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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过程证据研究

2017-10-21姚景斌

大东方 2017年12期
关键词:审查刑事诉讼

姚景斌

摘要:本文对过程证据的基本概念与特点进行了简单的阐述,然后从决定被告人量刑轻重、侦查合法性的核心材料、影响结果证据证明力这几个方面,探讨了刑事诉讼中过程证据的重要作用。最后分析了过程证据的形式审查模式与实质性审查模式,希望借此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过程证据;审查

过程证据是刑事诉讼之中的一种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过程证据提供人员为案情侦查人员,目的在于登记案情侦查时候所得到的结果证据的过程。其重要表现形式就是笔录、视听材料等。过程证据审查形式有两类,即形式审查模式与实质性审查模式,并且这两种模式有各自的优点与缺点。以下就针对刑事诉讼中过程证据展开了论述。

一、过程证据的基本概念与特点分析

所谓的刑事诉讼之中的过程证据,实际上就是办理刑事案件时,相关办案工作人员在获得证据时所构成的证据。一般的证据形式为:笔录、情况说明资料、视频录像、录音资料、侦查人员的证词。

过程证据的特点有:第一,过程证据的提供人员为办案的工作人员。此刻需要阐明的就是办案工作人员是在履行职责的时候提供的过程证据,而并非是作为案件证人这样的角色提供的证人证词等结果证据。第二,过程证据出现的时间为案情出现以后,侦查行为发生的一个过程。过程证据是结果证据获取过程中交由办案工作人员所制定的。侦查行为在犯罪行为出现之后,因此,过程证据出现在犯罪行为出现以后。第三,过程证据表现形式只有笔录、情况阐明、侦查人员有关案情侦查时的证词、视听材料四种形式。

由此可见,过程证据是记录结果的证据,例如在查验笔录记载的过程中,会记录下具体的时间和地点等,在这之中所牵涉到的检查结果对案情确立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在刑事诉讼之中过程证据的重要作用

(1)决定被告人量刑轻重

量刑的凭据与定罪的凭据是不一样的,定罪凭据的核心是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产生之前与案件产生以后的主客观行为,量刑的凭据包含了案情產生以后嫌疑人的某些行为。例如坦白、立功、自首等。这部分内容虽和定罪关系并不大,可是这些行为是量刑凭据的核心构成部门,并且这部分证据均产生于诉讼环节之中的过程证据。其经常是根据刑事案件记录表、侦破案件经过、案情来源、情况的具体阐明、和解协议等形式所登记下来的。所以,在刑事诉讼之中,一部分过程证据同样是被告人量刑的主要凭据。

(2)是侦查合法性的关键材料

增强检查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指导与监督,是检察官履行公正义务的规定,还是中国宪法与刑事诉讼给予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由于过程证据的核心性能之一为印证侦查时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因此,为有效监督侦查活动,比较常用的举措就是核对卷宗资料中的过程证据有没有遗漏问题。在多年之前的刑事诉讼法执行以前,同步录像与录音并非为必需品,而不具备同步录像与录音给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采集口供监督带来了很多的困难。不管是哪一个案件,嫌疑人均是在遭到刑讯逼供以后才出现了有罪供述,那个时候的法治环境不能与现在相比,同步录像与录音制度与非法取证排除规则并未确立,仅仅依赖于卷宗资料,检察机关难以发现侦查机关取证的过程有没有出现违法行为。虽冤案的产生是由各种因素所造成的,可是假设那时可以严格同步录像与录音制度,检察机关就可以很容易发现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经过提出修正违法意见与纠正侦查机关取证行为,那么就会降低冤案产生的概率。

(3)直接影响到结果证据的证明力

过程证据对于结果证据的证明有着一定的影响,可以这样说,假设过程证据有着一些小的问题,则结果证据也并不完美。假设过程证据出现的问题较为严重,则结果证据可能是伪证,面临着被直接排除的可能。打个比方,在检测与搜查、扣押等过程中,假如侦查人员把地点或者时间等记录错误,或以上记录之中并未让见证人签名登记,则该笔录证据是有问题的,因此,采集到的物证和书证均会被怀疑。对采用侵犯人权的方法搜集证据,假设在这之中证据无法证明取证过程合法,以及侦查人员为掩埋真相而没有提供过程证据,则结果就是非法证据,因此会遭遇到被排除的可能性。比如,被告人供述经历过刑讯逼供且身体出现伤痕的,侦查人员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的,也无法提供相应的录音与录像的,则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是不能得到有效保证的。因而,也正是因为过程证据的重要作用,一些学者认为应当设置独立的专门单元,以非法取证问题单独审讯。

三、在刑事诉讼中的过程证据审查模式分析

进行过程证据审查的时候,通常有这样几种模式:一个是单纯的形式审查模式;另外一个就是实质性的审查模式。第一个就是对类似勘验笔录等的过程证据。法院在进行审判的时候只作出示与宣读,不传讯制作过程证据的有关侦查人员等一些责任人上庭。其根本原因在于由于过程证据的产生是由国家公权力认可的办案人员之手,法院对这部分人员所提供的证据比较信任。就算是被告人对过程证据出现疑虑,通常也只是要求侦查机关出示情况资料当作补充证据。对过程证据审查限制在形式审查中。该种审查模式简单容易实施,节约了司法资源,可是不容易对侦查人员的一些行为进行约束,易于造成侦查人员为获得理想中的结果而提供不真实的证据资料,以及伪造证据资料。在现实司法实践过程中就存在着一部分侦查人员代替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的现象产生。

实质性的审查模式即法院把过程证据放置在审判时接受控辨双方质疑。最为关键的是实时性审查的过程中,对控辨双方出现争议的过程证据,法院通常会规定直接制作过程证据的有关侦查人员上庭阐明获取证据的整个过程,按照侦查人员的证言构成内心确信。与此同时该证言会对案情的最后定案有着重要作用。实质性的审查模式对于程序争议的事实有着较为积极的作用。可是,实质性审查所需人力、物资、财力等较多,所需成本高。

结束语:

过程证据虽然无法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无法直接对案情的最终定案产生主要作用,可是过程证据对案件量刑,特别是证明程序合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意义。可是要想充分发挥出过程证据的功能,需要具备非常好的审查模式,在现如今采取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相融合的模式可充分发挥出过程证据功能,预防有关侦查人员出现不良的侦查行为,降低冤案产生的几率。

参考文献:

[1]葛琳.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改革[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06):122-131.

[2]徐阳.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化机制的过程性失灵及应对[J].现代法学,2015,37(02):130-142.

[3]陈学权.论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并重[J].法学评论,2013,31(04):105-114.

(作者单位:丽水市缙云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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