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选口头、录音、代书、视频遗嘱
2017-10-26李岳鹏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39期
李岳鹏
对于口头遗嘱,法院建议,必须以遗嘱人突发疾病和意外并危及生命为前提,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最终确因该突发变故去世、没有机会选择其他遗嘱,订立口头遗嘱过程应尽量录音录像。
口头遗嘱只在危急情况下适用,危急情况消失后,所立的口头遗嘱即歸于无效。录音遗嘱由于形成及保存的方式不方便,实践中很少被采用。大部分人所立的遗嘱通常是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当立遗嘱人因病卧床或在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通常会请他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遗嘱。非本人书写的代书遗嘱容易被编造甚至伪造,为此法律对其形式进行了严格限定。代书遗嘱现场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且见证人满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代书人最好是见证人之一,并在写完遗嘱后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确认;代书遗嘱写完后,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并注明日期,如果有条件现场应全程录像留存。
继承人和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这就包括继承人的朋友、亲属、同事等。立遗嘱人的朋友、同事、邻居等与继承人关系较远的人可以选择为见证人,但如果有条件,最好是请专职律师见证并留档保存。
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视频遗嘱也开始现身继承纠纷案件中。视频遗嘱的视频质量和连贯性应符合证据法相关规定,视频遗嘱文件的导出、保存和妥善封存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普通人制作并保存一份有效的视频遗嘱并不容易,除非特殊情形,建议老人们谨慎选择以视频方式立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