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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与文化保护(二)

2017-10-21王丽燕

知音励志·教育版 2017年1期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中华文化的宝贵结晶,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但文化生态环境的不断变化,使“非遗”的生存面临严峻形势。值得庆幸的是,在众多成功和失败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理论界以更为广阔和多维的视阿角,开始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理论的研究。没有理论的研究基础,历史文化的价值判断、文化传承的诸多问题无从解决。基于此,本文试图从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商业开发的角度对“非遗”保护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发掘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商业开发与文化内涵保护的辩证关系,提倡保护性开发原则下对非遗音乐文化遗产进行适度商业开发。

【关键词】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商业开发;保护性开发

1 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之“本”

推广、传承“非遗”文化,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一方面根基于非遗资源本体解读,另一方面则依托于非遗资源的商业开发。然而,对于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来说,商业开发无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非遗资源的经济价值则为其提供了得以保护和传承的契机。商业开发的参与给非遗的传承提供了更为宽广的渠道和平台,也拓展了非遗传承的模式。另一方面,由于商业开发的本质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过度的包装与迎合市场需求的“改良”,往往使“非遗”文化本体不再原汁原味,甚至歪曲、变味。为此,如何把握其中的尺度,探索适合市场和受众认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形式,打造科学合理的市场化道路已是文化产业“商业热”背景下必须要探讨的重要课题。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环境的变迁、传承年份久远,对非遗文化内涵的研究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这样的过程中,高校的教育和科研就显示出尤为突出的作用。非遗音乐文化商业开发聚集了许多业余爱好者对非遗音乐文化的炽热,高校教育部门就应借此契机培養出更多專门从事非遗音乐文化研究的传承者,

2 保护性开发——“非遗”商业开发与文化保护协调发展之路

现代文化生态环境下,明确传统文化保护理念与传承行为间的关联,正确处理文化内涵与商业开发间的辩证关系,是非遗保护工作的关键,也是文化传承的命脉。面对历史悠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的宣传无疑能够扩大传统艺术形式的影响力,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但文化内涵的追本溯源才是传承之道的根本。如何兼顾“非遗”开发的经济效益和文化价值,处理好商业开发与文化保护之间的矛盾,是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开发面临的世纪性难题。

根据东北地区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商业开发的经验和教训,要实现“非遗”商业开发与文化保护协调发展,就必须走非遗资源的保护性开发之路。所谓保护性开发,就是在“非遗”商业开发中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尊重文化遗产本体价值的前提下,兼顾“非遗”的时代创新和文化本体保护,既获取商业开发的经济效益,更要重视文化本体核心价值的保护与传承,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开发和文化基因永续保存的发展目标。

现代社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着实是个极具诱惑的“聚宝盆”,是蕴含着丰富的原始文化基因的文化资源宝库。但面对上千年的文化遗产宝藏,现代人决不能将其视为“摇钱树”竭泽而渔,为追求可观的经济效益而进行毫无节制的开发。必须按照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在保持非遗资源的本体核心价值的前提下,通过适度开发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必须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文化属性,过分追逐经济利益的非遗商业开发,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背离与破坏。非遗音乐资源商业开发过程中,文化本体的研究与发展是带动文化产业经济增长的根基,非遗音乐资源的商业开发应该有助于文化本体地位的提升,使得非遗音乐文化的核心价值得以传承和永续利用。

当然,我们提倡的保护性开发并不是被动的保守性开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开发必须遵循经济发展规律,按照市场的规则来运作。非遗音乐作为一种文化产品,必须按照市场的需求,在保护原始文化核心价值的前提下与时俱进,在艺术形式和表现内容上有所创新,以满足现代受众对高层次文化的需求。既满足了人们对返璞归真的传统文化需求,也不断提升大众对民族文化和乡土文化的情感,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文化品位,为非遗音乐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空间。非遗音乐的商业开发的发展方向是产业化,即通过市场运作和品牌打造,不断提升文化产品的价值,扩大产业规模和市场空间,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优秀文化产品。目前东北地区已有非遗音乐产业开发的成功案例。

作为一种沉睡的资源,“非遗”资源一旦被唤醒将释放无穷魅力。近年来东北地区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发展历程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与文化保护并非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针对我国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境况而言,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只有以商业开发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途径,才能使得非遗文化保护和传承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坚实基础之上。只有完整、全面的非遗本体研究,并以此作为现代社会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商业开发的前提,才是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根本。只有在可持续发展观下坚持走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开发之路,才能实现“非遗”商业开发与文化保护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制度设计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09

[2]李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和特别权利保护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

[3]周志勇.论政府主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D].长沙:湖南大学,2007.

[4]付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0.

作者简介

王丽燕,现为长春师范学院音乐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作者单位

长春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吉林省长春市 13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