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生权益救济制度的探究
2017-10-20阮凌云
阮凌云
近年来,各类研究生维权案件日益增多,这种现象背后隐藏的是大研究生权益救济制度的不足。因此从各个视角下分析研究生权益救济制度的缺失,构建一个研究生权益救济的完整体系,来维护大学生的正当权益,这不仅可以提高研究生的素质,而且可以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更重要的是,对实现研究生权益救济与社会、家庭、高校秩序稳定的多方面互赢局面也有现实意义。
1、研究生权益与研究生权益救济制度的内涵解析
研究生权益救济是指研究生基于研究生身份依法享有的权益被侵害后,特定主体依法对侵害行为进行的矫正以及对被侵害权利进行的补救。权益是权利和利益,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制度。
2研究生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2.1研究生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1)申诉权得不到维护
(2)救济渠道的不畅
(3)权益救济意识不强
2.2高校学生权益救济目的难以实现的原因
根据以上问题分析,我们有必要对当前研究生权益救济方面的工作进行反思。本人认为目前阻碍高校研究生权益救济目的实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管理理念落后
(2)法规制度的滞后
(3)研究生救济能力不强
(4)救济缺乏严格的程序
3建立健全研究生权益救济制度的途径
角色的多样性决定了研究生权益救济的复杂性。研究生高校管理者和导师都应加强对研究生权益的保护和监督,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研究生本人也要树立权益保护意识,积极地履行义务并要敢于、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必须大胆创新,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尽快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研究生权益救济制度,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
3.1整合法制资源
我国目前关于研究生的教育立法数量不少,但更多地体现为管理者权利垄断的特点规范的,因此,尽快出台研究生合法权益救济法规是一项紧迫任务,这样才能使研究生的权益救济问题有法可依,使他们依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立法原则上更应该从管理者向受教育者转化,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完善研究生权益救济制度。
3.2提高权益救济意识
3.2.1增强研究生高校管理者和导师的权益救济意识
救济学生权益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以人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是未来教育发展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研究生不同与一般的大学生,他们更有自己的主见。高校在管理工作中,要转变对研究生的管理以控制为主、以服从为主的思想,逐步淡化管理者意识,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研究生意见。同时,也要加强教师的法制教育,以减少、杜绝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因不懂法、不守法而侵犯研究生合法权益的现象。
3.2.2增强研究生法律观念和救济意识培养
研究生是代表国家的新主力,任何时候提高自身素质都是必要的。高校应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设权益救济讲座,增强研究生法律观念,加强研究生对权益救济意识的引导,同时提高研究生权益救济能力,多方面、全方位地让研究生提升自我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有意地去培养研究生看世界的透彻能力和抗挫折的能力。让研究生学会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其意识走向极端。
3.3完善研究生权益救济制度
3.3.1完善校内申诉制度
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校内申诉制度是不完善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只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違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受理范围有限,不利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成员具体的比例不明确,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不利于真正救济研究生权益的目的。
3.3.2引入行政复议制度
目前,我国教育领域的有关法律规范都没有对行政复议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这样不利于研究生的权益救济。教育领域内对于研究生权益的救济应该合理引入行政复议制度,为研究生提供进一步寻求权利救济的渠道。因此,可以根据纠纷的性质,通过法律规范确立相应的行政复议制度,以确保研究生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救济。
3.3.3引入教育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产生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是指“权力主体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前,给相对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并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性法律制度”。
3.3.4建立教育仲裁制度
教育仲裁制度是指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当研究生与高校发生纠纷时,依法向专门设置的教育仲裁机构申请,由教育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节、裁决的一系列活动。教育仲裁制度作为教育纠纷的前置程序,不仅能及时、有效、合理的对教育纠纷进行处理,还具有程序简便、成本较低、专业性和技术性较高等特点。
3.4加强研究生权益救济的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保障,没有它,高校的法治建设将无从谈起。在扩大研究生教学自主权和管理自治权的今天,高校应以“法治”和“育人为本”理念和思想來构建研究生权益救济制度,使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同时,我们应当强化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制约与司法监督的机制,切实维护好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使高校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框架内“依法行政”,使研究生权益救济真正地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本人认为在司法监督的基础上可以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一是对侵害研究生权益事件的责任迫究,二是对权益侵害事件发生后不作为的责任追究。坚持对侵害研究生权益事件的责任追究,一方面是从法律的角度落实对高校教育管理行为的责任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从源头上减少侵害研究生权益事件的发生。同时,只有坚持对权益侵害事件发生后不作为的责任追究,才能更好地保障研究生的权益,使研究生权益救济工作得以顺利发展。
3.5建立研究生权益救济组织
研究生作为权益主体,个人的力量比较薄弱,应该建立自己的合法救济组织,以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益。目前的研究生会是以学术活动为主的自我管理组织,在组织上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这种角色和地位决定了研究生会在权益救济方面的无能为力。因此,有必要成立一种以权益救济为主要任务的合法团体,使研究生能够通过有效的渠道与高校、培养单位公平对话并进行有效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种以研究生的权益救济为主题的合理的制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政府应确保经费投入,并提供政策支持,对各方进行监督;高校、培养单位应加强自我管理,确保教育质量和服务质量;研究生也要根据有关法律,履行相关义务,积极主张和救济自身的合法权益。
4小结
研究生权益救济体系的建立与健全工作有利于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避免矛盾的产生与激化;有利于规范高校管理行为,促使学校各部门在研究生处理过程中采取积极、公平的态度;有利于发现和改进高校现行管理制度中的缺陷与不足,促使校内制度健全与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的法治观念不断得到加强,研究生权益正在走向自我救济的新阶段,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救济之路仍然非常艰辛,研究生权益救济是一个系统过程,它将长期存在于社会现实生活中。要使研究生权益救济制度在研究生权益保护中真正运作起来、发挥作用,还有待于社会各界的认同,有待于高校、政府和法院的大力支持,使这个救济制度真正发挥协调、服务等功能,真正地做到帮助研究生受教育权利、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知识产权和更多的权益不受侵害,我们对此充满着期待。
(作者单位:桂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