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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环保约谈企业应该落实“三到位”

2017-10-24季庆明

中国环境监察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定代表环保部门负责人

文|季庆明

基层环保约谈企业应该落实“三到位”

文|季庆明

近年来,约谈企业负责人在不少地方已经相当普遍,并且正逐渐成为基层环境执法重要的辅助措施与程序补充。《环境监察办法》第三章“环境监察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约谈单位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环境执法实践证明,约谈企业负责人对于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打击环境犯罪,进而推动存在环境问题整改、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基层环保部门如何开展约谈工作才能发挥应有作用、达到预期目的,笔者认为应该着重在落实以下“三个到位”上下功夫。

第一,约到位。一是“约”的功夫要下到位,二是约定的对象要“请”到位。尽管当前环保工作力度空前加大,特别是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颁行,使得基层环保部门“腰杆”开始硬起来了,环境执法正在逐渐走向强势,但是就公共话语权和社会影响力而言,在许多地方基层环保部门还远没有到了“说一不二”的地步,尤其是面对那些“大块头”“有来头”或者善于“耍滑头”的企业。

因此,基层环保部门在确定约谈对象时,既要知难而进、强势出招,更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对于小微型企业,一律坚持约谈法定代表人。这类企业因为小,扁平化管理程度肯定高,凡事自然由法定代表人全权掌控、全程参与和全责承担,不约法定代表人显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对于中等规模企业,既要约法定代表人,也要约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这类企业管理层级比较清晰、岗位职责相对固定,但是法定代表人依然会事必躬亲,像环保这种敏感问题断不会撒手不过问。对于大型或者特大型企业,一般情况下约谈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即可,至于法定代表人则可以把《约谈纪要》予以函告,使之知晓企业自身存在的环境问题,并且推动整改方案的制订与落实。大型或者特大型企业管理层级相对复杂,法定代表人大多不会过问具体事务,对各层级负责人充分授权,而自己各种社会事务缠身,时间支配自由度相对较低,如果不是发生重特大环境安全事故,或者有非常确凿的证据表明企业存在严重的环境安全隐患,基层环保部门遂行约谈法定代表人的可能性往往非常低。

在约谈对象的选择问题上,基层环保部门切不可自我感觉良好、牛气冲天,一味地贪“大”求“高”,甚至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义气用事,这样结果很可能适得其反,把事情弄僵、搞砸,且不说自讨没趣,更有损环境执法威严。当然,凡是被确定为约谈对象的,则一定要真正“请”到位,决不能任由其随意改约、缺约甚至弃约;要建立缺约“补课”制度,因故不能按时赴约的约谈对象要另行安排时间进行“补课”。向污染宣战,我们既要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勇气与胆量,更要有稳扎稳打、步步为营和久久为功的底气与坚韧。

第二,谈到位。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即在什么地方谈、怎么谈和谈什么,具体要做到“六要六不六讲清”。

一要认真不草率。谈前认真准备,拟定比较详细的《约谈预案》;谈时认真实施《约谈预案》,确保该谈的都能谈到位,不能在谈话过程中临时变更谈话主题或者增减谈话内容,不该谈的或者不在事先预设之中的内容决不草率谈起;谈后认真整理《约谈纪要》,并送交被约谈企业以便认真落实相关措施与要求,切实整改存在问题、纠正违法行为。

二要严肃不随意。约谈的时间不能选择在节假日或者节假日前后,也不能选择在临近中午或者傍晚,以免造成误解;约谈的地点应该选择在环保部门办公场所,要求企业负责人应约上门前来谈话,占据有利的“主场优势”,而不能选择在企业,更不能选择在宾馆、酒店之类场所,主谈、副谈、记录人员等应该自始至终正襟危坐、不苟言笑,切不可漫无目的、东拉西扯或者刻意营造轻松自由的氛围。

三要清谈不庸俗。环保部门事前准备好一杯清茶足矣,不上香烟、水果相待;企业负责人应约赴谈也不能捎带纪念品之类,即便带了主谈方也断不可以收受;谈话过程中杜绝相互客套、相互敬烟,更不能随意打断任何一方的讲话或发言;谈话结束不论处在什么时间节点,环保部门都不留企业负责人吃工作餐,也不能接受企业负责人邀请外出用餐。

四要具体不笼统。环保约谈企业负责人的方式可以是集中谈,也可以分组谈、个别谈,但是一般情况下能分组谈的尽量不集中谈,能个别谈的尽量不分组谈;要尽量选择个别谈这种形式,进而提高约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针对企业具体的环境问题或环境违法行为有的放矢组织约谈,提出具体的而不是笼统的意见、建议与要求。

五要明确不含糊。不管是指陈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或环境违法行为,还是整改意见、建议和要求,能用数据的一律用数据,能用确数的一律不用约数、概数,尽量避免使用可能、大概、好像、也许、上下、左右之类模糊语言,语言表达力求明确而不含糊,最大限度压缩歧义产生的可能与空间,便于企业认知存在问题、认清危害后果并且认真制定方案、认真加以整改。

六要自律不徇私。环保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目的在于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推进存在环境问题整改和环境违法行为纠正,但是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对约谈操作层面的弹性空间尚无明确边界。基层环保部门一定要严格自我约束、规范自身行为,切不可有意无意地拓展自身权力边界,甚至想约谈谁就约谈谁、想什么时候约谈就什么时候约谈、想在什么地方约谈就在什么地方约谈,更不能借约谈之机跟企业负责人套近乎、拉关系、建立感情、请托办事、谋取不当不法利益。否则,既败坏自身形象,更有损环境执法尊严,势必将会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在谈话内容方面,要注意这样“六个讲清”:一是讲清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或者环境违法行为,当面直截了当讲到位,不躲闪回避、不含蓄暗示;二是讲清企业存在环境问题或者环境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与危害、后果,不夸大不缩小,实事求是;三是讲请企业存在环境问题或者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四是讲清查处企业存在环境问题或者环境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五是讲清关于企业整改存在环境问题、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意见、建议与要求;六是讲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拟对企业所采取的经济或者行政处罚等相关措施。

第三,跟到位。约谈是“自选动作”,而非“规定动作”;约谈不是环境执法法定程序,更不是环境执法行政处罚措施或手段。但是,据了解基层环境执法以谈代查、以谈代处、以谈代罚的情形并非鲜见,相关企业则乐于以谈代改,这种一谈了之、万事大吉的彼此“默契”其负面影响显而易见。其一,相对于基层环保部门来说,虽然对相关企业进行了约谈,档案材料比较完整,实则难脱环境执法少作为、懒作为甚至不作为的嫌疑;其二,相对于相关企业而言,约谈且不说“伤筋动骨”,甚至堪称毫发未损,存在的环境问题或者环境违法行为“江山依旧”。因此,笔者认为,约谈以后基层环保部门还必须对相关企业不依不饶地“跟到位”,存在的环境问题不彻底整改到位、环境违法行为不完全纠正到位决不罢休。一要跟踪检查。查相关企业存在环境问题有没有新发展,查环境违法行为有没有停止,查是不是存在其他环境问题或者发生新的环境违法行为。二要跟踪处罚。先前拟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在约谈以后要乘热打铁尽快落实到位,不论是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还是按日计罚、案件移送等都要不折不扣抓紧落实,决不因为遂行约谈而暂缓或者取消,也不能把相关企业约谈时的表现和态度作为重新做出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三要跟踪督促。约谈、处罚都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最重要、最关键、最紧迫的是相关企业必须把存在环境问题彻底整改到位、环境违法行为完全纠正到位。因此,基层环保部门在约谈之后要对相关企业不断加大督促推动力度,不达目的决不收兵。四要跟踪服务。整改存在环境问题、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相关企业可能存在信息、技术、人才等层面的困难,基层环保部门应该雪中送炭施以援手,决不能漠然置之作壁上观,而要热情提供力所能及的一切服务,直至存在环境问题彻底整改到位、环境违法行为完全纠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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