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中企业内生动力和融合能力问题研究
2017-10-23张近乐李正锋
张近乐 李正锋
摘要:根据新时期我国军民融合的新特点,为解决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中的军民“二元结构”问题,应全面贯彻和遵循“五大发展理
念”原则。从政府、军工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的视角,着力解决“军转民”内生动力和“民参军”融合能力的诸多难点,并从健全管理体
制,加强顶层统筹规划;坚持需求牵引,提高资源优化配置效率;完善市场机制,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制度设计,建立完备的政策
法规体系等方面加以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军民融合;二元结构;内生动力;融合能力
中图分类号:F06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7)05013305
一、我国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新特点
随着新的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军事革命的迅猛发展,社会生产力、国家竞争力和军队战斗力的关联性越来越紧密,国防经济与社会经济、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的融合度越来越深入,国防建设对经济、科技、社会发展、能源资源的依赖性空前增强,坚持军民融合发展已成为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国家安全和发展的现实需要,不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之路,国防安全和社会发展就将失去重要的支撑力。
建国以来,我国几代领导人先后提出了军民兼顾、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军民融合的重要思想,逐步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之路,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大战略,这是我党在技术形态军民通用化、战争形态信息化、经济形态市场化条件下作出的重大決策,实质上是更好地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以实现“两个最大化”,即经济建设国防效益最大化和国防建设经济效益最大化[1]。
在新时期,我国的军民融合发展已进入破除主要障碍的攻坚期和破解深层次矛盾的关键期。迄今为止,我国军民融合的重要进展主要发生在一些利益格局相对简单、矛盾纠葛比较少的领域和环节,而长期以来逐渐形成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各自运行的“二元体制结构”尚未打破,造成了一系列制约军民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性障碍,阻碍了我国军民融合的深度发展和升级。总体上看,发达国家的军民融合发展,是以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和规范的法制环境为平台的,因而融合起来不存在较大的矛盾,而我国的军民融合发展是在社会经济体制仍在转轨的环境中进行的,经济环境、法治环境和政策环境都还不稳定、不完善[2],这对我国推进军民融合发展从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的跨越提出了更大挑战,也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军民融合发展所必须面对的难题和新特点,正确认识和深刻领会现阶段我国军民融合发展所处的历史方位,有利于科学制定和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有利于我国在军民深度融合上取得重大突破[3]。
二、军民深度融合中的“二元结构”问题
近年来,我国军民融合发展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思想观念跟不上,顶层设计不够,政策法规不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和执行力度不足等。要准确认识这些问题的根源,需要从深层次上理解我国长期以来逐步形成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各自运行的“二元结构”问题。
二元结构理论最早由J·伯克在其专著《二元社会的经济学和经济政策》中首次提出,最初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二元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到了20世纪70年代,二元结构的研究延伸到经济以外的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很快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认同。目前关于二元结构的研究流派大致分为工业化带动理论、产业结构转变理论、现代要素嵌入理论、技术引导变迁理论、核心—边缘理论等[4],这些理论基础对于认识当下军民深度融合的二元结构特性具有指导意义。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的国防工业建设和军事发展形成了相对独立的闭环运行体系,这个闭环体系以军方需求为引导,涵盖了技术研发、整机制造、内部的外协外配、检测鉴定、专用设备制造、生产性服务等生产链上的所有环节。这种闭环体系在过去曾为我国军工生产和国防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其弊端也越来越凸显。近年来,虽然我国对军工生产体系进行了大幅度、大范围的改革,但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相对分离、各自运行的“二元结构”仍然存在。军地两大系统以及各自系统内部的利益藩篱正是造成我国军民从初级融合向深度融合的主要障碍。
要打破军民分离的“二元结构”,必须自上而下地推进改革,使国防军工供需体系发生变化,实现融合过程中资源和利益整合与既定的思维观念、工作格局、利益结构所发生的冲突不至于造成严重的“阵痛”。因此,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必须坚持国家主导,发挥好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越性,做好顶层统筹规划与战略设计[5]。通过精心布局的顶层规划,协调好、保障好国防军工供需体系中各方的利益,分阶段、分类别地推进军队和国防体系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国防武器装备采办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他们向市场化转型,最终从根本上改变军民相互分离的“二元结构”,真正实现军民深度融合的格局。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7年第5期
2017年第5期(总第209期)张近乐,李正锋:军民融合中企业内生动力和融合能力问题研究
三、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应遵循“五大发展理念”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这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当前,我国军民融合发展刚刚进入从初步融合到深度融合的过渡、升级阶段,“五大发展理念”对于指导、引领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五大发展理念”中,“创新”居于首要位置,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央几代领导人先后就军民融合做出过重要指示,国家也制定过相应的方针。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指出: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2015年3月,习总书记强调: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要实现强国、强军、富民梦,没有体制、机制上的创新与突破,没有军民融合要素从传统要素主导向创新要素主导的转变,资源配置从以研发环节为主向产业链、创新链统筹配置的转变,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仍将步履维艰。endprint
“协调”就是要统筹布局、整体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各方的任务目标和利益诉求,做好军地之间、部门之间的需求对接,实现平衡发展、兼容发展。
“绿色”就是要坚持可持续发展,保障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良性、健康,促进军民两个领域和谐发展、永续发展。
“开放”就是要倡导开放包容、合作共赢,以开放增活力,打破军工行业的封闭格局,建立“小核心、大协作、专业化、开放型”的运行机制,完善科研生产体系,广开社会化融合渠道,建设多元化融合平台,努力形成深度融合的互利合作格局。
“共享”就是要促进知识、技术、人才、资本、设施、服务等要素在军地之间双向流动、渗透兼容,共享各种创新资源、优质资源和生产要素,解决好运行条块分割、资源相互屏蔽的问题。
四、增强军工企业内生动力和民营企业融合能力
制约军民深度融合的因素来源于多个方面,应当从“两端”(政府、企业两个端口)视角、“三力”(军工企业的动力,民营企业的能力,政府的作用力)维度方面,对军民融合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和解决,如图1所示。
图1军民融合“两端”“三力”示意图
军民融合的要义在于军、民的合二为一,即军中有民、民中有军的“融合”(merging),而非密切接触、发生联系的“结合”(integration),我国的“军民融合”应为MCM(militarycivilian merging),而非美国的“民军结合”CMI(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在军民融合的体系中,军工企业、民营企业是置身军民融合的行为主体和市场主体[6],因此,充分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增强军工企业的内生动力和民营企业的融合能力,是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本质要求。
(一)提升“军转民”的内生动力
对于国有军工企业及科研院所乃至国防特色高等学校来说,要重点解决军民融合的动力问题,即“不想融”问题。
首先,政府要通过作用力(引力),引导、吸引军工企业形成新的动力系统,要制定资金保障、利益补偿、优惠扶持等政策,拆除军地之间、部门之间利益固化的藩篱,推动“五大转变”:即产品分工从价值链中低端向价值链中高端转变;人力配置从以研发人员为主向大众群体互动转变;经费配置从以研发环节为主向产业链、创新链统筹配置转变;融合要素从传统要素主导向创新要素主导转变;融合能力从“张望、跟踪”向“牵引、领跑”转变。
其次,要系统推进航空军工企业和科研院所改革与创新,以改革为动力,鼓励军工单位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开放式合作,包括支持军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军工科研院所的企业化改制的试点工作等[7]。
再次,应尽早建立統一的军民融合产业统计口径和考核办法,并将其纳入到国家对军工单位和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之中,增强政府和军工单位的责任担当。
最后,作为配套措施,应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命与考核办法,提高负责人推进军工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修订和完善科研人员的考核、激励机制,建议将员工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效果纳入考评体系,鼓励军工高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
(二)增强“民参军”的融合能力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要重点解决军民融合的能力问题,即“融不了”问题。
首先,政府要通过作用力(拉力),拉动、拉升民营企业在技术、人员、资格、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扶持和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资质认定(企业评估+资质服务)、市场信息获取(市场信息筛选+精准推送)、研发投入资金(财政支持+信誉担保)等问题。
其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打破民参军企业在信息、准入、标准、知识、行业垄断等方面的壁垒,有力促进以市场为基础、军民一体的研发、生产格局的形成和发展。
再次,在系统梳理民口优势领域和能力的基础上,从国家、省、市等层面探索共同支持优秀民企参与军品研制的投资制度改革,在国家条保资金、预研资金、两维经费使用、科研保障经费申请等方面予以支持,培育民参军企业研发具有先进适用的核心技术和产品。
最后,推动科研、生产、实验等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共用工作。支持军工单位、高校向民用领域相关企业开放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计量检测技术平台、信息化设计平台、中试基地、工程中心等,在提高现有科技资源利用效率的同时,也部分解决了民营企业在大型设备投入方面的资本不足和后顾之忧。
五、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政策建议
我国“军转民”、“民参军”的各方在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价值诉求、任务目标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且我国军民融合的经济体制、法治环境、微观主体、技术起点以及国际合作环境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在推进军民深度融合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规划科学、管理规范、监督有力、系统配套”的要求,全面确立我国军民融合发展的根本路径,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的主体地位,形成“有效市场”,也要高度重视政府的牵引和推进作用,以更加强有力的措施解决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政策性问题,构建“有为政府”。
(一)健全管理体制,加强顶层统筹规划
打通经济社会发展与国防建设的壁垒和障碍,消除一切妨碍军民深度融合的条条块块,建立一个资源顺畅双向流动的开放系统,实现两个“贯通”(军、地大系统间的贯通,国防和军队系统内的贯通),是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前提。在遵循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能力生成和提升规律的基础上,健全领导机构和管理体制,加强顶层统筹规划则是“熨平”两大运行体系的背离性波动、确保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两大建设体系在发展时序上总体协调、步调一致的重要保障。
201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设立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由习近平任主任。这是从国家层面健全领导机构、推进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党和国家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坚定决心。为了做好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顶层统筹规划,打通军民之间的融合通道,各地方应尽快成立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或在政府组成部门中设立军民融合发展专门管理部门,委员会主任由主要领导挂帅,由委员会或军民融合发展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领导、顶层主导军民融合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需求对接、资源共享等工作,落实构建省部、军工集团的会商机制,明确工作思路、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共同制定政策,协调合作项目,协同推进实施,尽快构建科学合理的、符合国情省情的军民融合发展组织管理体系[8]。endprint
(二)坚持需求牵引,提高资源优化配置效率
军方的驱动力主要是军事需求和作战任务导向,而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研发生产的驱动力主要是经济效益,各领域存在着目标差异。大力发展军民两用技术是各国普遍选择的军民融合发展的切入点,我国也应当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以利益共享為纽带,选择合适的高新技术项目或军民两用技术项目,以此牵引扩大军品市场的准入范围,让具有核心技术或产品的高度专业化企业积极参与武器装备的研发,让部分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的民营企业参与到军民两用分系统、零部件、原材料机械加工、工艺装备等方面的研制生产中来,采用区别对待、突出重点的灵活融合策略。
同时,充分整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各类科技资源,充分利用大学、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非盈利机构的研究力量和先进技术成果[9],从产品、技术、人才、资本等多方面,通过深化供给侧改革,制定资金保障、利益补偿、优惠扶持等政策,对接武器装备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形成面向市场、辐射全国的科研协作模式。
(三)完善市场机制,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建立“集中统一、简约高效、全面精细”的公共服务平台,强化集成管理和“一站到底”的公共服务能力,最大限度地促进军民技术、资源、数据和需求的共享对接,有效破除“民参军”、“军转民”中的信息、准入、标准、知识等方面的障碍[10],是推动军民融合的重要抓手。
为了推动军民融合核心要素的深度融合,应建好“集中统一、公开透明、分类管理、双向互动”的信息交流和服务平台,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以利益为中心,以技术为纽带,通过智库或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咨询和评估,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和法律支持,在军民全产业链融合发展方面架起一座桥梁。通过共建共用科研、生产基础设施,构建嵌入前、中、后端的技术、人才、产品、资金的军民融合体系。
(四)强化制度设计,建立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
随着我国军民融合的不断发展,国家、军队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和修订了一大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比如《国防法》、《国防动员法》、《政府采购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等,共同构成了指导我国军民融合发展的政策法规框架基础。但应当看到,现有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尚未形成一个结构合理、全面系统、配套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
在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有必要加快构建纵向成体系、横向成系统、主体责任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等4个层次有机衔接的法律制度体系。比如,制定和出台一部国家层面的专门法律“军民融合法”,从法律层面对军民融合发展作出权威的规定,促进军民融合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强化军地政策法规的衔接,对于军民融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可以试点先行,比如军民技术标准一体化建设,在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清理和废止一批已经不适用的军用标准,鼓励采用国家标准[11]。要做好政策法规实施的组织保障工作,通过对相关政策法规、管理制度不断地实践检验、修正完善,建立起系统完备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体系,保证军民融合相关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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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铁军)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