门”,作为苏北的欠发达地区,其本土律师综合素质较之经济发达地区存在一定差距。在律师接待工作中,存在个别律师委托手续不全、同时担任关联案件两个嫌疑人辩护人等违规或打擦边球现象,有些律师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自身业务素质、职业操守不加以重视,盲目追求代理量和代理费,游走在法律边缘灰色地带。对这类律师,如果一味强调保障其权益,不仅无法彰显司法公正,更会直接侵害案件当事人权益。

(三)相关规定有待细化

虽然新《刑诉法》、《刑事诉讼规则》及《执法规范》中对保障律师职业权做了相关规定,但作为一项新制度,其中不免存在需要细化、完善之处。如在自侦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申请会见,需要检察机关许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其中包含涉嫌贿赂犯罪数额五十万以上的案件。这里的五十万如何确定?是否要求由证据证实超过五十万,还有如何确定“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涉及国家重大利益”?这些在实际操作中都给办案人员不许可律师会见设置了“隐形关卡”。

(四)检察环节相关现代化服务设施未充分利用

为了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贯彻落实阳光检务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网于2014年11月正式启用,该网站为最高检运行维护,包括全国四级检察院所有需公开案件信息、法律文书。申请人可凭账号、密码登录,查询相关案件诉讼进程、提出办理事项申请、预约等,节约时间成本,减少律师往返路途。经调查表明,该网站的使用率并不高,尤其在案件信息查询工作中,多数律师仍愿意使用电话查询、现场查询方式,不愿利用案件信息公开网查询。

四、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权利的措施和建议

(一)树立法治理念,规范司法行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法治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在司法进程中,检察机关更应与时俱进、不辱使命。改变以往检强律弱的格局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协调检律关系、平衡控辩审结构的趋势。 要正视律师在刑事诉讼环节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当然,打铁还需自身硬,检察机关更应从办案实际出发,严格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办案水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强化证据意识,保证程序合法,只有切实提高自身司法水平,杜绝办案瑕疵,才能切实保障律师合法权利。

(二)加强检律沟通,实现互利共赢

据有关研究表明,现阶段在超过 50%的地方,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并非想象的那么融洽。 要建立“对抗不对立”的检律关系,加强沟通是必要之举。尤其针对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的违法问题,检察机关更应加强与律师、律协、司法局等单位、组织的有效沟通。在互利共赢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同本地区司法局、律協、律师代表定期召开联席会、座谈会,针对一定时间内发现的问题共同商讨解决对策;同时根据本地区司法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进一步保障律师权益,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三)细化法律规定,严格司法守法

建议对现有法条中关于律师权益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和修改,以更加细致的规定限制业务部门的裁量权,减少业务部门以法律规定为理由拒绝律师行使正当权益的情况。此外,建议法条中增加对律师不规范行为的处理方式,如材料不齐全者不予办理、违规代理者不予办理,并由地方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对执业律师的规范管理,对违法违规代理的律师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并建立律师诚信黑名单。从规范检察机关和律师两方面出发,以更具执行力的法律规定加以保障,不但能进一步保障律师合法权利,也在更大程度上体现司法公正。

(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信息化网络作用

加大案件信息公开网宣传力度,为每一位前来办理业务的辩护律师提供案件绑定服务,使律师能够及时登录网站,随时关注案件诉讼进程,方便工作安排。对需要提前预约的申请事项,如复制卷宗等,建议律师在案件信息公开网进行登记,经案管部门审核后办理,减少等待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注释:

程滔. 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人学出版社.2006.138.

张慧.新《刑诉法》背景下检律关系探析.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3(6).9-93.

李川国. 论检察官与律师和谐关系的建立——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党政干部论坛.2014(3).47-4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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