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评审中“废标”尺度的把握问题
2017-10-20宫德强
宫德强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的评审向来都是评标过程中的重点难点,现阶段相关文件对技术标的判定标准规定的不够细化及规范,导致技术标的偏差处理尤其是废标判定一直是投诉及争议的焦点。本文通过对技术标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归类及分析,对废标尺度提出一个判定的可行性建议,希望可以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
关键词:技术标;废标;尺度;判定
中图分类号:TM8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129(2017)12-0065-02
Abstrac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of mark review is always the key difficulties in the process of evaluation, present relevant documents in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technical standards stipulated by the specification and not enough refining, leads to deviation handling technology target especially waste the judgement has been the focus of the complaint and dispute. By classifying and analyzing the deviation in the process of technical standard evaluation,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a feasible suggestion on the scale of invalidation, hoping to provide some ideas to solve the problem.
Key words: technical standard; Waste standard; Scale; Judge;
作者是一名資深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超过十五年,并入选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委库,任技术标专家评委,以代理或评委身份参与了数百项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多年的从业经验表明,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的评审向来都是评标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因为技术标评审判定标准不够细化及规范,受评委主观影响较大,导致技术标的偏差处理尤其是废标判定一直是投诉及争议的焦点。进而造成一个不好的趋势,就是技术标评委对技术标废标“投鼠忌器”,甚至有评委评审时提出技术标不废标的主张。
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让我们来看下国家相关文件的一些规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版)中评标办法3.1.1规定如下“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否决其投标。”。其中的第2.1.4项的主要评审内容正是施工组织设计,里面罗列着施工组织设计的各项措施。可以看出国家发布的标准版本招标文件对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十分严格,一项施工措施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即可否决其投标。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上,相关文件或招标文件对施工方案是否可行缺乏具体评审标准,评委尺度不同,认识不同,同一偏差的认定经常容易产生争议,因此评委一般不会具此条判定投标文件为废标,否则很难做出合理解释,甚至因此会遭到投诉。渐渐的,评委们对技术标的评审变成形式主义,技术标是否可行在评标阶段已经变得无人理会。这种评审结果导致的恶果就是:投标人越来越不关注项目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最低价项目,不去勘察现场和研究图纸,导致施工组织和实际脱节和投标报价脱节,报价缺失了重要的依据,现场施工风险预估不足,报价低于成本及今后变更索赔的可能性增大,给项目今后的实施和结算带来隐患,不利于促进投标人比拼施工组织和技术能力及加强自身技术力量的培养,不利于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提出解决办法前,我们来分析一下施工组织设计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以方便对症下药,作者对遇到过的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粗略的归结,可从其施工方案是否对整体施工安排或报价带来重大影响的角度,将问题其分为瑕疵、能够量变引起质变的问题、原则性问题三种。
第一种:瑕疵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明显的疏忽造成的施工组织设计上的错误或瑕疵,且带来的影响较小,不影响其施工方案的具体实施和报价,不影响评委对其施工、组织能力的认知。如:建筑物栋数或层数与图纸说明不符,但编制措施按正确栋数、层数编制;项目名称应该是A项目,却出现有些地方写成了B项目;同样的内容出现两次;前后内容不一致等等。出现这些问题,可以看出是编制人员较为粗心,编制不够细致,出错的地方还很难上升到原则性问题的地步。
第二类:量变可以引起质变的问题
如:非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可以分部分项工程直接费占所在单位工程直接费的一定比列确定)而非分部工程或重要分部分项措施的缺失或与实际不符;施工措施或配备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的,如部分配备机械施工机械功率不够,人力、台班安排数不少最低配备要求的一定比例;某些施工措施与地方性的文件不符等;此类问题影响了今后的施工措施安排及报价,但一定数量内出现的是可以承受的。
第三类:原则问题
1、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措施内容与工程实际内容不符或确失。
如:发包内容中大面积使用的非常重要的屋面防水为卷材防水,而施工组织中编制的是刚性防水施工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桩基或支护的施工方案,但实际发包内容中没有;或者发包内容中有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没有排水降水措施等等。
2、施工措施与招标文件、图纸规定的或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尤其是招标文件特别强调的现场情况及要求等。
如:现场场地狭小,已无可供安排材料堆场或临时设施用地,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布置中还是想当然地布置了材料堆场或临时设施;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在建筑物内设加工场或生活住宿,而投标施工方案却将加工场或工人住宿安排在已完建筑物内。作者甚至还遇到一个项目通过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的四家投标单位编制的现场平面图场地形状、建筑物位置及走向均不相同并且没有一家完全与设计图纸总平图对得上的情况。
3、施工措施明显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的(此条在七部委12号令有类似规定)。
如:投标人在某些工序使用标准、规范已经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或者安全生产措施、事故应急预案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文件要求等。
对以上三类问题,评审时采取的对策肯定有所不同。瑕疵问题明显不会对项目实施和报价产生大的影响,应做细微偏差处理,不能因此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对量变引起质变的问题,可以通过事先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甚至主管部门下发指导性文件,规定同时出现其中的几个及以上可以视为招标人不能接受,其施工组织设计总体不可行,可以否决其投标。而原则性问题,由于其不光严重影响施工组织及报价,而且说明投标人对此项目的投标态度非常不重视,严重忽视现场情况。因此,只要出现哪怕一个也应视作出现重大偏差,评委会应判定其施工组织设计总体不可行,否决其投标。
以上是作者根据自身工作经验总结提出的对废标尺度判定提出的一些可行性建议,希望可以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也希望大家能对类似问题有所警觉,共同积极解决招投标领域出现的问题,从而促进招投标领域的不断创新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