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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角度下见义勇为问题的分析

2017-10-21褚坤元

科学导报·学术 2017年20期
关键词:分析

褚坤元

摘 要: 一直以来,见义勇为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近年来,由于见义勇为引发的法律纠纷问题也屡见不鲜,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对见义勇为行为出现了偏见,在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选择沉默以对,这对于社会的进步是不利的。本文从法律角度针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分析。

关键词: 法律角度;见义勇为;分析

【中图分类号】 D920.5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20-0314-01

中华民族一直是一个互帮互助的民族,见义勇为更是值得大力提倡和发扬光大的美德,但是最近几年,一些见义勇为者向遇到困难的人伸出友谊之手反而遭到对方或者其家属的诬陷,这样的事件一经报道,致使很多的人在现实生活中不敢去见义勇为。所以,本文为了让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得到进一步发扬,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见义勇为,希望人们不要受到一些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勇敢的站出来,帮助别人,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

一、见义勇为概述

“见义勇为”这个词语最原始的出处是《论语.为政》中的这样的一句:“见义不为,无勇也。”意思就是,看见和道德不符的事情而不去做,是一种不勇敢的行为。在《现代汉语辞海》中对见义勇为的解释是:“看到正义的事奋勇的去做。”“义”和“勇”之前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义”是“勇”这种行为产生的前提条件和基础,而“勇”则是“义”落实的具体行动。

见义勇为体现的是一种正义、责任和使命,是一种不畏困难、奋勇向前、勇于担当的高尚品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应该大力推广的一种社会道德。

随着现代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见义勇为也不再仅仅属于道德范围的行为,也逐渐开始走向法律化和制度化。各地都陆续颁布了对见义勇为者的表彰条例,从法律层面对其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各个地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我们在法律角度上对见义勇为的定义是:在没有法定或者是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行为人为了使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最大限度避免或者减轻损失,为了使个人的生命安全不受威胁,行为人不考虑自己的生命安全挺身而出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施救的行为。

二、遇到危急情况如何见义勇为

既然见义勇为是我们大力提倡和发扬的,那么当我们见到需要见义勇为的事件时我们要采取怎样的措施呢?首先,我们要有一个好的态度,对待危急情况不畏惧,勇敢面对,这是非常重要的。其次要采取积极的施救方法,这就属于技术问题了。对事情要进行简单的分析之后,再随机灵活的采取行动,切记不能蛮干,否则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就得不偿失了。比如,某人落水了,你不会游泳就跳下去,结果不但不能救落水者,连自己也要搭上一条命。

需要我们见义勇为时,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法:一是自己解决,这种方式对施救者的效果是最好的。第二种是请别人来帮忙,这样就可以集中多人的智慧,对受害者也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第三种是向社会公共单位求助,有的事情靠自己和他人也无法解决,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公检法等专门的单位来解决。在见义勇为中采取哪种方法,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就如前面所列举的事例,就可以采取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法进行施救。但是如果自己能够提供帮助,我们却不采取行动,就属于道德丧失了。

三、见义勇为中的补偿问题

现在有很多人遇到緊急情况不能见义勇为的原因是在见义勇为中自己利益受到损害,直接带来重大损失,收益方不提供补偿,也只是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在法律角度上,对这一行为是这样界定的,《民法通则》中把这一行为称为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在不受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了他人利益不受损害,对其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确立无因管理关系后,两者之间就产生了债权和债务的关系。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情况下,为维护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而进行了管理和服务的,对受益人有权要求其支付一些必须的费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民通意见》中也有相应的规定,管理或者服务人有权利要求受益人提供补偿,具体包括在行动中花费的费用以及受到的损失等。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的损失理所当然要由受益人进行补偿。

当然,有加害人存在,收益人和加害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找不到加害人和受益人的情况下,就由政府进行补偿,我们不能因此寒了见义勇为者的心,我们要让见义勇为者心理得到安慰。为此,各地市政府都出台了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以及保护措施,以便更好的弘扬中华民族的这一传统美德。

四、见义勇为者被误解或诬陷采取的措施

在实际生活中,的确有很多的见义勇为者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发生这样的情况,我们给大家提供一些理念:一是大胆维权理念,一旦自己受到诬陷,就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二是利用组织维权,可以向当地的公检法机关、法院、政府等部门寻求帮助解决。但是我们一定要按照法律的程序来维权,不能因为自己受了委屈而丧失理智,做出过激的行为,这样就使自己有理变成了无理。

五、结论:

我们应该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鼓励这种行为。因此政府需完善相关法规、制度。而作为见义勇为者,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见义勇为方式与补偿途径,被误解、诬陷时更应依法冷静地采取相应措施,尽量避免纠纷。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必将消除社会的不良风气、传承好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使我们的国家更加和谐、美好。

参考文献

[1] 汤啸天. 尽快建立见义勇为者保障机制[J]. 上海人大月刊. 2011(03)

[2] 周哲人. 见义勇为救济制度立法完善研究[J].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02)

[3] 郑丽清. 法律论域下“见义勇为”概念的厘立[J]. 广西社会科学. 2011(04)

[4] 赵庆鸣,张娅. 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不足及完善[J]. 创新. 2011(04)

[5] 张立琴. 浅论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J]. 法制与社会. 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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