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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推行合作执法的若干研究论述

2017-10-19高桃

企业文化 2017年20期
关键词:行政执法

高桃

摘要:合作式行政执法在实践中把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归为合作关系,对于执法的事前性以及主动性较为强调,在实践中其承担了预警、协调以及惩罚等多种不同的功能,可以说在现阶段的发展中劳动者保障监察实现了合作方式执法的有效转变,在实践中对于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服务以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有着积极的作用与意义。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合作式执法

行政执法方式在实践中是多种执法方式的有效融合。行政执法应用的手段主要涵盖了非正式的法律手段,例如提升强制执行、吊销执照等方式,其中也涵盖了一些建议与协商、教育与说服等方式手段,在行政执法中对于二者的主要應用的选择,就决定了其执法的风格,在实践中主要分为了威慑式以及合作式两种方式。其中合作执法就是本文要探究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式执法的相关实施条件

合作式执法在实践中要具有良性的三方关系,在合作执法的实际实施与开展过程中,要对执法者的权限以及简短对象的手法能力进行综合考量,同时对于具有监督作用的第三方组织以及相关机构的作用也使其主要考量因素,例如,行业组织中的检查能力,工会等相关社会组织中的力量。其中执法中主要涉及的主体为国家、社会以及市场三个层次,其内在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会制约政府的实际执法方式的具体选择以及执法效果,这就是合作模式的执法,也可以称之为第三方的良性互动的合作式执法。

其中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必须要具备较为充分的执法资源,合作模式的执法在实践中主要方式具有说服与教育、建议与帮助等相关手段,必须要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与水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投入一定的时间与耐心。

执法者以及实际的监管对象在实践中在地理以及社会等因素具有较为密切的互动关系,如果执法者的工作区域相对较小,那么其与监管对象就较为熟悉,这是时候主要采取的方式就是说服教育,虽然在这个时候采取法律手段具有一定的效果,但是会因为工作以及社会交往之间的关系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因为执法者与监管对象之间的互动频率相对较高,其通过法律方式解决问题的倾向就相对较小。

(一)执法重心的完善与调整,在实践中应用不同的方式与手段,全面强化预防、以及服务功能

在实践中其主要就是体现在其相关举报案件可以有效处理的基础之上,加强主动检查,利用各种法律知识宣传与辅导、劝说以及讲解以及相关违法纠正指导与轻微违法戒告等方式,在实践中要给企业一定指导以及帮助,要提升企業的守法能力;在实践中通过与企业的有效沟通与协调,将企业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效融合,在通过与企业的有效沟通,形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业和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劳动者共同商讨就法律执行讨论以及交换意见,这些措施可以让企业主动遵守法律。

(二)创新执法资源的有效配置体制,实施合作式执法提出了有效基础

劳动保障监察推行网格化管理,这种组织资源的整合,可以提升其整体管理效率,有利于监察对象关系的构建,网格化管理主要应用网格划分的方式,把其辖区划分各种网格,在其区域范围中配备基于区域范围内人口为主的相关劳动把保障监察人员,其本质就是构建基于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组成的系统网络,较为强调的就是通过熟人社会中的人际网络以及社会交往的相关行为,实现区域内相关用人单位的实时监控。此种管理方式的本质就是劳动保障监察的预警预防网络的有效构建。

二、劳动保障监察领域不完善合作式执法的相关建议

(一)劳动保障监察在实践中要具有多种角色定位

在保障其全面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前提之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主要作用就是调整现有的执法理念以及相关策略,执法者在实践中要适应各种角色定位。要及时调整动保障监察需要根据实际的状况及时调整其执法理念以及策略,执法人员要适当的妥协,要在实践中从“警察”身份转换到“合作伙伴”、“政治家”以及“顾问”等多个角色之中,进而凸显其内在职能。

(二)劳动保障监察要适当的提升其自身机构的建设

合作式执法方式的有效转变,对于机构的建设以及人员的配置都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对此合作执法在实践中要提升对书面审查、日常巡视等预防手段的重视,提升对法律培训以及宣传咨询等服务的重视,对此,在实践中的机构建设过程中要基于其管辖属地为基础,加强对各种基层机构建设的重视。提升对人员配备、执法手段的优化,不断的提升工作人员的数量以及综合素质能力。

(三)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要构建多方参与管理机制

在实践中要推行合作式的劳动保障以及监察执法方式,在实践中要整合各种劳动资源,构建多方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例如在实践中要充分的发挥社会监督的整体作用,通过对一些守法企业的奖励以及对于一些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社会曝光的方式,提升参与性;同时,要构建完善的劳动保障监察与相关工会等组织共同合作,在根本上推动其有效发展。

(四)劳动保障监察应强化现有的惩罚手段

在实践中合作式执法并不是削弱其执法力度,对此在实践中要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相关罚款额度相对过低,无法有效的威慑用人企业,让其接受检查与处理、改正其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方式进行完善,在工作开展中要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一些案件中的查封与扣押以及冻结用人单位的相关财产等基本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提升其整体工作质量与效果。

参考文献:

[1]汤洪源,黄昆.劳动保障监察应推行合作式执法模式[J].中国劳动,2010,10:24-26.

[2]张海彬,于普站.严格执法保公正 真诚服务促和谐——许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执法队伍建设分析[J].人才资源开发,2015,23:24-25.

[3]黄国琴,姜赢.我国碎片化劳动监察模式的困境、挑战与发展[J].中国劳动,2016,18:5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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