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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定过程中引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思考

2017-10-20田柏栋

中国房地产业·下旬 2017年10期
关键词:注意问题重要性

田柏栋

【摘要】政府作为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机构,承担着行政决策的职责。政府决策的对错、质量和效率如何,决定着一个地区的兴衰成败和人民大众的安危祸福,因此,如何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已成为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如何做好对政府公共决策风险的预测和评估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

【关键词】政策制定;风险评估机制内涵;重要性;注意问题

1、政策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决策权利较为集中,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以前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进行了变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从已有的规定来看,现在政府决策都强调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即要求按照:项目需求→调查研究→拟定各种可行的备选方案→对各种备选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价→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组织力量实施→反馈信息等系列程序进行。由此可见,我国政府的决策权并不为个别人所掌握,但是因为政府是拥有决策权力的唯一主体,由于权力相对集中,一些权力行使不规范,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环节上,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科学民主决策体系不够健全,长此以往便容易形成对公权的垄断,这就潜存着很大的社会不稳定风险。

1.2调查研究不够深入,决策基础依据容易失真

在政府制定一些政策前缺乏全面切实的调查研究,了解面上工作和一般性情况多,深入了解的问题少,与当地干部接触多,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少,没有深入实地去基层与干部群众一起研究问题和解决措施,导致了解和掌握情况不够全面,在调查中未能了解问题的真相。在政策的制定中,真实、准确的信息是形成政策问题的基本要素,也是制定正确的政策的基本前提条件。如果信息失真,那么根据这个“失真”的信息而制定出来的政策,肯定会偏离政策初衷。

1.3衡量政策好坏的标准依旧停留在“成本—收益”的比较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力增强,我国政治经济改革已进入快车道,如何实现经济社会稳步发展,是当前各级政府面临的重要挑战。中央政府在2011年已明确发文要求各地全面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政策,在决策前要进行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风险“双评估”,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矛盾。从这个角度上说,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整个政府政策制定导向都应是面向社会风险的,从“科学发展观”到“以人为本”理念与“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无一不是面向高风险社会的政策转向。然而现阶段地方政府在在一些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衡量政策好坏的标准依旧停留在以往的“成本—收益”的比较上,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便是各地屡禁不止的强制拆迁,地方政府为了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改善,在城市改造发展的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拆迁给被拆迁家庭所带来的生产、生活、生计的风险,从而引发了很多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2、引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1不能照搬企业风险管理评估的方法

虽然目前企业的风险评估方法相对成熟,经验也相对丰富,但是企业都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其宗旨,它们的风险评估考虑的主要是自身经济利益方面的损失和不确定性,多为经济风险的评估。而政策制定的风险评估主要是考虑社会稳定和民众拥护方面的风险,或是担忧侵犯了民众的利益而失去民心和政府的公信力风险。由于进行风险评估的目的不同,所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可完全照搬企业风险管理评估方法,而应当认真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和健全法治国家所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措施以及社会风险预警研究模型等,包括舆情民意调查、听证会、相关利益群体协商、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作为载体,对公众利益预期进行评估,提高公众对政府的认可度和信任度。尤其当下在网络问政风生水起的自媒体时代,知下情、听民意已经变得非常便捷,博客、微博的兴起,也成为了政府与群众之间传递民意、发表意见、反馈信息的便捷渠道。政府不仅要善于引导网民参政议政,也要充分利用互联网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第一时间发现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2.2不应将风险等级判断作为风险分析评估的核心

在当前的一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一般会将风险等级判断作为风险分析评估的核心,即将等级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级。但由于政策制定出台的特殊性,不容有失,就不需要也不能把不可行的政策再进一步划分为诸如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等,而是应直接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划分为“可行”和“不可行”两类,或者划分为“可接受风险”和“不可接受风险”两类,这有利于杜绝“惟风险等级论”的现象,也能引導地方政府把注意力集中在预防和化解风险的解决方案上,激勵政府对政策制定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采取“零容忍”的严格态度,从源头治理社会稳定风险的发生。

2.3应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和决策主体的问责

为保证重大政策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走过场”,还必须重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域的问责制,这种问责应当建立在明确决策与评估的职责划分的基础上。凡是风险评估没有发现问题,而重大政策决策和建设项目执行以后导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严重社会不稳定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及其责任人应当被追究责任。凡是风险评估发现并如实提出了问题,却未被决策者所重视仍然付诸实施而导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严重社会不稳定的,则应加大力度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结语:

盲目决策导致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不科学、不合理、不符合群众的期待等此类问题,给我们国家的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科学评估和防治社会稳定风险同时也是新时期地方政府改变社会治理方式,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迫切要求,通过政策制定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建立,为决策设置一道“刚性门槛”,尽可能减少因决策失误给社会稳定带来的不良影响,这不仅是降低维稳成本的有力举措,同时也可以促使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成为一种行政常态。

参考文献:

[1]童星.对重大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J].探索与争鸣,2011,2.

[2]孙立平.重建社会转型社会的秩序再造[N].青年时报,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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