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推进派驻机构工作研究
2017-10-19王俊
向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是我国纪检监察体制的一项制度性安排,目前仍处于探索试点和起步阶段。在推进向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中,要考虑的主要问题是:国有企业普遍都设立有党委和纪委,多数也有专事企业内部监督的监察部门,企业的纪委和监察部门主要职责就是负责企业内部的执纪监督工作,促进和保证企业规范运行,那么,上级向企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上级派驻的机构与企业纪委和内部监察机构又是怎么样的一种关系,或者说怎样分头开展工作、分工实施监督,我认为是目前向企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绕不开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本文想做一点探讨。
一、首先要理清派驻机构与企业内部纪检监察机构的关系
理清派驻机构与企业内部纪检监察机构的关系,是确保纪检监察任务有效完成的前提和基础,是派驻机构与企业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分头开展工作、分工实施监督的重要保障。
我国纪检监察工作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即在同级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这一规定,派驻机构是在其所属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领导下工作,企业内部纪检监察机构是在所属企业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派驻机构作为上级派驻到企业的监督机构,不可避免的要遇到与企业内部纪检监察机构怎样分头开展工作、分工实施监督的问题,即两者的关系问题。按照双重领导体制,企业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在本单位党委行政领导的同时,派驻机构可以承担派出机关领导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部分职责,这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的领导体现的就更为直接,也可以避免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在企业纪检监察具体工作中的鞭长莫及,同时也坚持了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体制。被派驻企业的党委行政仍承担反腐倡廉建设主体责仍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相互促进、良性互动。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任务仍由内部的监督机构去完成。
派驻机构对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应侧重进行业务指导。督促驻在单位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督促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中的 “一岗双责”责任;督促驻在单位建立健全规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督促驻在单位制定、完善、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督促驻在单位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领域的风险防控,建立和实施廉政风险教育机制、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廉政风险处置机制、风险防控责任落实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工作机制,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督促指导驻在单位依纪依规开展纪律审查工作。
理清了两者的关系,派驻机构与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就能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确保企业的监督工作不缺位,避免监督工作不到位
二、分清派驻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与企业内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对象
分清派驻机构与企业内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对象,是派驻机构与企业内部纪检监察明确职责任务的重点,是派驻机构与企业内部纪检监察机构找准监督对象、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的保证。
我国纪检监察的监督对象实行的是分级负责,在国有企业,内部纪检监察机构监督的对象是企业党委行政任命的领导人员和内部职工,上级任命的领导人员则由上级纪委负责监督。以省属国有企业为例,由省委、省政府和国资委任命的领导人员由省纪委负责监督,由企业任命的领导人员和内部职工则由内部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这样的分级负责就产生了一个比较直接的问题,企业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对由省委、省政府和国资委任命的领导人员无法监督,而有监督权的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又不在企业驻扎,对应由其监督的人员又不能进行日常的适时的监督,向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能很好的解决由其监督的人员日常和适时监督的问题。派驻的纪检监察机构监督的对象应该是由其任命和监督的领导人员,由企业任命的领导人员和内部职工则仍由内部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这样,既符合纪检监察的监督对象实行分级负责制度,也能避免派驻机构和企业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在监督对象上的无序。
明确了派驻机构和企业内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对象,既能避免对有关领导人员失去监督,也能规范有序的开展各自工作。
三、派驻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监督的重点
派驻机构抓住监督的重点,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派驻机构作用,才能使监督有力有威有效。
由上级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副总以上领导人员,这些领导人员责任重、权限大,他们能否遵纪守法、能否依制度规矩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有企业的贯彻执行,事关国家法律法规在国有企业的实施,事关国有企业的规范管理和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实现。派驻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对由上级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重点要围绕党的路線、方针、政策在国有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法律法规在国有企业的实施情况;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章程、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情况;上级决议和决定及改革措施在国有企业的执行情况;国有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党务、企务公开情况;相关领导人员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就业、收入、房产、投资等方面的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包括用车、住房、出国(境)、兼职取酬、从事营利活动、配偶子女从业和接受礼品、支付凭证登记等方面的情况。
抓住了监督重点,派驻机构的监督工作就能做到有的放矢,精准监督,促进企业领导人员遵章守纪、规范工作,确保国有企业依规合法经营,确保实现国家、集体和职工利益。
四、派驻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监督的主要措施
监督措施是派驻机构做好工作的重要手段,紧紧围绕党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各项要求,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才能确保派驻机构的监督到位。
采取的监督措施主要有:参加或列席派驻企业的有关会议,参加党委会议、党风廉政会议、民主生活会议、领导班子述职述德述廉会议等重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所属系统有关会议及业务工作会议;定期与企业领导人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建立健全被监督的领导人员廉政档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受理对被监督的领导人员的控告、检举;承办信访交办件、转办件、督办件;调查核实违纪问题;开展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每年至少与对被监督的领导人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向派出机关报告重要情况,包括系统发生的重大事件,收到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等方面的问题。
监督措施是监督工作的抓手,措施得当,监督就能到位,就能及时发现或有效遏制企业领导人员不廉洁的思想和行为,避免企业领导人员腐败问题的发生。
向企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涉及纪检监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理清派驻机构与企业内部纪检监察机构的关系、分清监督对象、抓住监督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实施监督在派驻工作中必须努力做好,这样才能为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和做好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提供保证,为确保国有企业规范有序运行提供有力的支撑。
作者簡介:王俊(1981.11-),男,山西沁县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监察部纪监员。