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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犯罪的新特点及侦防对策 お

2017-10-19朱冲王玮阳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对策

朱冲 王玮阳

[摘要]P2P网络借贷在我国落地后,以较高收益率满足群众投资理财需求的同时,因其“三无三低”等自身固有缺陷导致行业内乱象丛生,非法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频发。近些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P2P网络借贷犯罪呈现出选择境外服务器、采用O2O运作模式等新特点。公安机关在应对此类案件过程中,要积极引入互联网思维,积极通过多种侦查防控手段,实现对P2P网络借贷犯罪的打击防范。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犯罪侦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D26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6121(2017)01005307

一、P2P网贷网络借贷犯罪的新特点

(一)选择境外服务器

互联网能够冲破地域束缚有赖于时代信息化的高速发展,这种优势己经使全球两百多个国家的难以计数的互联网用户联系在了一起。一些从事网络平台非法集资的P2P网络借贷公司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在服务器的选择上,有选择使用境外服务器的现象。[1]33这为进行P2P网络借贷犯罪的嫌疑人跨地域、跨国界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使以地域为划分标准的传统刑事管辖规定在对付P2P网络借贷犯罪时出现矛盾,给案件的侦破带来新的挑战。

(二)采用O2O运作模式

1.O2O模式下的吸储放贷

一些P2P网贷公司的业务分为“线上”、“线下”两个部分。“线上”部分的业务是利用P2P网络平台吸取公众存款,“线下”部分的业务是利用吸取来的公众存款再对公众放贷。比如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负责侦办的“山东某公司P2P非法集资案”,该公司的“线上”部分经营地点在潍坊市某大厦3号楼2203室,下设客服部,专门负责客户维护工作、与客户交流沟通以及论坛工作;技术部,专门负责系统的研发、维护及网站的数据安全问题。“线下”部分的办公地点则设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口密集地。“线下”部分的主要业务是寻找用款业主,对外发放高利贷。

2.开立O2O模式下的资金池账户

一些P2P网贷公司在资金池账户的开立上也采取了O2O线上线下模式,他们在互联网上开设专门的网店,即在互联网上开设了微信支付、支付宝等虚拟网上账户,又在实体金融机构开设了以户名为其公司名称的实体账户,将线上、线下两个账户都用作非法集资的资金池账户。

(三)傍知名互联网企业设立公司名称

一些P2P网贷公司为了欺瞒投资者,掩人耳目,在公司的名称设立上有依傍知名互联网企业的现象,比如近期,就出现了一家从事非法集资的P2P网贷公司,公司名称为“北京京东**投资公司”,就有很大嫌疑是依傍知名互联网企业——京东商城。调查发现,该公司与北京京东商城没有任何关联,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群眾的信任,让投资者误以为他们就是京东商城的下属公司。

(四)雇人刷信誉来使信誉排行靠前

有意投资P2P网贷的客户,通常会在投资之前通过互联网查询P2P网贷公司的信誉以及业绩情况。他们一般会选择登陆“网贷之家”的官方网站。“网贷之家”是P2P网贷行业门户网站,具有一定的可信性,网站上公布了各家P2P网贷公司的信誉排行榜,虽然该网站对这个排行榜一再声明“不表征平台安全性,不构成投资建议!”但大多数的投资群众还是把它当成选择P2P网贷公司的重要参考依据。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了达到快速其非法集资的目的,通常会雇人刷信誉额度,制造资金交易量大、平台风险度低的假象,来迷惑投资人。

(五)傍知名金融术语来为风险宣传

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能够有效地预防 P2P网络平台非法挪用投资人的资金,也有助于实现资与产的分离,从而使金融行业风险得以控制和降低。最近,一些P2P网贷公司,在投资风险的宣传方面,有傍风险控制金融术语——“第三方托管”的嫌疑。这些公司在金融机构设立普通结算账户,以其公司名称为账户名,并与银行签订第三方存管协议。然后偷梁换柱,大量发布虚假广告,称 “第三方存管”为“第三方托管”、集资资金为某银行“托管”,以来赢得不明真相、对理财知识又知之甚少的投资群众的信任。

(六)傍知名金融机构来开立账户

近期,一些P2P网贷公司,有向知名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设立对外户名为某银行或者某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内部结算账户的现象。这类公司为了欺骗投资者,向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申请开立内部账户,并与金融机构签立第三方托管协议,然后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大量印发广告,借助金融机构的信用,利用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的二级账户构建资金池,声称该集资账户及资金为某某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蒙骗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以致投资者无法辨识资金的流向,给资金安全问题带来重大隱患,并且很有可能给金融机构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七)P2P网络借贷行业处于比较宽松的监管之下

P2P网贷行业作为贷款行业的新鲜血液,既有市场需求(贷款人),又有供给(投资人),还有不少的中间平台为其服务(P2P网站),交易场景一片火热,但火热的背后,是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这种监管状态,以至于此行业杂乱无章,造就了网贷犯罪滋生的温床。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越过自身中介的定位,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自融,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形成资金池,再以高利转借给其他有需求的借款人,平台没有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或者形式上有托管但实际上是伪托管[2],资金依然牢牢掌控在P2P网贷平台手中,平台可以随意挪用投资人资金等。

(八)P2P网络借贷突破地域限制

互联网为借贷建造了快车后,很多借贷项目一经在P2P网站大力推出,过不多久就会被网民“抢购一空”,迅速完成交易。与传统的民间借贷不同,P2P网络借贷在网络的作用下突破了地域限制,一些投资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钱借给了谁,难以知晓资金的具体流向。一般投资人无法掌握平台真实坏账率、资金进出记录、项目结算记录等数据,甚至无法知晓借款人的真实身份,所以根本不知道自己资金的具体流向。并且“在选择服务器的时候,有的使用境外服务器,很好地为网络集资实现跨地域、跨国界提供了方便。[3]

(九)P2P网络借贷经营方式极其隐蔽

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人们的活动通常不会暴露真实身份,而是采取匿名的形式進行。这就决定了网络借贷极其隐蔽,一般人很难发现。有些人利用无门槛限制的可乘之机,随便在家中或租房设一家公司,花费几千元钱买个软件系统或者买个模板,召集几个人就可以建立P2P平台直接上线运营、发标招投。同时,由于资金交付、投标等业务活动都依托虚拟网络进行,没有实际的经营地点及人员登记,其经营行为相对隐蔽不容易被发觉。

(十)P2P网络借贷借款期限短且利润高

P2P网贷通过发标招投进行操作,不少投资平台为“天标”、“月标”甚至“秒标”,期限较短。而高达20%、30%的年利润,吸引着全国许多投资者纷纷上钩。高收益往往与高风险伴生,作为一个新兴的“三无”金融产业,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其风险不可谓不大。民众并非毫无防范意识,初期报着试一试的心理投入少许

资金,短短一月即有不菲收益,于是更多的民众加大资金投入,延长收款时间,期待更高利润。

二、P2P网贷容易引发的风险

(一)容易促进形成“资金池”

由于某些P2P借贷平台为了快速引进投资者,短时间内获得大量资金,而采取虚假发布或多发位发布,长标短发的方式来引进资金,但大部分资金因为没有办法投入对应的项目而积累在平台所控制的账户内, 这也就促进所谓的“资金池”的形成。资金池形成以后,某些公司如果短时间利用了大笔资金,造成存入的资金大量减少而提取的资金大量增加,便会形成流入资金和流出资金的不平衡的局面,这也会导致很多投资人的资金零收入。

(二)容易引发洗钱犯罪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一个没有中间环节,直接通过网络交易的平台,加之法律规范没有完全贯穿以及网络监管上的种种漏洞等因素,这就给洗钱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提供了广泛的空间。犯罪分子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特征,将非法钱财贷给借款人。或者借助这个借贷平台再通过其它途径将违法资金转变成合法资金。

(三)容易引发涉众型犯罪

由于P2P网络借贷具有涉及人员数量多,涉及范围很广泛,隐蔽性极强,监督管理不足等特征,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其中的有利资源,大规模展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不法分子通过违法手段获取大量资金,而很多不法分子一旦得到巨额资金便想占为己有,他们将资金肆意挥霍,用于违法犯罪目的,也就相应地构成了集资诈骗罪。

(四)借款人的信息安全存在隐患

考虑到P2P平台运转的信用问题,每一名P2P平台借款人必须按照规定如实地填写自己身份信息,有的甚至需要填写亲戚朋友的相关信息。根据科学数据表明,我国很多P2P平台已经有上万的注册用户。这也随之形成了一个极为庞大的个人信息库。如果P2P平台自身出现问题或遭遇黑客,將面临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更有一些经营者为谋取私利,以廉价出售个人信息,这无疑是给不法分子实施电信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最有利机会。

三、P2P网络借贷犯罪的侦查对策

(一)在案件侦查上的互联网思维

P2P网络借贷犯罪的实施者通常是有较高智力、有一定计算机、金融专业知识的年轻化群体,他们往往精通计算机各种技术问题,了解国家各种最新互联网金融政策导向。利用自己掌握的互联网技术开设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招标项目,虚拟借款人,进行自我融资、诈骗等犯罪,或采用O2O模式开设资金池账户,把线上、线下两个账户都当作非法集资的资金池账户使用,借机利用P2P平台实施网络借贷犯罪活动。

由于P2P网络借贷犯罪的犯罪过程基本在互联网上实现,案件的被害人信息、资金运作、犯罪模式、非法收益等证据都以数据形式隐藏于平台服务器内。平台内部成员之间交易联络以及借款人、平台与投资者两两之间的资金往来主要依靠银行转账、快捷支付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划拨等虚拟账户运转方式,开户人(投、借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平台交易信息(借款标的的名称、数量、价格,何人投资,何人借款,标的被认购的时间)等也都以数据流的形式留存于平台服务器中,甚至借、投资方和平台之间联系也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因此,经侦人员要在日常侦查工作中加强培养互联网思维,努力学习IT知识、互联网金融知识、网络侦查知识等,习惯用互联网的方式,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的方法去侦办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尤其是P2P网络借贷犯罪案件,去抓捕罪犯、追赃止损。

(二)案件调查取证中互联网思维的应用

1.远程取证

与一般的经济犯罪案件不同,P2P网络借贷犯罪案件的大量证据都集中在平台服务器的数据库中,多为电子数据,此时传统的证据收集方式就显得力不从心了。为迅速巩固证据链,防止犯罪嫌疑人销毁、篡改证据,确保电子数据的原始、客观和完整。办案民警应加强与网安的协作,充分运用网安远程勘验技术手段来调查取证,迅速调取涉案P2P公司的后台数据、网站资料,及时获得与案件相关联的平台基本信息、人员真实信息、资金流信息以及合同信息,为后期的深入侦查奠定基础。

2.网络访问

对于分散各地的大量受害群众的调查取证工作,专案民警可以应用互联网的思维方式,通过在涉案的P2P平台数据库中查找到的受害人投资时所留下的个人信息,联系受害人,经预约后,利用视频网络向远地受害群众做视频调查,开展被害人询问工作。同时,应注意从被询问人陈述中发现有价值的、与案件相关的网上账号、虚拟身份、网银账户等线索,并及时存取固定电子证据。这样一来,不但大大节约了办案经费和警力资源,同时也提高了办案效率。

3.讯问时应重视电子数据取证配合

P2P网络借贷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主要建立在对其网络技术的信心上。要想尽快突破其口供,取得案件的进展,就应在讯问前,对涉案P2P公司所有电子设备、存储设备、网站数据库、后台服务器等进行勘验取证,并调取、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网络即时通信、手机通信、网银资金流水、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资金流水等信息,尽可能多地掌握案件的相关线索和证据。若在时间紧迫,侦查人员尚未掌握足够多线索、证据的情况下,即开展了第一次讯问。则应双管齐下,在讯问的同时,安排专项小组,根据勘验、搜查、讯问获取的电子证据、线索,同步开展勘验、解锁、分析以及深入挖掘工作。两方面应时刻保持信息互通,以相互策应,相互协助。

(三)互联网思维的贯穿

由于网络的四通八达,所以P2P网络借贷犯罪案件的受害群众遍及全国各地,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而一旦群众发现利益受损,第一时间就是互联网联络聚集,到公安机关、政府部门上访,这样往往容易导致激烈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针对此类问题,公安机关应第一时间研判涉稳风险,及时制定维稳处置方案。一方面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受害人的维稳安抚工作,并联合网安、治安、情报等部门,多警联动,密切关注网络上的社会舆情动态,实时掌握不稳定因素,预防有组织的闹访、集访活动的发生。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可以利用调查取证的机会,进一步做好受害人的正面疏导工作,防止受害人做出一些于己于公不利的不理智行为 。

另外,要最大限度向公众披露案件事实。当地公安机关的新闻中心与宣传部门应及时牵头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对犯罪嫌疑人的缉捕情况和资金追查情况,有效引导舆论宣传,攻克网络上的不实谣言。后续公安机关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建立“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掌控舆情动态,发布权威信息。对有害评论适时往积极方向引导,做好信息控制工作。并定期通报案件进度,让受害群众了解案件进展程度,缓解群众的焦躁不安情绪;定期通报追赃情况,公布案件的诉讼进度,涉案财产处置方案以及拟向群众返还的时间表等,让受害群众及其家属了解整个资金认证返还过程,让其安心、放心,以达到维稳目的。

四、P2P网络借贷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网监部门应加强网络巡查

“P2P”模式的理财类公司经营地点具有随意性,不受空间的影响,网络是“P2P”模式的理财类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因此网监部门的监管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监管部门应该努力做好审查工作,及时监管资金去向。尤其是公安网监部门,应严格对网络“P2P”公司进行监管,尤其是对服务器在境外的“P2P”公司要严密关注。同时加强与经侦部门的联系,发现可疑网站及时通报经侦部门,根据监管过程中监测到的不同风险采取不同的行政处置和司法处置措施[4]45,防止恶性事件的发展 。

(二)严格监督P2P网络借贷运营平台运营工作

作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P2P网络贷款平台,为了避免投资者集中提现问题的出现、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无误、平台本身的安全,要完善平台运营监督模式、加强与专业论坛、行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要注重信息披露。平台要及时向市场披露真实、完整的信息来说明自身管理运营风险和管理细节,提供融集资信息、说明投资风险对参与交易的投资人、融资人真实身份信息及时登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系统,既包括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从线上和线下两方面明确市场准入、信息采集的具体标准[5]59,和银行征信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也包括逐步探索建立信用等级评判体系、制定信用等级标准,将有违法违规操作记录的从业人员纳入“黑名单”,对有不良记录的用户进行重点标注和风险提示。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监管模式上应多借鉴国外成熟的网贷平台机构的监管模式,利用行业技术及时补缺监管漏洞。为了P2P网贷平台更稳定、更健康的发展,应多吸收管理性高级人才,用于完善自身的运行体系,而不能只是单纯地追求金钱利益。最后逐步引导P2P行业自律,早日形成完善的内部自律约束机制。

(三)知名互联网企业应加强对品牌、商标的保护

部分不法分子亲眼目睹了互联网企业的成长和壮大,对知名互联网企业的成就早已垂涎三尺,总是想方设法去和这些知名企业套近乎。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知名互联网企业,之所以能取得今天的成就,大都经过了20多年的深耕和辛勤付出,品牌里包含了多年的辛勤付出和巨大的资金投入。所以,要增強知名互联网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增强对自身企业品牌、商标的保护力度,并且对所有和自身品牌有关系的,所有和互联网有关系的相近、相似的商标、品牌,全称、简称、俗称等全部保护性地加以注册,防止不法分子进行抢注,防止群众被误导欺骗。

(四)金融監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知识的普及

对监管者来说,既然管的是互联网金融,懂得金融知识是最基本的要求。最为常见的金融概念如,第三方存管、第三方托管。在证券、期货、房产等交易活动中,第三方存管这个词汇就常常出现。意即将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与保证金账户分离开来进行严格的管理,将原本由券商负责的清算交收程序转移到银行手上,由银行代为完成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与券商银行交收账户之间清算资金的划转。而第三方托管则是用来保证资产委托人利益的一种中间业务,指作为第三方的银行依照托管合同内容,代表资产所有人的权益而从事托管资产保管、办理托管资产名下资金清算、进行托管资产会计核算和估值以及起到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的作用。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风险知识的普及,要让投资“P2P”的群众明白“存管”与“托管”的区别,讲明银行不会为“P2P”的投资人进行托管,其投资风险由个人承担,防止不法分子偷换概念,蒙骗群众。

(五)各金融机构应加强防控手段

重视对员工教育管理能力的加强,要树立正确的发展经营理念,正确认识和处理业务发展问题和风险防范、基础管理和市场营销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采取既重业务指标又重案件防控的“两手抓”考核方案。既要追求大规模和高效益,也要牢记依法经营理念,预防和严控各类风险的发生。

重视合规文化的培育。要注重加强日常教育,把廉政准则、廉业规定作为重点学习内容,为银行工作人员灌输遵守职业道德、职业操守的思想,加强银行员工对行为规范、从业禁止若干规定的认知。始终保持案防工作警惕姿势,细化各个环节的监控措施,将风险消灭在萌芽阶段甚至未发时期。

重视案件风险识别能力的提高。建立业务手册管理模式、健全考核机制,梳理常规制度并整合成册,并定期更新改进以便于员工学习和遵守。与此同时,为鼓励员工积极主动地学习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操作流程,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和风险识别能力,要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案,与年终考核、绩效分配挂钩。

重视关键风险控制能力的提高。要锁定关键风险点,落实重点监控措施。为使操作者更加清楚风险点的位置、应如何操作运行;使管理者更加清楚风险点监控点的位置,应如何防范监控。要就审计发现、上级检查及外部监督发现的各类违规问题,连同近年案件、重大违规问题所暴露出的关键风险点进行统计、梳理和分析。要学会灵活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机控”功能。例如,利用二代身份证鉴别仪、网银盾和动态口令卡等手段,转变为案件防控中“人控”与“机控”并重的模式,努力提高基层机构基础管理的系统化、流程化和信息化水准。

(六)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运作管理模式

1.定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身份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定位为单纯的信息中介[6],即一个为投、贷双方提供资信咨询、评估服务,交易平台,帮助促成双方借贷活动而从中赚取服务费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这也就意味着P2P网络借贷平台不能直接参与到借贷活动中,而平台本身也不能接触到客户资金,从而也就降低了P2P行业的风险。

2.实行第三方资金存管

我国最近出台的相关文件中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管理运作中,要对客户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将平台自身的资金与之隔离,并选择符合条件的第三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存管机构,管理投、贷人的资金账户开立、使用等情况,以及资金的出入、核算以及监督等工作。此种方式的实行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控平台自建资金池,将用户资金挪作他用,而且有利于推动实现破产豁免,加强对P2P行业的风险性控制。

3.实行备案管理

在刚刚颁布不久的、与P2P行业相关联的一个暂行办法中,确定了要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实施一种规范性、程序性的监督,即备案管理。它给予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于本地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评估分类权,以及将评估分类的结果和平台备案信息公之于众的权力。这样有利于进一步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管理,堵塞机构运行漏洞,防止不法分子站法律的灰色地带。

4.加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P2P网络借贷平台与相关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征信等机构之间应是协作互利的关系,双方应加强信息交流、业务合作。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P2P网贷平台可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查询、使用相关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同时,P2P网贷平台亦可为这些金融信用信息机构提供补充新的有用信息。此方法虽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来自借贷人方面的风险,但仍存有较大缺陷。如果能扩大个人信用记录范畴,将个人参与过的P2P网络借贷情况也纳入公民的个人信用记录中,并制定相关法律规章,要求人行向符合条件的正规P2P网络借贷机构开放个人信用的查询端口,将进一步降低风险隐患,使P2P行业得以规范良性发展。

(七)做足规避隐患的功课

2006年P2P网络借贷在我国最早出现,2011年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目前尚属一个新兴行业,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措施尚不完善,其中蕴含的风险隐患极多。而投资者想要规避网络借贷中隐藏的诸多陷阱,主要还得靠自己多做功课。第一,投资P2P网络借贷不能用常规储户的投资心态。与债券、货币基金、保险等常规的理财投资方式不同,P2P网络借贷是一个收益与风险俱高的投资方式。投资者应在了解了足够多相关知识和信息的情况下,再决定入不入此门。第二,初涉足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人,先不要急于追求高收益,毕竟收益与风险是成正相关性的。而应更多地“选择一些运营时间比较久、知名度高的平台来投资。[7]因为一个平台能经得住时间的考验,那么它总有一些其他平台所不能及的優点。而且,随着时间的累积和激烈的同行竞争,要想继续生存下去,势必要完善自己的管理运营体制,弥补漏洞,减少风险隐患,才能吸引投资者和借贷人,跟上市场的变化趋势,而不被迫宣布破产。另外,对于品牌、知名度比较高的平台,政府、公安等相关监管部门也会密切关注,所以投资的安全系数相对来说会更高。第三,投资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之前,一定要进行先调研。首先要确定P2P平台的真实性,比如,可以查看平台网站上展示的一些资质材料,然后到红盾信息网上面进行信息核对,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存在。其次要对此P2P平台业务进行调研,例如平台发布的标的是否真实,潜在风险隐患的大小等。这些问题可能需要相关专业人士来核实解答,目前行业里有许多关于P2P网络借贷的第三方信息平台,它们官方发布的系列考察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可以作为重要的投资参考系数。第四,切忌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坚持精选加分散的理性投资理念。莫被高额的回报率冲昏头脑,理性看待收益,避免盲目投资、冲动投资。

(八)确立网络借贷监管体制

新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8],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方针要求以及基本监管原则,确定了各网络借贷监管相關主体的责任,使各省级政府以及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国家网信办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得以具体化、规范化。有利于各方面协作监管,形成强大的监管合力,打破P2P行业长期无明确监管机构,野蛮发展的乱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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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袁军宝,杜放.三分之一平台跑路 P2P网贷乱象频仍[N].经济参考报,20151026.

[4]黄震,邓建鹏,熊明,任一奇,乔宇涵.英美P2P监管体系比较与我国P2P监管思路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10):4558.

[5]黄震,何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金融电子化,2013(2):5659.

[6]郑安之.业内大咖议新规[N].深圳特区报,20151229.

[7]http://blog.sina.com投资者如何有效识别P2P平台

[8]孙奥.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与规制[D].海口:海南大学,2016.

[9]陆岷峰,杨亮. 互联网金融驱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战略研究[J].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5(6):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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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李新鹏. 我国区域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评价及比较研究[J].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5(3):5560.

[12]陈睿,陈利,刘凌艳.互联网创意产品生態系統研究:基于组织生态理论[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1425.

[责任编辑]王立国

P2P lending Network Crime in Internet plus new Era Characteristics and Countermeasures

ZHU Chong,WANG Weiyang

(Nanjing Forest Police College,Nanjing Jiangsu 210023,China)

Abstract:P2P network lending being in China after landing, with a high rate of return of investment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masses at the same time, because of the three inherent defects in the industry chaos, illegal fundraising, fraud and other economic crimes are frequen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P2P network lending crime showing a choice of foreign servers, the use of O2O mode of operation and other new features.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 dealing with such cases, to actively introduce the Internet thinking, and actively through a variety of investigation an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to achieve the P2P network lending to combat crime prevention.

Keywords:P2P lending network;crime prevention;counter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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