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的实践与完善
2017-10-23柯莹
柯莹
摘要: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与外界社会形成良性互动,引入多种社会教育资源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在实践过程中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有:教育方式简单粗放,教育内容设置不合理,教育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以及社会参与度不够等。为解决当前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的困境,应当打破监狱妖魔化,提高社会关注度,完善社会帮教制度,加大宽松处遇力度。
关键词:行刑社会化;教育改造工作;开放式教育;再社会化
监狱的基本属性是将罪犯与社会隔离,而追求的目标却是罪犯复归社会,这是监狱行刑手段与目标、过程与效果之间产生的尖锐矛盾。为了达到罪犯教育矫治并回归社会的目标,监狱行刑社会化理念应运而生,其要求监狱内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生活方式及监狱构造等应尽量与一般社会接近,行刑活动应尽量与一般社会挂钩,罪犯处遇体制应尽量社会化,应允许受刑人最大限度的保持与社会的联系。教育改造社会化强调加大教育改造工作的开放力度,引入多种社会教育资源对服刑人员重塑,在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下,使服刑人员形成正常的道德观念和正当的谋生能力,减少罪犯再犯可能性,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一、我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的实践
(一)开放式教育
监狱充分面向社会、依靠社会对罪犯进行多渠道的教育改造,通常被概括为“请进来、走出去”形式。
1、引入社会文化资源
监狱通过引进先进的、健康的文化来熏陶罪犯,尽可能创造美好的改造环境,利用各种社会文化资源加强监区文化建设,营造丰富多彩的文化氛围,有效提升教育改造的质量。“云南丽江监狱开展送书进监等活动,与丽江市图书馆联合开办监狱图书室,以流动的形式将丽江市图书馆的所有图书都轮流到监狱一遍,由监狱负责管理;昆明监狱与地方图书销售商联合,每年举办读书会活动,图书销售商进监狱设点进行书籍销售和租赁,罪犯可以自由购买或免费阅读符合管理规定的书籍。”[ ]
2、综合社会多方力量进行帮教
监狱邀请社会各类团体、知名人士到监狱来,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座谈会、创业心得交流会、先进事迹报告会、帮教会等规劝教育活动。例如,请社会知名人士、社会学、心理学工作者等来监视察、座谈,与罪犯结对帮教;工、青、妇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来监进行“送温暖”活动;安排罪犯与犯罪受害人见面,或请“回头浪子”现身说法,以唤醒罪犯良知,促其认罪、悔罪;开通“希望热线”,给罪犯提供与外界进行心理交流的机会等。另外,监狱还同所在地有关部门、罪犯原工作单位等签订帮教协议,或监狱和社会志愿者签订帮教合同。
3、同社会相关部门合作,加强罪犯职业技能培训
为帮助罪犯习得谋生本领,解决刑满释放后的就业问题,监狱和社会联合办学,引进社会教育部门、劳动局职业培训中心等机构的教学力量,根据罪犯的特点对其进行职业培训,并由劳动局职业技术部门实施考证考级。聘请有关部门对罪犯进行劳动就业知识教育,包括对再就业的选择及劳动力市场相关政策、法规等。此外,监狱还与教育部门合作,加强罪犯的学历教育。如昆明监狱与政府申请设立了自学考点,由盘龙区教育局提高罪犯教材,组织多人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罪犯获得大专毕业证[ ];重庆监狱允许因职位犯罪的罪犯攻读 MBA 课程,由大学老师单独进行授课和考试[ ]。
4、允许罪犯在一定程度上“走出去”
组织罪犯到社会上参观建设成就,参观各种展览、博物馆、纪念馆等;或安排一些表现好的罪犯到社会参加一定的公益活动,参加体育比赛、书画比赛,配合社会上的法制教育,以自己的犯罪教训现身说法等等。监狱组织的试工、试学活动,将一些有悔改、立功表现且距离刑满释放时间不长的罪犯,送到社会单位“试工”;对表现良好、有一定文化基础、家庭有帮教能力的未成年犯,送到社会学校就读。除此之外,各地监狱也大胆尝试了一些更为人性化的罪犯處遇措施,给罪犯营造一种尽可能接近社会正常氛围的环境,以消除和减弱罪犯因监禁导致的再社会化的障碍。如2004 年上海宝山监狱首创“周末监禁”处遇方式,工作日犯人离开监狱到指定工厂上班,下班后可自行回家住宿,只需在周末到监狱进行监禁。
(二)亲情教育
当前我国监狱开展亲情教育的方式多种多样、灵活多变。其中最为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方式:
1、开设亲情餐厅。在亲情餐厅里,干警不介入、不陪餐,符合条件的罪犯可以在此与探视亲人共进餐、同叙情,餐饮价格低于市场价,对特困罪犯可以免费。这种教育形式旨在让罪犯在享受天伦之乐中受到亲情教育。
2、设立亲情电话。亲情电话专供罪犯同家人联系,让罪犯与家人经常交流感情、沟通信息、消除疑虑。亲情电话由专职部门设专人管理,通话人须办理审查登记手续,对通话内容进行监听记录,并按计价显示器收费。
3、开设亲情公寓。对少数改造好、符合条件的罪犯,准其与配偶在亲情公寓同居。这种形式对巩固罪犯的婚姻关系、解除罪犯生理和心理需求危机十分有效。
二、我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由于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实践起步较晚,缺乏相关法律规范的保障,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开放式教育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有很大的局限性,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的实施面临许多困境。
(一)教育方式有缺陷
尽管在理论上教育改造的作用被反复强调,但实践中教育改造的地位和作用往往被忽略,教育改造方法简单、粗化。教育改造工作普遍存在着形式落后、内容单调、方法简单、效益不佳等问题。我国现行的改造方法和经验在相当程度上是建立在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成功改造敌对分子的经验基础之上的,目前的改造方法已不适应新时期、新情况及在押犯在构成上已出现诸多新特点的实际需要。在文化教育方面,忽视教育规律,用行政手段简单推行,忽视有针对性地个别指导;在教育方式上,仍沿用几十年一贯制的集体大课教育、队前讲话教育。endprint
(二)教育内容不合理
当前监狱的教育改造以政治性教育、道德教育为主要内容,容易忽视罪犯的心理和生理健康需求,且职业技能培训往往倾向于监狱的生产工作,既缺乏针对罪犯个人情况进行的,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的文化教育,又没有对罪犯的社会生活指导教育。“美国芝加哥监狱专门为服刑人员开设了“圆满生活指导课”,讲授如何建立自信,创造成功等内容;加拿大监狱的生活指导课程包括罪犯与家庭的关系和责任,如何找到适应自己的职业,如何利用闲暇时间等。我国监狱尽管也对罪犯讲授这些方面的内容,但比较零散,多是通过个别谈话教育的方式进行,没有使之系统化、普及化”。[ ]
(三)教育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罪犯的矫治是一个综合工程,需要大量的专门人才,监狱干警必须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才能很好的胜任这项工作的需要。但从目前监狱警察的知识构成上讲,他们的学历水平偏低,专业过于庞杂,完成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任务,是有一定的难度。分配到监狱的大中专毕业生,所学专业来自各行各业,与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密切的监所管理、法律等专业人才相对不足,而专门从事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教育专业、心理专业,更是凤毛麟角。从文化程度和学历水平上来看,监狱警察作为教育改造的主体是非常勉强的。
(四)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需要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和理解,但就目前来看,监狱工作的社会认知度还不高,群众对监狱工作的了解还是分贫乏,关注度较低,社会参与面仍然很窄,只有极少部分社会机构和社会人士愿意主动进监开展教育工作。“监狱与社会联合办学方面也发展不够,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罪犯取得学历文凭、职业资格证书方面尚存在不少困难,在就业训练上还不能与社会接轨,影响罪犯的学习积极性和刑满后的安置。”[ ]
(五)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受制约的原因
1、监狱工作社会化与维护监管安全的矛盾
长期以来,国家与社会对监狱的基本要求就是要确保安全稳定,监狱机关从上至下牢牢树立起了安全第一的意识,形成了机械式的“唯安全论”,只要是对监狱安全构成威胁的都不能放开去尝试。引入社会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对监狱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为防患于未然,很多教育改造工作的社会化还停留在方法单一、流于形式的表面阶段。
2、监狱工作社会化与服刑人员罪犯身份的矛盾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毕竟是以受刑人为对象,在一般社会和普通民众的眼中,受刑人是犯了罪的“罪人”,与社会普通群众甚至最底层群众的待遇相比,其应处于劣等地位,方能体现惩善扬恶之正义。国家的法治行为不能不考虑一般社会的状况和普通民众的要求,监狱在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的社会化过程中,不能完全脱离社会实际,也不能完全无视普通群众的容忍度[ ]。如何在获得一般社会和普通民众的理解、容忍的基础上,在不与一般社会的状况和普通民众的生活发生冲突的前提下,就监狱行刑及受刑人权利待遇实施一些特殊的制度、措施,成了当前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的难题。
3、受社会对监狱认知偏差的影响
社会对监狱工作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在社会大众的心目中,监狱往往和暴力、黑暗、森严等紧密联系在一起,且多数人对监狱行刑的理解还停留在报应的层面。高墙电网将监狱与社会隔离甚远,导致监狱神秘化,一旦有监管事故发生,就更容易引发社会对监狱的不信任、不理解,舆论有将监狱过分“妖魔化”的倾向,这十分不利于监狱教育改造职能的实现。很多社会公众认为,监狱关押的罪犯都是社会的“渣滓”,都是穷凶极恶之徒,因而躲之避之,更不必说主动参与监狱教育改造工作。
三、提高我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的路径探析
(一)打破监狱妖魔化,提高社会关注度
监狱也是社会的组成部分,罪犯也是社会成员的一份子,罪犯產生于社会,也将回归于社会,社会有权利和义务关注监狱行刑。监狱应进一步做好规范执法工作,树立自身良好形象,向社会展现开放、包容、法治、进步的姿态。可以在确保监狱安全的前提下,设置狱务公开专栏、狱务公开查询系统,公开监狱行刑过程,公布监狱行刑信息,充分利用监狱开放日、社会帮教日等时机,向社会展示监狱和谐文明的工作环境。如此既可以促进罪犯更好地接触社会,同步感知社会的发展,也可以逐步打破监狱的神秘感,消除人们对监狱的误解,更好地促进社会和监狱的良性互动。
(二)完善社会帮教制度
监狱利用社会力量对罪犯的教育帮助应该制度化,要经常性地、有针对性地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具体包括:监狱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罪犯的社会帮教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罪犯的思想动态、改造状况、所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罪犯比较关心的一些问题,与社会有关部门进行联系,邀请有关部门的领导、学者、专家及志愿者等到监狱来共同帮助教育罪犯。同时,在社会上也应该建立一个相应的组织来承担协调工作,可以将这样的机构设在各级政法委下的综治办,由综治办中的专人负责对狱内罪犯社会帮教的资源整合、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这样就可以将对狱内罪犯的社会帮教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也可以改变过去的只要求监狱向外延伸,而忽视社会有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向狱内延伸的做法。
(三)加大宽松处遇力度
在不影响监狱安全和行刑效果的前提下,改造森严的警戒设施,尽可能减少对罪犯自由的限制程度,缩小监狱同社会正常生活的巨大差距,以尽可能地避免受刑人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屈辱,强化其作为社会公民的自尊心和责任感。开放式处遇对罪行较轻的犯人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产生的弊端,增进狱政人员与服刑人员间的相互信任,符合刑罚经济原则,与封闭式监狱相比,更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加大社会处遇力度,适当缩短罪犯在监狱的服刑期间,让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到社会上服刑,使罪犯在服刑中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接触社会,保持与社会的实际联系[ ]。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