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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拉萨市公安微信公众平台的发展探讨

2017-10-21司洪黎杨迎春

大东方 2017年12期
关键词:微信公众平台拉萨公安

司洪黎 杨迎春

摘要:微信是一种新的社交工具,它在人们日常生活的虚拟交流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大力提倡互联网+思维的大环境下,公安工作引入微信平台客观上加强了与公众的互动,在窗口单位的服务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公安业务的微信应用中,深入的功能和普及性的使用是公安微信公众平台生命力的保障,因此如何规划公安微信公众平台的发展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拉萨;公安;微信公众平台;发展

微信是一种迅捷、方便的社交软件,已经占据了绝大多数智能手机用户的日常生活,公安机关作为社会管理与服务的职能部门,也认识到微信推动了人们生活和工作方式的变化,在工作中及时引入微信平台并加以开发利用,更好的结合社会公众的变化和需求提供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自2012年9月肇庆市公安局开通“平安肇庆”微信公众平台后,如前些年公安机关的官方微博一样,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的微信公众号迅速开设,在各级公安机关都出现了不少微信公众号,提供了良好的服务和互动功能,丰富了公安工作的工作及警民沟通方式,在警务工作和警民关系改善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有许多公安机关的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在社会公众中具有极佳的口碑,成为社会公众了解公安工作的基础性平台。

一、拉萨市公安微信公众平台的发展现状

目前的公安微信公众平台的被关注度最高的是一些服务窗口单位,诸如高速、交通、出入境、社区警务中心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和重点,这和这些公安窗口单位的职能是密不可分的,这些服务窗口单位提供了社会公众必须的日常服务,而微信公众号的出现,拓展了社会公众和这些窗口单位沟通的渠道,而微信本身的优势使得社会公众可以迅捷的得到有效的一对一服务,有些咨询服务无需到这些单位现场去咨询,省去了舟车劳顿、排队的辛苦,甚至于某些业务可以通过预约服务实现,无需再去现场办理。这些举措都得到了一致的赞赏,其原因就在于通过线上的虚拟服务减少了公众办事的繁琐,实现了公众满意度和满意率的提升。由此可见,微信在公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其在公安工作中应当有潜在的发展空间,功能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和丰富。

相对于在警察公共关系工作中走在国内警方前列的南方省份,西藏公安系统在媒体宣传及新媒体的使用上还是存在诸多问题的,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除去省、市、县公安机关的公安公众账号之外,许多基层民警在窗口服务中也开通了一些公众账号,这些都反映了拉萨各级公安机关已具备在互联网+服务中微信公众平台的基本能力。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搜号码”、“查找公众号”、“扫一扫”等方式便捷的接入各种公安微信公众平台,获取相应的资讯和服务,尤其是那些细化的功能和服务,这使得公安微信在公安工作中的使用频率、功能、重要性得到了显著提升。

就实际使用情况和效果来看,拉萨公安微信公众平台虽然在服务创新层面发挥了积极地作用,基本发挥了图文并茂,普及法律常识;警务公开,方便民众;权威辟谣,维护社会稳定;创新模式,服务公众的作用,塑造了良好警察形象,但仍存在着“质”上不够“强”的问题,就工作和职能来看,公安机关的相关业务也是公众急需的信息资讯,完全可以发展公众高度关注的、强大的微信公众平台。但实际情况是公安系统虽然开通了很多微信公众平台,但是其服务的影响力却远不及那些政府公众微信公众平台或者是服务行业公众微信平台。而这些政府公众微信或服务行业公众微信平台推送和提供的很多服务实质上是需要借助于公安工作的,诸如路况查询、违章查询等等,并且这些服务还是非常到位的。因此,公安机关的微信平台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拉萨市公安微信公众平台发展的建议

(1)整合社会优势资源,强化公安微信平台。按照社会治理的思路,社会公共服务是积极倡导社会力量加入的,公安机关的服务职能可以引入社会力量,这在微信公众平台服务上是可行的,无论是技术还是资源都可以为此提供基础。比如前边提到的交通管理工作,平安拉萨的微信公众平台都提供路况查询功能,而且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其信息肯定是最权威、最全面、最及时的,但是交通参与者更多关注的是广播媒体的微信公众号,他们更习惯于去通过广播媒体来获得相关路况信息,广播媒体的路况信息应该来自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作为权威信息来源却未能获得关注,这对于公安微信公众平台的发展而言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至少目前来看,公安交管部门在微信平台运转方面的吸引力不足,这可能是两者性质不同导致的,因为广播媒体的运行显然更灵活,不必受过多的约束。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既然广播媒体可以借助公安交管部门的信息资源,那么交管部门当然也可以与之合作,通过链接建立一定程度的互联,主动将自身的信息通过转发和推送的形式呈现在交通参与者的微信客户端上,而不是作为简单的信息提供者,这样既发布了信息,也使微信用户通过链接来源知晓信息来源于哪个公安微信公众平台;也可以将它们的信息加以利用,及时掌握各地点的路况,便于交通管理的治理。这样可以将公安机关的信息和这些交通节目的互动能力结合起来,真正实现交通管理工作效能的最大化,在线上实现对交通的疏导和治理工作。

这种合作不仅可以在交管部门的微信公众平台上实现,作为提供社会日常管理和服务的其他平台中也是可行的,比如在类似于治安、社区警务等工作中也是可以实现的。

(2)明确服务群体,精准定位,做到小而精。在拉萨市运行的这些公安官方微信平台中,基本上都以自身服务的核心业务为主设置功能模块和菜单,但也有一些平台或多或少脱离了自身的核心业务涉足一些自身能力所不逮的领域,这是所谓“大而全”。大而全意味着服务更全面,可以使微信平台用户在一个平台中能够享受到完善的信息服务。但是,在拉萨市区这个不大的范围内,如果各微信平台都追求“大而全”,不仅造成功能和服务的交叉重叠,更容易因自身能力不足造成平台的服务低效和资源浪费。当由于自身资源的限制导致无法提供清单上列举的服务时,清单就只能成为一张真正的菜单,只能看而无法完成有效服务;即使能夠从其他公安职能部门获取资源,这种大而全的功能清单也会导致平台运转的效率损耗,而这种损耗不仅仅是效率的简单损耗,这种看似影响不大的功能拓展带来的损耗实质上会影响本部门服务的专业性和互动能力,会导致服务对象对平台以及本部门的负面认知,这显然是一种得不偿失的举措。

因此,公安机关应当以自身业务为基点,整合自身优势资源,明确自己的服务对象,细致分析这些群体的需求和诉求,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使公众平台尽可能的“小而精”,不在“鸠占鹊巢”,做好专业性,至于其他的信息服务功能应当交由其他专业的平台去完成,这样才能最大化平台自身的服务效率,获得高的用户满意度和满意率。

(3)借助“微信矩阵”整合微信公众平台,使之产生联动效应。无论是区公安厅的“平安西藏”还是拉萨市公安局的微信公众平台“平安拉萨”,都在公众号里提供了“微信矩阵”功能,通过这个功能可以使公众“平安拉萨”、“平安西藏”这两个最权威的的认证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中找到自己想要找寻的公众号,这样可以进一步接近自己的诉求目标,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是一种微信平台的细化查询功能,只是这种查询和发现功能更为直接,不再是模糊的查询,且是最为权威的官方渠道。

但是,在拉萨市公安局所属的各个分局开设的官方微信账号里并未提供这一功能,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这些分局所属的各个警种和机构认证公众号数量较大,而这些认证公众号恰恰是公众办事诉求密切度最高的公安机关公众账号,这对于诉求明确的公众而言是个不小的数字,没有这一功能,社会公众在“有没有账号”和“怎么关注这个账号”两个方面就面临困难。如果能将这些公众账号采取上级的方式以“微信矩阵”整合起来,至少从形式上解决了公众搜索和查询这些平台的难题。倘若,能以分局、支队为依托,在功能、特色、专业能各方面进行整合,做到术业有专攻,各司其职,就可以避免官方微信公众各自为战的局面,使各个公安微信公众平台也成为一个对外宣传、公关和服务的有效联动平台。

(4)建立以公共关系部门为依托的运行机构,做好功能规划。在新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如何做好公安微信平台的发展规划是个艰难的选项,各类媒体层出不穷,也许微信会像博客一样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因此对于微信公众平台的远期规划可能不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但是,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公安机关还是需要对微信运行做出规划的,毕竟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类似的线上服务需求是在不断提升的,而且公安机关自身的服务项目也在不断拓展,就像审车预约服务一样,这在微信公众平台开设之初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它还是迅速的走到台前。

因此,公安机关应当筛选一下目前能够提供的服务清单,哪些可能在微信平台得以实现,做好服务项目微信化的前期战略性准备,在后台技术和前台服务方面做好技术、人员的准备工作,否则这种平台服务会故步自封,迅速失去活力。

由于警力不足,目前大部分的公安微信公众平台并非是专人负责的,无论是社区警务室公众账号的个人运作,还是较高级别公安机关微信公众账号的宣传或公关部门运作,都没有对微信运作定岗定责,对于民警而言,微信运作更多是一种兼职行为,有些甚至是直接有警辅人员操作。当然,作为一种可能随时退出的新社交媒体,公安机关很难特意针对性的设置机构和人员,更不可能在组织设计上做出定论,但是目前的运作方式还是可能导致人员素质和公安业务的偏差,负责运转的人员可能不具备专业知识,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没有精力来推动平台的运转,职能及精力的偏差导致微信运转存在低效的可能性,甚至可能会出现一些专业性的差错。

因此,设置一个专业性较强的新媒体运作团队还是有必要的。这个团队的构建并不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能力、技术、专业上的成熟可以确保这些成员可以很好地应对新媒体形式的更新,即使微信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这个团队依然有足够的技术、能力来应对新媒体的出现。同时,这个团队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部门,它需要有足够的专业性和能力,更重要的是要有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这对于能否实现微信公众平台在服务方面的优势至关重要,而这些都符合警察公共关系工作的要求,在警察公共关系日益发展壮大的今天,在公安机关的公共关系部门内部设置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媒体运转机构是可能和可行的。

参考文献:

[1]陈超贤.政务微信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J],2013(4):37-39

[2]焦晓洁.公安警务类微信现状及发展研究.新闻研究导刊[J],2015(14)

[3]苏娜.警务微信服务效能评估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J],2014(2)

[4]张庆娜.新媒怖时代酖努徽信在警察公共关系中的探索和运用.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2014(12)

[5]杜秀丽.浅谈政务微信的可持续性.管理观察[J],2014(32)

作者简介:

1.司洪黎(1983-),女,汉,河南郑州,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研究生,侦查学,西藏拉薩,850000.

2.杨迎春(1988-),女,汉,河南鹿邑,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研究生,民族法学,西藏拉萨,850000.

(作者单位: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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