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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T法院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情况的调研分析

2017-10-23秦艳林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2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危害法院

秦艳林

(31720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 天台)

关于T法院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情况的调研分析

秦艳林

(31720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 天台)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频发,使得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对T法院受理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数据统计分析,总结案件特点,厘清案件处理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以更有力地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的公共利益。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特点;对策和建议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但苏丹红、地沟油、瘦肉精、问题胶囊、皮革奶等食品安全问题仍层出不穷。且遗憾的是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涉及小作坊,许多大品牌也未能幸免。2017年1月1日以来,台湾康师傅“油品事件”、上海福喜食品大量采用过期肉事件、南京冠生园的过期月饼等事件的相继出现,凸显出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

常言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T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判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严惩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用刑罚手段守护人们舌尖上的安全。2014年至2017年,T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9件,对1家单位判处罚金,对20人判处刑罚。具体而言:2014年度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5件10人,其中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件2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2件5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1件3人;2015年度共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件2人;2016年度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件6人,并对1家单位判处罚金,其中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件3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2件6人(其中1件3人同时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1家单位;2017年度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件2人。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特点

1.犯 罪主体以小作坊从业者为主,多为共同犯罪

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但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多涉及原材料、添加剂等购置,及食品生产、运输、贮存、销售等多个环节,故此类犯罪往往在多人相互配合下进行,共同犯罪的比例较高,且部分案件呈现规模化、链条化特点。

2.犯 罪时间长,涉案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

该类案件犯罪时间往往持续达1年以上,部分达数年之久,犯罪对象范围可能是整个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容易引发社会恐慌,甚至引起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稳定。

3.被 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对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

T法院受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9件20人中,仅10人能自愿认罪,其余10人虽对自己的行为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但认为整个行业都是如此,目前也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心存侥幸,妄想法不责众。

二、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

(1)相关行业标准不统一,造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难以把握。该类案件多是基于全国或全省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契机,属于运动式执法,案件类型集中,数量多,但因相关的行业标准不统一,难以准确处理。判决内容虽然能震慑和规范相关食品从业者,但也对相关部门处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这又要求法院办理此类案件时更需审慎,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有正确的判断。

(2)定罪量刑不平衡,难以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时,特别是在缓刑的适用上,各地区别较大。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时涉案人员众多,社会舆论反映强烈,导致一些地方要么对此类案件过多适用缓刑,要么走上另一个极端,即一律不适用缓刑。

(3)犯罪时间跨度大,取证不及时,造成证据收集不充分,或者部分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规范。

三、对策和建议

食品安全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据此,T法院将继续坚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推进法律适用的统一。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因涉及范围广,面临问题较新,需要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合作,形成打击合力。T法院将继续积极邀请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就该类案件中的疑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统一执法尺度和证据证明标准,建立共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长效机制。

(2)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严把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缓刑的适用条件。2014年度至2017年度,T法院生效判决的21名被告人中,仅1名被告人宣告了缓刑。在以后的工作中,T法院将继续一方面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主犯,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犯罪分子,积极响应人民群众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需求,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同时用好、用足罚金刑,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当然,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案件事实,严把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和审判程序关,正确量刑、平衡量刑,消除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过度影响。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参与时间不长的从犯,依法适用非监禁刑。

(3)加强能动司法,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并就证据的收集和把握上给予必要的指引。同时,积极总结审判经验,通过庭审直播、公布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提升全民食品安全意识。更要大力宣传培养全民食品安全维权意识,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积极投诉举报,形成全民抵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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