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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的局限性

2017-10-21车呈哲

科学导报·学术 2017年5期
关键词:法律

摘 要:法律作为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之一,是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和保障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前提。但法律并非可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任何问题,其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诸多局限性和弊端;即使承担了法律责任,却未必能够达到立法目的的本意。于是乎法律责任与法的目的相冲突的现象,导致了法的局限性。

关键词: 法律;法的局限性;法律责任的承担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236-1879(2017)05-0018-02

一、何為法的局限性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社会发展决定法的发展,法律反映社会;法律是社会组成的一部分,且在我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和发展方面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但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一旦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将难以维持社会的稳定,人们对法律的接受态度也将随之大打折扣。

法的局限性大多是体现在语言和文义上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有学者认为,“词并不总是一定代表事物,所以在我们探讨所设想的事物是什么以前,我们必须认真确定在我们所讲的语言中有意义地使用词的方式和条件。”法律语言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下人们创造的言语。“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条成规总是不能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所以,无论在何种时段,在不同的国家,制定完美法律的幻想是不复存在的。

笔者认为法的局限性应从以下几点说明:首先,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良法使道德促进我们守法,而恶法使道德促使我们违法。其次,法律不能包治百病,法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与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的产生时间最晚、调整范围最小、最具有外在强制力。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为其保驾护航,而道德和宗教要依靠人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以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最后,法律受到自身条件的制约,即法的滞后性。社会生活复杂多变,今天的我们无法预知明天发生的事实,正如萨维尼所说:“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新鲜事物的大量涌现说明了社会的发展是突飞猛进的,与此同时,社会的进步对于法律而言具有不确定性,法律难以与社会发展并驾齐驱,往往都是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未有的法律现象和问题,立法者才通过进行法律制定的方式对新型社会纠纷加以解决和弥补。

二、法律责任承担中法的局限性

有学者认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一个社会评价的过程,通过法律责任的实现,进行功利补救和道义谴责,以弥补社会损害,有效的分配社会资源,实现立法目的,体现法律权威,进行社会控制,保持社会平衡,恢复社会秩序,回复社会常态,维护社会公正。”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惩戒和警示当事人的同时,也应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尽管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法律责任,却并非真正的、从根本上救济了当事人的权利。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体现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使人们感受到幸福,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找到利益分割的平衡点,一旦天平稍有倾斜,往往造成不必要的后果。有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一定条件下并没有达到我们的预期效果,虽然案结事了,但却民不聊生。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承担了法律责任,却违背了法律所期待的意图,因为责任的承担而使得自己不幸福,取而代之的是付出更多痛苦的代价。这不是法律的初衷和法律立法的应有之意;违背了法的目的,没有体现出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这就体现了法律责任的局限性。

三、正确认识和克服法的局限性

我们只有正确的认识和克服法的局限性,才能充分的发挥法律的作用和价值。我们既不主张法律虚无主义,也不主张法律万能主义。首先,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的养成是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前提,法律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没有法律的存在使得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或是处于一种落后的人治社会环境;毫无限度的夸大法律的局限性和弊端无益于社会发展。“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建的大多数社会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些弊端,如果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的视而不见,那么他就会发展成为严重的操作困难。”随着民众的法律的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无用论”逐渐已经被人摒弃。其次,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有学者认为,“所谓法律万能论其实是法律工具论的变种,只不过是将法律奉为一种无所不能的工具,实质上是盲目迷信人类理性的建构理性主义的怪胎。”制定和颁布法律不是解决已有的和未知的社会问题的不二法则,立法要慎重,禁止盲目立法的现象出现,人们呼吁和倡导立法的情绪人皆有之,但是并非任何事项都能通过立法的手段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就好似将法律与和谐社会之间划了等号一般;错误的使用法律只会适得其反,破坏社会秩序。

结语

笔者在本文中以法律责任的承担为视角浅析了法的局限性,认为法律是不完美的正义,法律的实施也是不完全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应违背立法的目的和初衷。尽管法的预期作用与现实效果之间总是会存在着差异,但法律也要尽最大限度的保证公平、正义在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的得以实现。我们也要理性的接受法的局限性的存在,不要妄加的苛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局限性,而要保有一颗法治社会终始我们能够幸福生活的心。

作者简介:车呈哲(1991.5—),男,汉族,籍贯:山东东营,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5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1] 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 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3] 参见网址:http://biyelunwen.yjbys.com/fanwen/falv/432835.html

[4] 参见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5] 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

[6] 参见徐佳佳:《法律不是万能的—论法律的局限性》,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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