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研究
2017-10-23王海旭
【摘 要】民法典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主要地位,在进行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研究时,应从全方位的角度和不同的类型进行区分,了解民法典和担保物权的重要意义。本文主要针对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研究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担保物权;权利质权;所有权保留
在《民法总则》修订后,我国立法机关准备开展民法典的编制工作,以《物权法》和《担保法》为前提,在编制民法典的过程中,不断了解担保物权在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和实际需求,针对担保物权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和完善。担保物权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十分必要的环节,我国金融信贷存在一定风险,健全担保物权制度能够有效的减少金融租赁的授信风险。由于我国的民法典并没有系统的体系,目前仍处于编制的过程中,在进行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研究时,需要总结经验,对担保物权的弊端及时发现和重新修正,并将我国实行的所有担保物权的法律法规,全面的收集和整合,为我国民法典的编制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法国的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很早之前就已经编制而成,在我国编制民法典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学习西方国家民法典编制的经验,为我国担保物权制度建立完善的实现程序。
一、概述
(一)民法典概述
民法典是指国家机关以采用成文法(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为前提,规范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平等资格和平等地位的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普遍以条文的形式存在,以抽象的法律规则来规范各式的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民法典的编著主要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与民事权利。我国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编制民法典,但均没有任何成果。此外,我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了《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现已编制1947条。
(二)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又称物权担保,具体是指确保债务清偿的实现,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具有履行债务的担保作用。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担保物权具有既有物的担保又是所有人的担保,确保清偿债务履行的义务以及具有促进资本流通和物资融通的功能。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研究出现的问题
(一)权利质权定位不明确
权利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方式,主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了担保清偿债权而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在某种程度上,担保物权被物权的界定影响,常常有人混淆权利质权的定位,认为物权的主体是物,客体是权,担保物权亦以物为主体,权为客体,在担保物权的机构体系之中,以权的类型化为主要依据。
(二)所有权的法律构成不合理
传统的定限物权的担保模式存在着一定的弊端,难以应用于经济迅速发展的社会需求,因此,以转移标的权利的担保模式与传统的定限物权的担保模式相比,更能适应和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于是出现了两种不同形态的物的权利移转型的担保模式,其一为以标的权利自身为转移和担保目标,其二为以限制物权的特殊结构而设立的担保目标,正是由于这两种不同形式的物权,形成了所有权的法律构成机理。
(三)融资租赁权利分离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经过研究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将出租人拥有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承租人拥有租赁货物的使用权为融资租赁交易的定性结构。
三、解决措施
由于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较高,仅次于宪法,再加上民法典的条文成百上千,涉及十分广泛的法律法规以及众多的司法解释,编撰复杂、系统庞大、学术理论分歧大,导致编撰难度系数高,以下几点是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准确定位权利质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动产、不动产在社会总体财富中所占的比例下降,而其他有体物在社会总体财富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这证明社会上的担保化或金融化在越来越受到重视,人们对财产权利的交换价值也有了新的看法。权利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对特定物的支配和排他的直接权利,即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在担保物权的体系中动产因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财物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不动产因土地、房屋等未脱离土地的其他物在法律规定中不允许移动的财产成为抵押权的客体。在某种意义上,权利质权人是对人对该财产权利的准占有,比如,我国制定的《担保法》、《物权法》正是对权利质权体系的一种系统化的安排。
(二)建设合理的所有权法律构成机理
让与担保主要是指由债务人或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担保债务,当债务被完全清偿后,债务人或第三人应重新获得担保物的所有权,若在规定的期限内,债务仍未完全被清償,担保权人用担保物进行受偿。而在编撰《民法草案》有人提出在担保物权法的体系加入让与担保的动议,但持否定观点的人数远超过持肯定观点的人数,最终在《民法草案中》未能实现让与担保的法典化。因此,一方面,要明确让与担保在法律法规中的解释,并让与担保成为文化体系。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对民法典进行系统化的实施,大力提倡我国担保物权体系中,加入让与担保,能够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体系。
(三)保留融资租赁的作用机理
融资租赁起源于美国,由于我国现代融资租赁业的起步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晚,在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引进国内外的先进设备、技术、管理等。其主要目的是实现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与不转移。我国现行法律《合同法》中表明了租赁货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因此,要科学的调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造成的矛盾,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应承担的义务和权利,并有针对性的进行创新和改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中建立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从根本上转变了传统担保物权和所有权的概念,以转移标的权利的担保模式越来越受到重视,为我国的物权法提供了完善的担保制度。担保物权在民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如何将担保物权融入民法典,是当今社会主要的难题之一。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多种多样,为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需要有西永的金融信贷的管理措施。现阶段,我国的担保物权法有一定的弊端,无法充分满足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金融信用担保的需求。这就要求我国相关人士,紧紧捉住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机遇,为担保物权法的完善创造良好的市场大环境,更好的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高圣平.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J].法学杂志,2015(6):33-36.
[2]王利明.我国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法学评论,2017(3):1-10.
作者简介:
王海旭,1988.04,男,汉族,籍贯:河南商丘;职称助教;研究方向:法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