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全面扩围在电信业的政策效应及适应性策略
2017-10-20张伟轮廖海燕
张伟轮 廖海燕
摘要:2016年5月1号,国家实施“营改增”全面扩围,至此,增值税抵扣链条扩展到全国和全行业。本课题以深圳移动为例,研究“营改增”全面扩围后,电信业在进项端和销项端的政策效应,并提出相应的适应性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电信业;政策效应
一、“营改增”全面扩围概况
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人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是中国财政部推行的营改增改革的最后一役。从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作为本届政府成立以来最有力的降成本措施,营改增减税降负的效果已经并将持续显现。国家税务总局预计,到2017年4月30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一周年实现减税6800亿元左右。此外,2012年1月至2017年2月,营改增减税总规模累计已超过1.2万亿元。
二、深圳移动政策效应和适应性策略
深圳,又名“鹏城”,位于珠三角东岸,毗邻港澳,土地面积1953平方公里,总人口超1800萬。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和年轻人聚集的外向型城市,深圳通信市场呈现了“基础稳固、转型迅速、客户活跃、竞争激烈”等典型特点。作为深圳本地最大的电信运营商,深圳移动资产规模超100亿,客户规模已突破1700万,市场占有率超过了70%,运营收入连续6年超100亿元。
2016年5月1号全国全行业“营改增”,政策效应进一步影响深圳移动内部管理和税负水平。作为超大型的分公司,深圳移动很多方面在电信业具备代表性。本文将重点从进项端和销项段两个方面,分析总结营改增扩围的政策效应和适应性策略。
(一)进项端的政策效应和适应性策略
“营改增”全面扩围后,深圳移动进项端受影响的重点成本有两类,一类是社会渠道酬金,一类是水电租金。这两类费用也是电信运营商的重点成本。
1.酬金的政策效应和适应性策略
社会渠道酬金包括两类,第一类为社会渠道手续费,是电信运营商为发展新用户(委托销售电话人网卡)、拓展业务(委托销售电话充值卡)向社会渠道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第二类为社会渠道服务费,是指电信运营商委托社会渠道对已入网的用户提供有关后续服务(如托收话费、业务介绍、用户维系、补换卡服务等)而应支付的服务费用。酬金类别不同,结酬规则、结酬标准及支付周期存在差异。深圳移动对合作渠道网点按照特定规则进行分类和星级评比,从一星到六星,星级越高,业务指标越高,管理要求更高,对应的酬金支付也更高。目前深圳移动每年酬金规模以亿计。
“营改增”全面扩围,预期给酬金管理带来利好。扩围前酬金只能获取营业税发票,扩围后则可以获取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大降低公司酬金成本。另一方面,对于合作商来说,实施增值税后,预期整体税负可以进一步降低,预期参与积极性也高。但是,从实务操作来看,政策利好并没有发挥预期作用。合作商小网点实操问题频出。一星级到三星级中小网点在“营改增”后,需要其申请国税税务登记证后在税局自行代开发票,这部分合作商约1400家(均为个体工商户)。推动这些合作商全部去税局自开发票面临以下问题:合作商网点规模小,素质参差不齐,每月去国税开票需要耗费人力财力,给合作商增加了负担;部分合作商由于经营范围广有非通信行业服务费的漏缴税款需要补交或面临处罚。以上因素严重影响了合作渠道商税改积极性,深圳移动酬金结算时难以获取增值税发票,同时增加企业所得税成本。
由于金额巨大,影响深远。深圳移动考虑了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政策适应策略。第一种为税局前台汇总代开,深圳移动每月到税局前台,提交税局要求的资料,汇总开具一张普通发票,对于酬金还可按规模分类汇总开票。采用这种方式的难点在于需要提交的资料较多,合规性要求较高,工作量较大。第二种为深圳移动委托代征,即深圳移动每月领票,通过委托代征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代扣代缴税金。这种方案中深圳移动需要承担一定的开票风险,另外,每月需分上下半月到税局进行两次固定的申报,达到一定税额后需进行额外申报,将增加税务申报的工作量。第三种方案为完全由合作商自行开具发票。从实务来看,酬金渠道商并不积极配合,因此将影响我公司的发票收集速度和酬金结算效率,并有可能影响渠道满意度和稳定性。
结合电信业特点和深圳计划单列市情况,对三种方案进行深入讨论后,对于酬金业务深圳移动最终选择第三种方案。首先该方案政策风险较低,其次该方案虽然初期复杂,但是运作顺畅后将是一劳永逸的方案,能彻底地解决酬金抵扣难这个老大难的问题。面对该方案的实施困难,深圳移动通过三个方面进行解决,一是加大税务政策宣贯和培训,从合作商角度阐述增值税的政策利好,对长期合作的优质渠道商建议补充相关经营资质,降低渠道商风险。二是以酬金政策为抓手,大力培养网点规范的税务管理习惯。具体方式为增加营改增维系补贴,明确了营改增维系补贴的对象、额度、形式。在考核要求中明确提出,网点应完成营改增相关手续,且开出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并通过深圳移动真实性稽核。三是开辟结算绿色通道,对于规范网点加快结算流程,以快速的资金流大大提升合作网点满意度和信任度。
以上举措极大地激发了渠道的积极性。截止目前,几千家渠道合作商实现100%自行开票或者到税务局代开发票,酬金结算运作顺畅,一劳永逸。
2.水电租金的政策效应和适应性策略
由于通讯生产或者日常办公需要,电信运营商租赁了大量场地和物业,用于移动通讯设施(基站、交换机房、传输机房、直放站等)的建设、生产、运营和日常办公,由此带来大量的水电费和租金成本。作为广东省最大的地级市公司,深圳移动目前租赁的网络物业站点数量超1万个,散布于住宅区、商业区、城中村、偏远地区、海岛、山区等,规模庞大,每年深圳移动水电租金规模以亿元计算。
“营改增”全面扩围后,不动产租赁从政策层面来说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从实务来看,深圳城中村普遍存在,由于不动产的产权不清晰、手续不合法、转供电问题突出、私人业主只愿开具收据等原因,仍存在很多水电费和租金无法获取增值税发票。而且,近几年社会关于基站辐射担忧的问题,以及技术上站点选址的刚性需求,电信运营商在谈判中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很难推动业主去税务局代开租金发票或者转供电费发票,因此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同时增加企业所得税成本。
对于水电租金来讲,考虑到产权、转供电、合规性、私人业主配合度等社会问题,无法满足上述酬金部分讲述的三种发票开具方案,实操层面无法实现。比如第三种方案,完全由合作商自行开具发票,从实务来看,租金关系产权和历史遗留问题,电费关系业主单价加价、转供电合法性、电费分割正确性等众多问题,强势的房屋业主不可能同意这方案。因此,深圳移动只能寻找第四种方案。历经多次探讨和税局沟通,确定的第四种方案为第三方汇总代开,即我司与有开票资质的第三方签订协议,由第三方到税局领票,为特定业务(有限业务,如不动产租赁)实施税款委托代征,并开具合法发票。此方式较便捷、工作量较少,但大部分地市税局不允许。从深圳本地情况来看,具备税局特定业务授权且能开具特定业务合法发票的第三方比较少。2017年经过多方努力,深圳移动成功寻找到具备此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并正式签订了合作协议,第三方公司逐步为不动产租赁等业务代开发票和代征税款。在影响面最小的情况下,私人业主无法获取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同时也为公司节约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成本。
至此,“营改增”全面扩围后,酬金和水电租金实现良好过渡,享受国家税改红利。
(二)销项端的政策效应和适应性策略
1.“三流合一”政策效应和适应性策略
主要涉及的政策法规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2014年39号文件自2014年8月1日起实行,主要内容是: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货售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有关规定如下: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所谓“三流一致”的要求大多是根据上述文件或类似规定提出来的。增值税实务中所说的“三流”,是指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提出“三流一致”要求,主要是为了防范虚开发票的行为。随着经济发展和交易模式创新,“三流”不一致却不属于虚开的情况比比皆是。
为了更好地提出政策适应性策略,经实务反复研究和税局沟通确认,签约主体和业务使用主体是A客户,付费主体是B客户时,如A客户与B客户是母子公司、总分公司的关系时,可以出具B客户抬头的发票。为确保开票准确无误,应完善相应的流程及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1)需签订代付代缴三方协议,并且客户需出具两个企业母子关系、总分关系的证明文件。(2)代付费方的信息应在公司的业务系统进行管理,并按照缴费客户税务资质认证的流程和规范进行认证。
2.销售预付卡政策效应和适应性策略
预付卡销售如何开票,从2014年6月电信业营改增以来较长时间困扰着各大运营商。移动向用户出售充值卡并收取款项时尚未提供电信服务,能否开票、如何开票、如何缴税?2016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公告),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票开具要求予以了明确。根据该公告第三条: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根据深划11移动各渠道的预付卡业务办理情况及销售模式,确认目前属于预付卡业务范围并且可以对最终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业务范围包括:(1)全品牌客户(含预付费和全球通客户)购买套卡、充值卡;(2)预付费客户在自助终端充值及在移动公司自营网站/APP/公众号上充值。该类客户在实际消费之前,移动公司并未产生收人,根据上述公告在开票环节不缴增值税,待客户消费后缴纳。也就说,电信业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预付卡业务,开票与纳税相分离,开票时点与销售时点一致,纳税时间与电信服务消费时间一致。
三、结论
“营改增”全面扩围对电信业既是利好消息,也是全新的管理挑战。从深圳移动的政策效应和适应性策略来看,对于进项端来说,电信业的酬金和水電租金等成本大头存在发票获取难的问题,可以参考上述税局前台汇总代开、公司委托代征、完全由供应商自行开具、合法第三方代开四种开票方案,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方案进行操作。对于销项端来说,发票管理中三流不一致时,如客户属于母子关系、总分关系则可开具发票;销售符合国家规定的预付卡业务,开票与纳税可相分离,开票时点与销售时点一致,纳税时间与电信服务消费时间一致。总之,2017年回头看“营改增”全面扩围,确实是完善增值税链条、降低企业税负的利好政策,电信业可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政策适应性策略,以税改为契机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助力行业上下游合作共赢。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Z], 2016-4.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4})[Z],2016-3.
[3]张伟轮.“营改增”政策下深坦I!移动市场营销应对策略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