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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案

2017-10-24

中国环境监察 2017年4期
关键词:防治法污染源罚款

郑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5日,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郑州顶津食品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污水处理站总排口中放置有一个蓝色清水桶,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直接从该清水桶中取水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郑自环限改〔2016〕第002号),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路恢复正常。2016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复查,清水桶已拆除,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处罚情况

针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五项“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16年3月10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7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2016年3月18日,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针对郑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行为做出了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于3月21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单位。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2016年5月5日,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对直接责任人张某下达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本案启示

(一)在线监控企业对象

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目的是随时掌握企业的排污状况,防止超标、偷排现象发生。因此《环境保护法》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要求实施行政拘留。在执法实践中,在环保执法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加强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超标排污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故意违法行为。

(二)不同法律的处罚额度问题

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了严格的处罚措施。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修订,与新《环境保护法》相一致。如本案,如是大气方面的案件,则应在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而本案是水污染方面,仅能按《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目前,《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尚未修订,实施处罚时应注意法律的有效性。

(三)关于行政拘留问题

《环境保护法》明确了行政扣留的几种情形,在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罚款处罚的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应当实施行政拘留。对环保部门而言,案件符合《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拘留。

(四)关于违法行为发现问题

该案是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偶然性很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在线监控设备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远程监控的作用,要重视对异常数据的分析监控,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对未装自动在线监控的企业,在日常检查的同时,要广泛发挥“12369”等举报方式,多渠道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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