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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罚金刑”发展研究

2017-10-21张倩若

科学导报·学术 2017年20期
关键词:发展

张倩若

摘 要: 刑法中的罚金刑是附加刑的一种,是一种交纳罚金的刑罚方法,适用范围比较广,本文就法律中的“罚金刑”的发展进行了研究,首先阐述了罚金刑的法律内涵;其次阐述了罚金刑在我国实施的现状,最后阐述了罚金刑的改革策略,主要包括提高罚金刑的地位、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和完善罚金刑的数额规定等方面。

关键词: 罚金刑;附加刑;发展

【中图分类号】 D920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20-0309-01

一、罚金刑的法律内涵

罚金刑在世界各国的刑罚中适用率非常高,在我国的刑法典中,罚金刑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大多数使用是在贪图利益的犯罪和无意识的过失犯罪等方面。但是站在全局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定的使用罚金刑的犯罪类型并不多,但是从近些年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在不断的扩充罚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罚金的罪种从14个增至84个,从占全部罪种的17.7%上升到43.5%,罚金刑的使用扩大有利于改变我国的重刑处罚观点,改变我国生命罚的发展方向,适应了世界在刑法上的普遍发展规则。

罚金刑与其他刑罚的主要区别就是刑罚的内容不同,罚金刑主要是通过处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进行处罚。既然判刑就必须要被执行这是刑罚存在的意义,但是在我国,罚金刑的执行却遭受空前的挑战,很多犯罪分子被判处罚金刑后,并没有按照规定交纳罚金,造成了罚金刑的空判现象。罚金刑的实施不力,增加了受刑人员的侥幸心理,影响了法律的权威。

二、罚金刑在我国实施的现状

在法律的实践中,一些奇怪的现象出现在罚金刑的实施中,在一些犯罪嫌疑人得知自己可能被判处罚金刑,甚至在法院的实际判决还没有下来的时候,就提前到法院交纳钱款。因为一直存在“空判”的现象,而法院竟然也会同意犯罪嫌疑人提前交的钱款并收取,犯罪嫌疑人此举抱持的态度是:我交了钱法院也收了钱,就会对我轻判。在这种思想的控制下,“先缴后判”的现象十分的严重。但是需要明确一点这种做法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和法律的实施,调查显示:1997 年 10 月 1 日新刑法实施至 2003 年 12 月止, 在已经执行的罚金刑的案件当中,竟然有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在法院的判决还没有下来的时候就缴纳了罚金,法院实际判决后交纳的罚金竟然还不到百分之十,这让我国的罚金刑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

罚金刑作为主刑的补充,所以被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嫌疑人在服刑期间,有的时间比较长,甚至是无期徒刑,他们并没有金钱来源,而且有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和家庭成员的财产很难进行界定,法院也无法做出判断,罚金刑被判决生效后,在这种种条件的限制下,只能成为一种形式。

三、罚金刑的改革策略

(一)扩大单科式罚金刑在惩治贪利型犯罪中的适用。

罚金刑现在都是以附加刑的形式得以利用,但是不少专家称,要想改变罚金刑被空判的现状,可以考虑提高罚金刑的地位,慢慢的把它提高到主刑的位置,同时保留它作为附加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罚金刑的重视程度肯定会越来越高,这是毋庸置疑的,毕竟国家的刑罚是这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活的集中体现。如果把罚金刑设置成为我国刑罚主刑的一种,那么我国的刑罚结构必然会发生变化,这也是一种调整,之前我国的刑罚量刑主要是身体罚和生命罚,加入罚金刑之后就会向财产罚的方向转变,这是我国越来越重视人道主义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罚体系是多种多样的,主刑额附加刑相互配合,刑罚体系也越来越严谨,提高罚金刑的地位,可使我国的刑罚体系结构更为科学。

(二)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的罚金刑的主要适用范围都是一些比较轻的犯罪,主要包括贪图财富进行的犯罪、无意识的过错犯罪和轻微的故意犯罪等。过失犯罪虽然对社会和其他人的人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是毕竟犯罪嫌疑人没有主观犯罪的意识,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大,与恶性的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的人恶性不大,本质还是好的,所以对于过失犯罪得人基本采用的都是罚金刑;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我们就认定是情节比较轻的犯罪,比如妨碍公务的执行、伪造、诽谤罪都是一些情节比较轻的犯罪,还有一些人虽然不是以贪财为目的,但是行为直接给公民、集体甚至国家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比如在公众场所聚众闹事破坏了公共秩序的行为都要被处以罚金刑。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首先体现在立法方式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立法权的时候,应坚持选科为主、必并科为辅、扩大单处罚金选科制的适用范围; 应尽可能以单科罚金取代拘役刑,使罚金刑的适用领域扩充到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

(三)完善罚金刑的数额规定。

刑法的原则中有一条很重要的原则就是罪刑法定,我国的罚金法对罚款数额的规定是无限额的,无限额罚金对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犯罪活动的时候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却和罪刑法定的原则相违背。完善罚金刑的数额规定实行限额罚金罚让法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决的时候能灵活的在判决空间里进行裁决,目前很多的国家都采用这样的方式,我国也应该与时俱进。减少无限罚金数额的规定,体现的是刑罚的宽容清缓、文明向上的理念,提高了刑罚的法定性和明确性,使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有更精准的依据。罚金刑的行刑时效也是我国的法律制度当中缺失的一塊,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罚金刑多少年都没有缴纳就不追究他的法律责任,罚金刑中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郑丽萍. 中国刑罚改革的系统性思路与进路[J]. 法学评论. 2010(06)

[2] 玄松鹤. 韩国等国家罚金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 东疆学刊. 2010(02)

[3] 冯栋、王洁堃. 探究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以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为视角[J].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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