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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生态补偿的各主体间的关系协调

2017-10-19赵妮

水能经济 2017年2期
关键词:生态补偿水源地协调

赵妮

【摘要】开展水源地生态补偿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主要目的为保护水源地经济,调动相关参与主体的积极性。水源地生态补偿的主要主要方式包括市场经济筹集以及政府财政投资,以水源地作为保护对象,根据其贡献大小确定补偿标准。本文简要对水源地生态补偿的相关概念进行解析,并重点提出水源地生态补偿的个主体关系的协调方式。

【关键词】水源地;生态补偿;主体关系;协调

1、前言

近年来,国家有关政策的执行限制了水源地的进步,这一现象不仅影响水源地产业的规模扩展,同时也间接阻碍其经济发展,从全国范围分析,水源地的发展一般相对落后,但其生态价值不可忽视,所以国家应给予适当的补偿,才能促进水源地的良性发展,保障生态保护工作的有效执行。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综合性较强,其综合激励机制、协调机制以及利益机制于一身,只有完善经济补偿制度、相关法律制度并出台相关政策才能够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促进水源地生态建设工作的落实。

2、水源地生态补偿主体

2.1 补偿者

在水源地生态补偿环节中,补偿者是通过水源地生态资源获取补偿的主体,即受益主体,其可以根据水资源利用形式的不同,制定具备针对性的补偿方案。一般来说,水源主要利用形式包括饮用、养殖、旅游、发电以及工农业生产等,在实际的生态补偿过程中,补偿者希望获取最大利益。

2.2 被补偿者

被补偿者指的是在水源地生态保护工作中,为了确保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所作出补偿的组织或者群体,是接收补偿资金的一方,主要包括上游的减少生态破坏者以及生态环境建设者,被补偿者希望投入最少的资金。

2.3 政府

在水源地生态补偿中,一般来说地方政府是补偿受益的代表群体,地方政府一般希望争取最大的经济补偿,或者水源地保护投入最小化,以此保障当地居民的利益,避免地方经济的过度脱节。在实际的生态补偿工作中,上一级政府作为地方政府补偿的监督者和维护者,一方面,希望通过与下级政府之间的有效协调或者补偿合作,以实现自身利益需求;另一方面,上级政府有效发挥自身监督职能,对下游的不补偿行为或者上游的水源不保护行为进行控制以及管理。

新疆水源地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分析

3.1 过度饮水致使下游河道的干涸

新疆土体开垦面积限制程度较小,尤其是准格尔盆地、塔里木盆地的可垦土地面积十分辽阔;而水资源量作为开垦土地的关键,随着农垦事业的飞速发展,准格尔盆地中的乌鲁木齐河、奎屯河、玛纳斯河等逐渐干涸;此外,河道的断水还会导致荒漠化,甚至还会降低生物的多样性。

3.2 水污染问题十分严峻

据新疆环保局调查发现,包括乌伦古湖、艾比湖在内的八个湖泊水质为劣V类,北疆蘑菇湖水库、塔桥湾水库等均出现过因为湖水严重污染而致使大批死鱼情况。除此之外,乌鲁木齐因工业及城市生活用水,每日的废水排放量较高,虽然近年来政府出资建立了污水处理厂、洁净水供水系统,但其污水治理系统仍不健全,新疆其他城市水污染形势仍很严峻。

3.3 立法不健全

生态补偿立法不健全是当前新疆水源地生态补偿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且水源地上游与下游之间未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管理人员并未树立正确的认识,加之政府帮扶力度不足,这一系列原因均是阻碍生态补偿工作合理开展的主要原因。

3、新疆水源地生态补偿的各主体间的关系协调建议

3.1 水源地下游生态补偿者提高积极性

在确定生态补偿金额之前,水源地管理部门应当全面分析补偿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一般来说,随着下游生态者补偿金额的不断提高,其补偿积极性会随之降低,所以,在制定补偿金额时,充分考虑生态补偿者的心理状态以及经济状况。下游生态补偿者只有在大力发展自身经济,不断提高自身实力的前提下,才具备承担补偿金额的能力。同时,下游补偿者应当充分分析自身经济发展方式的合理性,通过经济的合理转型以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在生产环节中注意资源的节约利用,降低其对水资源的依赖性,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以此提高其在生态补偿谈判中的话语权,降低补偿金额。

另外,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在鼓励上游群众积极保护、提高水资源,而对于破环生态行为者,应给予严惩;对于下游补偿者而言,政府也应提高其补偿的积极性,并处罚其违约行为,通过制度的平衡化調整,调动下游补偿积极性。

3.2 水源地生态保护者树立正确观念

一方面,水源地经济结构的优化与调整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于被补偿者而言,一旦经济的发展影响生态环境,并难以保障其自我修复时,生态环境将难以逆转,其治理成本将大幅度提高。因此,水源地应当优化当地生产结构,重视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保障补偿合作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由政府建立生态保护鼓励机制,并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吸引更多人员参与其中,也就是说,生态保护鼓励机制实质上依赖于微观或者个体的行动。被补偿者在水源地生态补偿工作中引入鼓励机制不仅能够提高自身环保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同时也能获取补偿者的信任,提高补偿者的认可,实现生产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

3.3 上级政府的全面支持与帮助

3.3.1 强化监管控制力度

一般来说,上游被补偿者以及下游补偿者均涉及多个对象以及个体,这一因素间接增大了生态补偿工作的难度。所以,政府应当强化其监管控制力度,对于补偿者来说,政府应当监督其定期缴纳补偿款,而对于被补偿者来说,政府应当定期考核其水资源保护情况,保障双方有效执行补偿协议。同时,政府应当为双方提供相关产业合作机会,以此促进双方的协同发展,保障经济的良性互动。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区管理的力度,如强化水磨河上游水源地保护区水土保持及水源保护工程的建设,并减少流域内地下水开采力度,进而确保下游供水量。

3.3.2 提供生态保护的资金支持

生态保护离不开资金的支持,经济的有效利用能够提高生态保护的效果,因此,地方政府应当吸纳个人职能以及中央政府职能,鼓励多方加入,保障补偿的有效进行。一方面,地方财政应当建立补偿合作基金会,对于自身水源保护投入一定经济支持,帶动生态保护工作的进行,并提高被补偿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于下游补偿者而言,其可以对补偿基金会进行资金支持,以此间接降低自身补偿金额。

3.3.3 建设统一化管理机构

我国在流域管理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当前,各地区相关管理机构部门较多,但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导致管理的混乱化以及无序化。因此,地方政府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通过职位的合理配置,明确个人管理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尤其是在相对较为缺水的西北地区,国家应当强化其执法力度,建立相关法律规定,如订《生态补偿可持续发展法》、《西部地区环境保护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对社会、生态、经济等进行全面部署,

通过科学、系统的规划促进水源地生态补偿工作的有效开展,并提高各级人民的重视,逐渐将生态补偿纳入法治化管理范围。这也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奠定了基础,努力实现生态补偿工作的标准化以及规范化。

3.4 深化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

有关部门应当深化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编制并实施伊犁河、额尔齐斯河、额敏河等跨国界河流以及博斯腾湖、乌鲁木齐河等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分类施策,精准治污。继续实施水磨河、吐曼河、克孜河、头屯河等流经城市河流的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研究建立水陆结合、全面控源的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流域水环境管理政策。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力争到2020年,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总体水质保持优良,猛进水库、八一水库、蘑菇湖水库、艾比湖等湖库污染程度减轻,博斯腾湖、乌伦古湖水质有所改善;部分地区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适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结束语

我国的生态补偿理念尚不完善,且有关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加之,在当前水源地生态补偿环节中,许多制度并不完善,相关机制并不健全,无法适应社会要求。因此,政府部门应当提高重视,不断提高下游补偿者的积极性,并引导上游水源保护者形成正确的观念;此外,地方政府还应积极参与到生态补偿工作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以此保障水源地生态补偿主体之间的协调性,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春腊,刘卫东.中国生态补偿的省域差异及影响因素分析[J].自然资源学报,2014,07(14):15-17.

[2]姜仁贵,解建仓.跨流域调水工程水源区生态补偿理论框架[J].水土保持通报,2015,03(11):124-125.

[3]李雪松,李婷婷.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研究[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14,05(1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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