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权益保护也需要无“罪”推定
2017-10-20付金
付金
考生权益保护也需要无“罪”推定
付金
日前,安徽高考考生圆圆近视镜被监考老师收走,经鉴定眼镜并非作弊工具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热议。2017年6月15日,石台县教体局认定监考员的操作和处置符合有关规定的调查结果公布后,更是引发了人们对如何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的热烈讨论。高考考生圆圆的损失谁来担责?以后的考生又该如何“逃过此劫”?值得深思。
考生权益受到损害
据报道,安徽考生眼镜被收走的时间为语文考试开考1.5小时后,时长约40分钟。从答题效果上来看,如考生按顺序答题,眼镜被收走期间答题内容可能为阅读理解和作文部分,正是考核考生速读和速写的能力。而此时,近视400度的考生裸视答题,其答题速度和准确度无疑会受到影响。从考场心理上看,涉事考生系复读后二次高考,渴求考场良好发挥的心理压力更大。而监考老师反复要求检查眼镜并最终收走鉴定的行为,更是激起了考生烦躁、愤怒、无奈、焦虑等情绪表现,这些负面情绪均对语文科目甚至是其他科目的答题效率造成不良影响。从损失形式上看,高考考试受到的影响是无形而抽象的预期损失,难以计算损失金额。然而,考生的损失是显然的,公平考试的权益受到损害,追责也是必然的,只是担责主体和担责内容的问题。
救济手段缺失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受到干扰,直接后果是对高考分数的影响。第一,不符合重考条件。教育部印发的《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29条规定,只能在两种情况下启用副卷,一种情形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突发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实施考试;一种情形是因试卷、考生答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损毁的。由此可见,安徽考生眼镜被收走对考试的影响并不构成启用副卷重新考试的情形。第二,加分有损考试公平。高考不仅讲求考生个人公平,更要注重整体公平。对涉事考生高考加分予以弥补,有损安徽省其他考生的考试公平,也容易引发“加分潮”。第三,行政追责成唯一途径。分数救济手段行不通,经济赔偿或补偿均没有法理依据。从法律角度上分析,行政责任的承担是此次事件的唯一途径。监考人员肩负维护考生权益和及时发现作弊行为的双重责任,且维护考生权益至上。当二者交叉时,监考人员应当采取无“罪”推定原则,谨慎适当地采取措施。涉事监考人员在事件处置方式和尺度上的不当行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考务规定应当科学细化
考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未来建设者。考务规定应当善待考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至上,严格查处作弊行为为补充。安徽省相关人员回应称,监考人员发现作弊嫌疑的必须要求考生解释。但必须明确的是:首先,规则的制定与执行均需要区分作弊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方式予以区别对待。可疑作弊工具系非考试必要工具的,监考人员可当场要求考生解释;当场能够认定为作弊工具的,监考人员经批准后可对作弊工具予以收缴并将考生卷子按零分处理。可疑作弊工具系考试必备工具的,如眼镜、助听器、医疗器具、考试必备文具等,误判可能影响考试的,监考人员应当于单科考试结束后要求考生解释并对可疑工具进行鉴定。其次,监考人员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的履职行为不应受追责,监考人员的职业保障不容忽视。当然,违规监考行为需严惩不贷。最后,考场设备和专业人员配备需齐备,不断提高采购设备的技术水平和考点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水平,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作弊入刑是对考试公平的底线保障,严打高考舞弊是推动诚信高考、促进考试公平、鼓励能力竞争的有效手段。但最严高考不能格杀勿论,而是要善待考生,无“罪”推定。高考不是也不能成为考生与监考人员的对峙,二者应成为推进考试公平的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