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地方金融风险管理
2017-10-20李俊峰
李俊峰
摘 要:近年来我国地方金融发展迅速,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金融支持。然而,金融机构数量及规模的飞速增长及扩大、地方金融监管定位不准确、金融监管理念及方式落后、地方金融机构自身管理的不足都加剧了地方金融风险,突出表现为地方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普遍较差、不良贷款率逐年递增。本文归纳总结了地方金融风险的概念、产生的原因、金融风险的类型及特征,提出地方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及政策建议。
关键词:地方金融风险;防范措施;政策建议
一、地方金融风险概述
地方金融风险是指地方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流动性问题,并导致地方金融秩序紊乱、经济发展受阻的后果及可能性,即由地方金融机构引发的金融风险。地方金融风险的主体有地方融资平台、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地方性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等。
二、地方金融风险的类型及特征
按照风险性质及来源,地方金融风险可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
地方金融风险作为金融风险的一种形式,具有一般金融风险特征,同时也具有其特有的特征,地方金融风险的特征可归纳为:一是高度传染性和外部性,由于地方金融机构经营区域局限在某一行政地区或区域内,授信业务群体集中、授信主体关联性较强,当某一授信主体出现违约行为,极易传导至其他关联企业,从而形成系统性违约事件,违约行为具有高度传染性。二是地方金融机构的脆弱性。由于地方金融机构负债、资产都集中于某一地区或区域,极易受当地经济形势、经济政策的影响。同时,地方性金融机构自身资金、人才、管理实力薄弱,其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三是金融风险成因的特殊性。因地方金融机构多由当地政府扶植,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往往受到行政干预,导致其资产质量较差,经营过程中伴随着较大的信用风险。
三、地方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及政策建议
(1)明确地方政府监管职责,加强与中央金融监管派出机构的协调、互动。其一,对中央、地方的金融监管边界进行明确划分,实现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的协同效应,避免地方金融监管的空头、多头管理,优化本地金融资源的配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明确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并提出了完善中央和地方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的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文件,加强金融监管职能转变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其二,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地方金融办共同牵头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中央金融监管派出机构之间的监管协调,金融办负责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基层央行与金融办发挥各自优势,形成监管合力。二是由人民银行牵头,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协调。加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和业务协作。三是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风险处置责任。目前的存款保险制度仅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而不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新型准金融机构风险也不容小视。因此,应强化地方政府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风险防范、化解基本原则,完善并规范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流程及制度。四是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中央与地方在金融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方面的技术、制度安排。具体而言,“一行三会”及时提供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证券市场的信息;地方政府金融办要加快本地区金融机构相关数据监测平台建设,加强与当地公安、法院、财政、工商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定期收集、整理相关监管信息,提交给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
(2)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地方金融监管水平。其一,优化地方金融监管组织结构,强化监管队伍建设。首先,明确省级金融办作为该省金融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省内各地金融办集中管理,且上级金融办对下级金融办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此外,金融办应区别于一般政府部门,需保持一定的独立性来更好履行监管职能。其次,重视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的金融监管能力。通过“引进来”的方式,吸引高素质经验丰富的金融管理人才。同时,通过“走出去”方式,将地方金融办现有人员推荐至中央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学习、锻炼,提升现有监管人员的监管素质,提高金融办监管专业性。其二,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创新金融监管方法。一是积极转变(转24页)(接22页)金融监管理念,实现地方金融监管由行政管理为主转向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协调和引导为主。金融监管应做到不干涉资金的自由流动和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尊重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秉持适度监管的理念,严打非法金融活动,为本地金融发展及创新提供良好的金融秩序及金融环境。二是创新金融监管手段。建立本地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综合审核小微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股东资质、机构风险控制能力、高级管理人员资质、从业人员的素质等;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先进的金融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本地区金融机构经营信息、财务状况、业务信息的全面、及时掌握;建立基于风险资本充足率为基础的风险评级系统,可参照中央金融管理派出机构的CAMEL评级系统,对本地区准入的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级,对风险评级高的金融机构进行重点业务检查,并采取一定风险控制措施。
(3)设立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門风险处置能力。其一,设立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落实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和金融风险处置责任。金融风险处置基金由省级政府和当地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且以省级政府作为资金来源主体。省级政府作为本省金融管理职责的责任主体,应引导各地金融机构合理运用当地金融资源,促进本省经济发展,并对本省金融风险负有处置责任。同时,金融风险的责任主体是地方金融机构,由地方金融机构出资能够有效限制金融机构激进的经营行为,激励金融机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其二,结合各级政府实际情况,确定金融风险处置基金的资金来源问题。一是风险处置基金的出资比例问题。应结合政府及各地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确定双方出资比例。省级政府作为风险处置基金的主体,其出资比例应不低于50%。各地金融机构出资额的确认应坚持正向激励原则,根据各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实行差异化的出资比例,激励各金融机构采取积极措施降低其经营风险。二是风险处置基金的资金具体来源问题。省级政府可以考虑从中央对其的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的增量中予以扣划,对于财政资金紧张的可适当延长扣划年限。各级金融机构可从一般风险准备中予以扣划,一般风险准备是其经营利润的组成部分,且一般风险准备金的作用就是化解金融风险。金融风险处置基金的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可由人民银行负责实施,既可保证风险处置基金的流动性,又充分利用了基金的资金价值,有效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邹瑾,张静娴.浅析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建设.时代金融,2016(17).
2.王立军,范国强.我国地方金融风险的文献研究综述.经济师,2016(06). (责任编辑:郭中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