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17-10-23秦艳林
秦艳林
(31720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 天台)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秦艳林
(31720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 天台)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特别是过失犯罪中,正确认定因果关系,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判定。本文拟从条件说和客观归责理论角度进行分析,认定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以达正确定罪量刑之目的。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条件说;客观归责理论
【案情】
2016年1月9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被徐某某叫到天台县坦头镇善岙村陈某甲家的地基上施工。施工过程中,应陈某甲要求,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挖机挖掘公共道路边的老旧电线杆绊线附近的泥土,因挖掘导致绊线松动,电线杆断裂并将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砸倒。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陈某甲当场死亡,陈某乙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系受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陈某甲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即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于该问题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证据不足,即使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挖到电线杆绊线,之后发生了电线杆断裂的结果,但不排除这种结果是多种合力共同造成的,难以确定被告人张某某的挖土行为与电线杆断裂之间存在直接的、排他性的因果关系。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挖机驾驶员,明知挖掘电线杆绊线旁边的泥土有危险,在未确保在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用挖机挖土挖到绊线,导致绊线松动。在排除天气、其他外力因素及电线杆老旧等不重要因素的情况下,绊线松动系导致电线杆断裂并致被害人陈某甲死亡、陈某乙受伤的主要原因,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一、因果关系学说梳理
是否要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对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的研究是必要条件之一。具有代表性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学说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重要性理论、必然论和偶然论等。条件说认为凡是产生结果不可少的条件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原因说亦称条件原因区别说,或过重条件说,认为在多数条件(因素)中,只有一个条件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其他则为单纯的条件,都不是引起结果的原因。较为代表性的原因说是必要原因说,认为在多数条件中,只有必然引起结果的发生且对结果发生有直接关系的条件,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客观归责理论的真正意图是要在检验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之前,在构成要件的客观层面排除并不重要的因果联系。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因果关系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以主观认识或人们的一般常识为前提,由人们的知识和经验推理判断出来的。至于重要性理论并未提出一个一般性的标准,判断方法也不易于司法操作;在必然论和偶然论中,必然性和偶然性在刑法中不易区分,并且易影响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原理。
二、关于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行为之定性分析
因果关系的判断在事实问题上多采用条件说,即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对因果关系进行规范限定多采用客观归责理论。客观归责理论以条件说为前提,重视有归责可能性的结果。按条件说和客观归责理论,如果行为人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制造了危及行为客体而为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并且这个风险实现了构成要件的条件,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
首先,根据被告人张某某自己供述,电线杆边上是不能挖的,挖了电线杆要倒,根据其平时干活的经验知道挖绊线电线杆可能会断。而结合本案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用挖掘机挖电线杆绊线旁边的泥土,导致绊线松动的事实。
其次,关于绊线松动与电线杆断裂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涉案电线杆与附近两根电线杆呈三角形分布,电线杆上有钢绳、电缆线,电线杆由绊线拉住固定保证受力平衡,因绊线松动致电线杆受力不均,也极有可能导致电线杆断裂。根据现场图片及现场勘验笔录,显示案发当天天气晴朗,风速不大,排除了天气因素导致电线杆断裂。而电线杆虽然有点老旧,但除了断口外未见其他明显异常,电线杆不大可能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无故断裂。故虽然电线杆老旧是电线杆断裂的一个因素,但并非是重要的因果联系。
最后,在审理过程中,辩方提出断裂的电线杆上有蓝色油漆刮擦痕迹,断裂电线杆旁边的蓝色拖拉机车斗上也有处刮擦痕迹,电线杆断裂可能系由他人驾驶拖拉机撞击造成。但笔者认为拖拉机的停放位置距离涉案电线杆较远,拖拉机不可能撞到电线杆,至于刮擦痕迹,应是电线杆断裂后,在倾倒过程中与拖拉机刮擦形成。
综上,在排除了天气原因、拖拉机撞击等原因外,被告人张某某挖掘电线杆绊线旁边的泥土,导致电线杆绊线松动应当可以认定为电线杆断裂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换言之,即使电线杆确实存在老旧的情况,但没有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就没有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被告人张某某自己供述及当场证人证言也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挖第一铲土的时候没事,挖第二铲土后马上发生了电线杆断裂的结果,这也进一步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挖土的行为与电线杆断裂之间存在直接的、重要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某不认罪,未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也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人民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